债务的流通性 移,其契约由交易所本身执行,虽然必须有书面的证据才能 在法庭上执行。当一个监工接受一个工人的产品,或者接受 个供给者的原料时,公司方面就有意偿付代价。现在我们 认为这种意图是当然的,是一种自然法则;可是它是四百年 前法律家的发明。商品的接受就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负债,尽 管在心理上也许并没有想要偿付的意思。 可是,对商人来说,这还不够。他们还需要可以买卖债 务的法律上的权力。法律家费了整个十七世纪的时间才完全 发现债务的流通性。商人所需要的是把他们的债权变成货币。 在早期的历史上,货币仅仅是一种计算上的货币,像希腊所 用的牛;后来它变成一种金属的商品。后来,国王们在金属 上标以印记,使它成为纳税和偿付私人债务的合法手段。铸 币于是就不再是商品。它成为一种制度,就是“法币”,偿付 公私债务的共同手段 因此必须赋予铸币两种属性,以便使它和商品有所区别。 这些属性又是法律家的发明。一种是流通性,另一种是可以 解除债务的属性。 如果一个诚实的商人在卖货时从一个窃贼手里收到他偷 来的钱,这些货币就变成那商人的财产,全世界都不能干涉 他,包括那被偷的人在内。那窃贼取得了惊人的法律上的权 力,使他对原来不属于他的东西有了完整的权利。这就是流 通性的意义。必须将可转让性和流通性区别清楚。一个人转 移给另一人的东西,不能超过他自己所有的权利。他只能转 让他的“平衡法上的权利—买方仍然对这项财产上的任 何留置权负责。这是可转让性。可是,买进所谓商品——即
移 , 其 契 约 由 交 易 所 本 身 执 行 , 虽 然 必 须 有 书 面 的 证 据 才 能 在 法 庭 上 执 行 。 当 一 个 监 工 接 受 一 个 工 人 的 产 品 , 或 者 接 受 一 个 供 给 者 的 原 料 时 , 公 司 方 面 就 有 意 偿 付 代 价 。 · 现 · 在 我 们 认 为 这 种 意 图 是 当 然 的 , 是 一 种 自 然 法 则 ; 可 是 它 是 四 百 年 前 法 律 家 的 发 明 。 商 品 的 接 受 就 造 成 一 种 法 律 上 的 负 债 , 尽 管 在 心 理 上 也 许 并 没 有 想 要 偿 付 的 意 思 。 可 是 , 对 商 人 来 说 , 这 还 不 够 。 他 们 还 需 要 可 以 买 卖 债 务 的 法 律 上 的 权 力 。 法 律 家 费 了 整 个 十 七 世 纪 的 时 间 才 完 全 发 现 债 务 的 流 通 性 。 商 人 所 需 要 的 是 把 他 们 的 债 权 变 成 货 币 。 在 早 期 的 历 史 上 , 货 币 仅 仅 是 一 种 计 算 上 的 货 币 , 像 希 腊 所 用 的 牛 ; 后 来 它 变 成 一 种 金 属 的 商 品 。 后 来 , 国 王 们 在 金 属 上 标 以 印 记 , 使 它 成 为 纳 税 和 偿 付 私 人 债 务 的 合 法 手 段 。 铸 币 于 是 就 不 再 是 商 品 。 它 成 为 一 种 制 度 , 就 是 “ 法 币 ” , 偿 付 公 私 债 务 的 共 同 手 段 。 因 此 必 须 赋 予 铸 币 两 种 属 性 , 以 便 使 它 和 商 品 有 所 区 别 。 这 些 属 性 又 是 法 律 家 的 发 明 。 一 种 是 流 通 性 , 另 一 种 是 可 以 解 除 债 务 的 属 性 。 如 果 一 个 诚 实 的 商 人 在 卖 货 时 从 一 个 窃 贼 手 里 收 到 他 偷 来 的 钱 , 这 些 货 币 就 变 成 那 商 人 的 财 产 , 全 世 界 都 不 能 干 涉 他 , 包 括 那 被 偷 的 人 在 内 。 那 窃 贼 取 得 了 惊 人 的 法 律 上 的 权 力 , 使 他 对 原 来 不 属 于 他 的 东 西 有 了 完 整 的 权 利 。 这 就 是 流 通 性 的 意 义 。 必 须 将 可 转 让 性 和 流 通 性 区 别 清 楚 。 一 个 人 转 移 给 另 一 人 的 东 西 , 不 能 超 过 他 自 己 所 有 的 权 利 。 他 只 能 转 让 他 的 “ 平 衡 法 上 的 权 利 ” — — 买 方 仍 然 对 这 项 财 产 上 的 任 何 留 置 权 负 责 。 这 是 可 转 让 性 。 可 是 , 买 进 所 谓 商 品 — — 即 Ⅰ . 债 务 的 流 通 性 9
第九章未来性 铸币—的“买方”,也就是卖出货物的卖方,对于货币却取 得完全的权利,没有任何义务要为他的占有权提出证据。这 是流通性。因此,铸币和金银块不同,甚至和外国钱币不同, 外国钱币在输入的国家里不是法币。金银块或者外国钱币可 能被偷去卖掉,但是,可以被合法所有人收回。货币可能被 偷去,如果由卖货人在老老实实的交易中作为“货款”收进, 那就不能由原失主收回。那失窃的原主只能控诉其他有关的 人,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要使商人的债务像货币一样,就必须使债务 也可以流通。这里有另一种困难作为障碍。契约曾被认为是 种履行诺言的义务,但只以对契约的另一方为限。这是一 种个人的问题。工作之约①,婚姻之约,至今还不能卖给一个 第三者。假如以契约的自由为借口,那岂不是奴隶制、劳力 偿债制或者蓄妾制。可是,一种有一定数目和一定日期的偿 付法币的契约,为什么不可以卖给第三者换取货物,虽然那 货币还不存在?人们不仅费了十七世纪而且费了以后的几个 世纪才发明了方法,使得这种契约可以转让。结果,“可转移 的票据”法成为法律上的一套办法,这些办法把货币的预期 变成了货币本身。② 在发展债务流通性的这一段长时期的同时,由自然权利 到私有财产的观念也在发展着。直到1689年的革命把统治权 和财产分开以后,这种权利才在英国生效。只要统治者对臣 ①除了不能替代的劳动,例如演员和棒球球员。 ②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35261页
铸 币 — — 的 “ 买 方 ” , 也 就 是 卖 出 货 物 的 卖 方 , 对 于 货 币 却 取 得 完 全 的 权 利 , 没 有 任 何 义 务 要 为 他 的 占 有 权 提 出 证 据 。 这 是 流 通 性 。 因 此 , 铸 币 和 金 银 块 不 同 , 甚 至 和 外 国 钱 币 不 同 , 外 国 钱 币 在 输 入 的 国 家 里 不 是 法 币 。 金 银 块 或 者 外 国 钱 币 可 能 被 偷 去 卖 掉 , 但 是 , 可 以 被 合 法 所 有 人 收 回 。 货 币 可 能 被 偷 去 , 如 果 由 卖 货 人 在 老 老 实 实 的 交 易 中 作 为 “ 货 款 ” 收 进 , 那 就 不 能 由 原 失 主 收 回 。 那 失 窃 的 原 主 只 能 控 诉 其 他 有 关 的 人 ,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因 此 , 如 果 要 使 商 人 的 债 务 像 货 币 一 样 , 就 必 须 使 债 务 也 可 以 流 通 。 这 里 有 另 一 种 困 难 作 为 障 碍 。 契 约 曾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履 行 诺 言 的 义 务 , 但 只 以 对 契 约 的 另 一 方 为 限 。 这 是 一 种 个 人 的 问 题 。 工 作 之 约 ① , 婚 姻 之 约 , 至 今 还 不 能 卖 给 一 个 第 三 者 。 假 如 以 契 约 的 自 由 为 借 口 , 那 岂 不 是 奴 隶 制 、 劳 力 偿 债 制 或 者 蓄 妾 制 。 可 是 , 一 种 有 一 定 数 目 和 一 定 日 期 的 偿 付 法 币 的 契 约 , 为 什 么 不 可 以 卖 给 第 三 者 换 取 货 物 , 虽 然 那 货 币 还 不 存 在 ? 人 们 不 仅 费 了 十 七 世 纪 而 且 费 了 以 后 的 几 个 世 纪 才 发 明 了 方 法 , 使 得 这 种 契 约 可 以 转 让 。 结 果 , “ 可 转 移 的 票 据 ” 法 成 为 法 律 上 的 一 套 办 法 , 这 些 办 法 把 货 币 的 预 期 变 成 了 货 币 本 身 。 ② 在 发 展 债 务 流 通 性 的 这 一 段 长 时 期 的 同 时 , 由 自 然 权 利 到 私 有 财 产 的 观 念 也 在 发 展 着 。 直 到 1 6 8 9 年 的 革 命 把 统 治 权 和 财 产 分 开 以 后 , 这 种 权 利 才 在 英 国 生 效 。 只 要 统 治 者 对 臣 1 0 第 九 章 未 来 性 ① ② 康 芒 斯 : 《 资 本 主 义 的 法 律 基 础 》 , 第 2 3 5 — 2 6 1 页 。 除 了 · 不 · 能 · 替 · 代 · 的 劳 动 , 例 如 演 员 和 棒 球 球 员
债务的流通性 民的生命财产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不可侵 犯的财产权;像我们在费尔默和洛克的辩论中所看到的那样, 不管人们认为这种权利多么“自然”或“神圣”。 可是,又经过一百五十年之久,财产权本身包含商品的 两种矛盾的意义,即有形的物质和物资的所有权。古典经济 学家的卓越的著作之所以调和一致,完全是因为他们本身内 含的矛盾是看不出的。直到1840年至1860年二十年中,从 正统学派的这种基本矛盾中产生四派非正统的经济学家时, 这一矛盾才显得很突出。蒲鲁东把这种矛盾转换为无政府主 义,马克思把它变成共产主义,凯雷和巴斯夏把它变成乐观 主义,可是,麦克劳德采取了商品所有权那方面的意义,把 商品的物质的意义放在生产论和消费论里面去 这种商品的双重意义,一直是既有通俗的意义,又有经 济学家的意义。商品是一种可买可卖的有用的东西,可是,当 它正被使用时(不管是用于生产或者用于消费),却不是商品。 它在这时候只是物资——一包括土地、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半 制成品、或者最终消费者手里的消费资料。只有在市场上,它 才是商品 麦克劳德所做到的是创立一种在市场上可以出卖的“经 济量”的概念,用它替代古典经济学家的物质资料。这种经 济量他称为“债务”,相当于法律上的“义务”之经济名词 这“经济量”的概念对经济学家们显得非常奇怪,以致他们 不能了解,可是,我们发现它的意思等于现代“资本”的意 义。这种现代的意义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的概念,因为它完全 以所有权为基础。它使古典经济学家感到稀奇,是由于它包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有 任 意 处 置 的 权 力 , 就 不 可 能 存 在 什 么 不 可 侵 犯 的 财 产 权 ; 像 我 们 在 费 尔 默 和 洛 克 的 辩 论 中 所 看 到 的 那 样 , 不 管 人 们 认 为 这 种 权 利 多 么 “ 自 然 ” 或 “ 神 圣 ” 。 可 是 , 又 经 过 一 百 五 十 年 之 久 , 财 产 权 本 身 包 含 商 品 的 两 种 矛 盾 的 意 义 , 即 有 形 的 物 质 和 物 资 的 所 有 权 。 古 典 经 济 学 家 的 卓 越 的 著 作 之 所 以 调 和 一 致 , 完 全 是 因 为 他 们 本 身 内 含 的 矛 盾 是 看 不 出 的 。 直 到 1 8 4 0 年 至 1 8 6 0 年 二 十 年 中 , 从 正 统 学 派 的 这 种 基 本 矛 盾 中 产 生 四 派 非 正 统 的 经 济 学 家 时 , 这 一 矛 盾 才 显 得 很 突 出 。 蒲 鲁 东 把 这 种 矛 盾 转 换 为 无 政 府 主 义 , 马 克 思 把 它 变 成 共 产 主 义 , 凯 雷 和 巴 斯 夏 把 它 变 成 乐 观 主 义 , 可 是 , 麦 克 劳 德 采 取 了 商 品 所 有 权 那 方 面 的 意 义 , 把 商 品 的 物 质 的 意 义 放 在 生 产 论 和 消 费 论 里 面 去 。 这 种 商 品 的 双 重 意 义 , 一 直 是 既 有 通 俗 的 意 义 , 又 有 经 济 学 家 的 意 义 。 商 品 是 一 种 可 买 可 卖 的 有 用 的 东 西 , 可 是 , 当 它 正 被 使 用 时 ( 不 管 是 用 于 生 产 或 者 用 于 消 费 ) , 却 不 是 商 品 。 它 在 这 时 候 只 是 物 资 — — 包 括 土 地 、 设 备 、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半 制 成 品 、 或 者 最 终 消 费 者 手 里 的 消 费 资 料 。 只 有 在 市 场 上 , 它 才 是 商 品 。 麦 克 劳 德 所 做 到 的 是 创 立 一 种 在 市 场 上 可 以 出 卖 的 “ 经 济 量 ” 的 概 念 , 用 它 替 代 古 典 经 济 学 家 的 物 质 资 料 。 这 种 经 济 量 他 称 为 “ 债 务 ” , 相 当 于 法 律 上 的 “ 义 务 ” 之 经 济 名 词 。 这 “ 经 济 量 ” 的 概 念 对 经 济 学 家 们 显 得 非 常 奇 怪 , 以 致 他 们 不 能 了 解 , 可 是 , 我 们 发 现 它 的 意 思 等 于 现 代 “ 资 本 ” 的 意 义 。 这 种 现 代 的 意 义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法 律 的 概 念 , 因 为 它 完 全 以 所 有 权 为 基 础 。 它 使 古 典 经 济 学 家 感 到 稀 奇 , 是 由 于 它 包 Ⅰ . 债 务 的 流 通 性 1 1
第九章未来性 含“未来性”作为它的一面,同时也包含老派经济学家们的 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然而,未来性是商品的所有权方面 的要素,他们以前认为这是当然的 因此,在作为法律家的麦克劳德看来,人们通过让与和 取得的合法程序所买卖的不是物资,而是物资的所有权。因 此,任何所有权(不是所占有的物资)都是一种“商品”。 种所有权是物质的东西的所有权—有形体的财产。另一种 是债务的所有权—无形体的财产。两种所有权因此都是 “商品”,因为两者都能让与和取得,一种在商品市场上,另 种在债务市场上。 这样,麦克劳德这第一个法律家和经济学家,在1856年 是第一个形成一种债务市场观念的人。他在一项概括的原则 里,把商品市场上所有权的交换和债务市场上所有权的交换 结合起来。由于这个原故,他使“交换性”成为经济学必须 研究的唯一的原则。他说得很对,这种交换性实际上是古典 经济学家的主要原则。 然而,如麦克劳德自己所说,他以为在那双重的所有权 的移转中两种经济量相互交换,这种双重移转我们认为向来 总是被了解为一项“交易”的意思,和“交换”有所区别。每 种经济量实际上是由交易造成的一种债务。一种是卖户要 在短期内交出具体物资的债务,例如交出一千吨钢,这个我 们称为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买户要在一定期限,例如六十 天内付给钢的代价,这个我们称为偿付的义务。这些债务是 经济上的名词,意思等于法律上的义务。这些义务都不是物 质的东西,可是它们有交换价值。因此,这里就用得着麦克
含 “ 未 来 性 ” 作 为 它 的 一 面 , 同 时 也 包 含 老 派 经 济 学 家 们 的 使 用 价 值 和 稀 少 性 价 值 。 然 而 , 未 来 性 是 商 品 的 所 有 权 方 面 的 要 素 , 他 们 以 前 认 为 这 是 当 然 的 。 因 此 , 在 作 为 法 律 家 的 麦 克 劳 德 看 来 , 人 们 通 过 让 与 和 取 得 的 合 法 程 序 所 买 卖 的 不 是 物 资 , 而 是 物 资 的 · 所 · 有 · 权 。 因 此 , 任 何 所 有 权 ( 不 是 所 占 有 的 物 资 ) 都 是 一 种 “ 商 品 ” 。 一 种 所 有 权 是 物 质 的 东 西 的 所 有 权 — — 有 形 体 的 财 产 。 另 一 种 是 债 务 的 所 有 权 — — 无 形 体 的 财 产 。 两 种 所 有 权 因 此 都 是 “ 商 品 ” , 因 为 两 者 都 能 让 与 和 取 得 , 一 种 在 商 品 市 场 上 , 另 一 种 在 债 务 市 场 上 。 这 样 , 麦 克 劳 德 这 第 一 个 法 律 家 和 经 济 学 家 , 在 1 8 5 6 年 是 第 一 个 形 成 一 种 债 务 市 场 观 念 的 人 。 他 在 一 项 概 括 的 原 则 里 , 把 商 品 市 场 上 所 有 权 的 交 换 和 债 务 市 场 上 所 有 权 的 交 换 结 合 起 来 。 由 于 这 个 原 故 , 他 使 “ 交 换 性 ” 成 为 经 济 学 必 须 研 究 的 唯 一 的 原 则 。 他 说 得 很 对 , 这 种 交 换 性 实 际 上 是 古 典 经 济 学 家 的 主 要 原 则 。 然 而 , 如 麦 克 劳 德 自 己 所 说 , 他 以 为 在 那 双 重 的 所 有 权 的 移 转 中 两 种 经 济 量 相 互 交 换 , 这 种 双 重 移 转 我 们 认 为 向 来 总 是 被 了 解 为 一 项 “ 交 易 ” 的 意 思 , 和 “ 交 换 ” 有 所 区 别 。 每 一 种 经 济 量 实 际 上 是 由 交 易 造 成 的 一 种 债 务 。 一 种 是 卖 户 要 在 短 期 内 交 出 具 体 物 资 的 债 务 , 例 如 交 出 一 千 吨 钢 , 这 个 我 们 称 为 履 行 的 义 务 。 另 一 种 是 买 户 要 在 一 定 期 限 , 例 如 六 十 天 内 付 给 钢 的 代 价 , 这 个 我 们 称 为 偿 付 的 义 务 。 这 些 债 务 是 经 济 上 的 名 词 , 意 思 等 于 法 律 上 的 义 务 。 这 些 义 务 都 不 是 物 质 的 东 西 , 可 是 它 们 有 交 换 价 值 。 因 此 , 这 里 就 用 得 着 麦 克 1 2 第 九 章 未 来 性
债务的流通性 劳德的“经济量”的概念,就是一种债务,等于他的法律上 的义务的概念,当然,这不是一种物质的量,但仍然是一种 可以出卖的量,因此是一种经济量。 2.债务市场和债务金字塔 根据麦克劳德的债务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区别,我们能建 立一种“债务市场”和“债务金字塔”的公式,使他的理论 适合联邦准备制在1924年6月29日的情况。债务市场通常 称为“金融市场”,虽然它是由于债务的流通性才可能产生的 唯一的市场。它的每日纪录是联邦准备制的贷方和借方,从 四千八百万有赢利业的买者和卖者,一直到这些买者和卖者、 移转交易中所造成的债务所有权的会员银行甚至非会员银 行,必要时再移转到十二家准备银行,这些银行本身由联邦 准备银行董事会和美国财政部统一调节 非会员银行,甚至属于“金汇兑”体系的其他国家的中 央银行,可以把它们的商业债务卖给会员银行,从而和准备 银行发生关系,以致连整个世界都被债务的流通性联系在 起。在我们以下的研究中,这一点将在许多地方出现 通过黄金的集中于中央银行所造成的惊人的上层建筑, 人们把这种制度正确地称为“债务金字塔”从附图6和7,可 以看出“债务金字塔”的复杂情况。这种以最低限度的黄金 为基础的庞大债务市场的相互作用,可以在别处发表的长篇 巨著中看到,现在我们只能对麦克劳德所奠定的基础作一种 批判的检查 麦克劳德的理论有几种缺点,一部分是法律的,一部分
劳 德 的 “ 经 济 量 ” 的 概 念 , 就 是 一 种 债 务 , 等 于 他 的 法 律 上 的 义 务 的 概 念 , 当 然 , 这 不 是 一 种 物 质 的 量 , 但 仍 然 是 一 种 可 以 出 卖 的 量 , 因 此 是 一 种 经 济 量 。 2 . 债 务 市 场 和 债 务 金 字 塔 根 据 麦 克 劳 德 的 债 务 市 场 和 商 品 市 场 的 区 别 , 我 们 能 建 立 一 种 “ 债 务 市 场 ” 和 “ 债 务 金 字 塔 ” 的 公 式 , 使 他 的 理 论 适 合 联 邦 准 备 制 在 1 9 2 4 年 6 月 2 9 日 的 情 况 。 债 务 市 场 通 常 称 为 “ 金 融 市 场 ” , 虽 然 它 是 由 于 债 务 的 流 通 性 才 可 能 产 生 的 唯 一 的 市 场 。 它 的 每 日 纪 录 是 联 邦 准 备 制 的 贷 方 和 借 方 , 从 四 千 八 百 万 有 赢 利 业 的 买 者 和 卖 者 , 一 直 到 这 些 买 者 和 卖 者 、 移 转 交 易 中 所 造 成 的 债 务 所 有 权 的 会 员 银 行 甚 至 非 会 员 银 行 , 必 要 时 再 移 转 到 十 二 家 准 备 银 行 , 这 些 银 行 本 身 由 联 邦 准 备 银 行 董 事 会 和 美 国 财 政 部 统 一 调 节 。 非 会 员 银 行 , 甚 至 属 于 “ 金 汇 兑 ” 体 系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中 央 银 行 , 可 以 把 它 们 的 商 业 债 务 卖 给 会 员 银 行 , 从 而 和 准 备 银 行 发 生 关 系 , 以 致 连 整 个 世 界 都 被 债 务 的 流 通 性 联 系 在 一 起 。 在 我 们 以 下 的 研 究 中 , 这 一 点 将 在 许 多 地 方 出 现 。 通 过 黄 金 的 集 中 于 中 央 银 行 所 造 成 的 惊 人 的 上 层 建 筑 , 人 们 把 这 种 制 度 正 确 地 称 为 “ 债 务 金 字 塔 ” 从 附 图 6 和 7 , 可 以 看 出 “ 债 务 金 字 塔 ” 的 复 杂 情 况 。 这 种 以 最 低 限 度 的 黄 金 为 基 础 的 庞 大 债 务 市 场 的 相 互 作 用 , 可 以 在 别 处 发 表 的 长 篇 巨 著 中 看 到 , 现 在 我 们 只 能 对 麦 克 劳 德 所 奠 定 的 基 础 作 一 种 批 判 的 检 查 。 麦 克 劳 德 的 理 论 有 几 种 缺 点 , 一 部 分 是 法 律 的 , 一 部 分 Ⅰ . 债 务 的 流 通 性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