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 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3.2.7 权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因子评价层 重 (1)欣赏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2)科学价值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1.景源价值70 70-80 (3)历史价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4)保健价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⑤)游憩价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1)生态特征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2)环境质量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2.环境水平2 20-10 (3)设施状况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4)监护管理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1)交通通讯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2)食宿接待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3利用条件 5 (3)客源市场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4)运营管理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1)面积 (2)体量 4规模范围 5 (3)空间 (4)容量 第3.2.8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 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 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 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第 3.2.5 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 3.2.6 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 3.2.7 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 3.2.7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权 重 因子评价层 1.景源价值 70 70-8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 2 20-10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3.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5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第 3.2.8 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 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 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 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 3.2.9 条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 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 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 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 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 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 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 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 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 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 3.3.1 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 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 3.3.2 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 3.3.3 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 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 3.3.4 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 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 3.3.5 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 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 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 3.4.1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 3.4.2 条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 3.4.3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 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 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 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 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 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 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1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用地类型 (人/公顷) (m21人) (1)针叶林地 2-3 5000-3300 (2)阔叶林地 4-8 2500-1250 (3)森林公园 <15-20 >660-500 (4)疏林草地 20-25 500-400 (⑤)草地公园 <70 >140 (6)城镇公园 30-200 330-50 (7)专用浴场 <500 >20 (8)浴场水域 1000-2000 20-10 (9)浴场沙滩 1000-200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 3.4.4 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 100 人/km2时,应进行 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 3.4.5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 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 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 3.5.1 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 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 3.5.1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用地类型 (人/公顷) (m2 /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2-3 4-8 <15-20 20-25 <70 30-200 <500 1000-2000 1000-2000 5000-3300 2500-1250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
果填入表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3.5.1.1 (1) (2) (3) (4) (⑤ (6 游览用地 计算面积 计算指标 一次性容量 日周转率 日游人容量 (7) 备注 名称 (m) (m21人) (人次) (次) (人次/日)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1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1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1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 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 施等。 第3.5.3条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 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
果填入表 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 3.5.1.1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 (m2 ) (3) 计算指标 (m2 /人)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5) 日周转率 (次)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7) 备注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 /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 /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 /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 /人(海拔 0~-2 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 0~+2m 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 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 3.5.2 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50 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100 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 施等。 第 3.5.3 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 3.5.4 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 3.5.5 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 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
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生态分区 大气水域土壤植被 × + 或+×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危机区 -或+ ×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或+ x-或+ -或+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不利区 -或+ -或+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或+-或+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稳定区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有利区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注: ×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 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 用。 第3.5.7条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 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 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保护培育规划
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 3.5.6 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 3.5.6 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 3.5.6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生态分区 大气 水域 土壤植被 × × × -或+ × × × -或+ × 危机区 × × -或+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 -或+ -或+ 不利区 -或+ × -或+ -或+ -或+ ×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稳定区 - - + -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 + + + - + 有利区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注: ×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 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 用。 第 3.5.7 条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 GB3095-1996 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 CB3838-88 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 GB9667-88 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 GB3097-82 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 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 GB5749-85 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 CB3096-93 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 GBJ8-74 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 保护培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