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 (8)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进行小量贩卖活 动,或者在自由市场出卖本人的物品、票证,或者出卖 自养自产的家禽家畜和农副产品的,应当批评教育,不 要视为投机倒把;其中获利很多,影响很坏的,应当给 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 (9)请假、旷工,私自进行加工修配、小件制造、装 御搬运等,或者受雇到地下企业做工的,只要承认错误, 认真改正,可以不再追究;屡教不改的,应当给予适当 的行政、党纪处分。 (10)家属搞投机倒把与本人无直接关系的,不要牵 连本人。 上述各条只是列举了一些主要的问题,对于干部、职 工中有其他类似上述不良行为的,都应当实事求是地进 行具体分析,确定性质,正确处理。 (二)关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切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活动,实际上都是资本 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必须使 广大干部和职工同它划清界限,坚决进行斗争。但是,从 这次运动中揭露出来的问题看,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行为的人,情况很复杂,情节的轻重差别也很大,因此, 在处理的时候,必须进行全面分析。 14
据我们对已开展“两反”斗争的一千八百多个单位 的统计,在参加运动的四十一万人中,清查出一万五千 一百多名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占参加运动 总人数的百分之三点六三。其中,三百元以下的,占参 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点八九,占犯错误总人数的百 分之七十九点五八;三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占参加 运动总人数的耳分之零点五六,占犯错误总人数的百分 之十五点三九;千元以上的,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 之零点一八,占犯错误总人数的百分之四点九五。在这 些人中,大多数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数量较 小,情节较轻,经过教育,能够坦白交代,积极退赃,表 示决不再犯。就是那些情节严重的人,经过批判、斗争, 有许多人也承认错误,表示悔改。罪恶严重,拒不梅改 的,只是极少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于有贪污盗窃、投机 倒把行为的人,在进行组织处理的时候,必须坚持“过 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 退从严”的方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一般 的说,只要他们能够自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洗手不 干,他们所犯的错误虽然是敌我性质的问题,也可以当 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争取改造一切 可以争取改造的人,挽救一切可以挽救的人,给他们以 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对那些情节严重,而又拒不交代、 拒不退赃,领导和群众都认为非从严惩处不可的人,必 须从严惩处。 15
据此,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我们 提出如下意见: (1)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三百元以下,能 够检讨、退赃的,可不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论处,也 就是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个别情节严重,拒不检讨、 拒不退赃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 (2)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三百元以上、千 元以下,能坦白交代,认真检讨,积极退赃,洗手不干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党纪处分。坦白、退赃不 好的,应当给予应得的行政、党纪处分。个别情节严重, 拒不坦白,拒不退赃的,应当加重处分,直至交司法机 关依法制裁。 (3)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能自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洗手不干的,可 以免予刑事处分;表现特别好的,也可以减轻或免予行 政处分:坦白、退赃不好的,应当给子刑事处分;拒不 坦白,拒不退赃的,必须从严惩办。 共产党员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千元以上 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个别表现特别好的,也可以不 开除党籍。 (4)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能 自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洗手不干的,可以减轻刑事 处分,表现特别好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不开除公 职。坦白、退赃不好的,可以从重给以刑事处分。 共产党员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 16
上的,一律开除党籍。 处理党纪问题,应当比处理政纪、刑事问题严肃。 对于贪污盗窃粮、布的人的组织处理问题,由于情 况复杂,我们认为可以不作统一规定。一般的说,出卖 了的,可以按照出卖价格计算,参照上列各条处理。吃 用了的,可以按数量大小、情节轻重和群众意见,酌情 处理,为数不大的,只要检讨改正,可以不勒令退赔;为 数较大的,可以采取议价的办法计算,参照上列各条处 理。但各地情况很不相同,到底采取那种办法处理,由 省、市、区党委决定。 贪污粮、布等票证,出卖了的,按照出卖价格处理; 没有出卖的,根据数量大小、情节轻重和群众意见,·酌 情处理。· 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必 须把过去贪污盗窃的一切财物加在一起算总帐}对于有 一般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应当主要是清查一 九六一年以来的帐,不要追查得过远。在运动中暴露的 一九六一年以前的一般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可以 不给处分,如本人主动退回赃款赃物,可以收缴起来,并 且告给他只要真正改正了错误退出了款、物就好,如本 人不主动退回赃款赃物,也不追不逼;个别数量大,情 节严重,态度不好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 酌情追回赃款赃物。 在处理时,对犯错误的人必须按其长期表现,作全 面衡量,具体分析。对于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的,屡教 17
不改、边反边犯的,勾结奸商、里应外合的,阻止他人 坦白、或嫁祸于人、消灭罪证的,以及集团的为首分子 等,应当从严处理。兼犯其他错误的,合并处理。对于 情节较轻的,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以及在运动中 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宽处理。 按照上述的各项处理意见,初步估算,在“两反”斗 争中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刑事处分的干部,连同“五 反”运动中揭露出来的其他错误需要给予处分的干部,应 当严格控制在参加运动的干部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左右 (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地富反坏分子除外)。至于在一般工 人中,除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必须给以适当的处分外, 一般地可以不给处分(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地富反坏分子 除外)。我们认为,这个比例作为县、市单位的处分控制 面,是比较适宜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以教育 为主,以惩办为辅”的方针,认真地帮助犯错误的人提 高觉悟,认真地做好核实材料和定案的工作,是可以做 到的。 (三)关于退赃问题 能否彻底退出班款赃物,是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错误的人是否真诚悔改的重要标志;能否做好退赃工作, 是关系到“两反”斗争能否取得全胜的一个重要问题。因 此,对于退赃问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十分严肃的 态度。我们认为,凡属贪污盗窃的赃款赃物,和投机倒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