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监委 《关于“五反”运动中对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六四年一月二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 央国家机关党委,总政治部: 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 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 请照此原则执行。 在“五反”这类运动中,党的一贯的指导方针是:敌 我问题从严,人民内部问题从宽;在人民内部问题中,批 评自我批评从严,党纪、政纪、法律处分要分别情况,酌 量从宽,必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在运动开始时,重点 是使千部、群众认识问题的严重性,防止麻木不仁,在 群众已经发动起来以后,即在运动中期和末期,不仪要 防让“虎头蛇尾”、“走过场”,尤其要防止把问题扩大化, 防止打击面过宽,处分人过多,而事后又要对处分过重、 处分错了的人进行甄别平反,赔礼道歉、但是这条方针, 9
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往往不能正确执行。往往在运动开 始时,对情况估计不足,在群众已经起来,问题大量揭 发后,又惊慌失措、脑筋发热、打击面处罚面过宽。这 次清你们务必注意。 正确处理“两反”斗争揭发出来的案件,关系着前 一段运动成果的巩固,关系着今后运动的顺利开展。各 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中 央 一九六四年一月二日 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八日) 中央: 各地的“五反”运动,许多单位已进入了反对贪污 盗窃、反对投机倒把的两反斗争,部分单位的“两反”斗 争已经结束。这一斗争,有力地打击了资本主义势力的 猖狂进攻,广大干部和职工受到了锻炼和教育,对阶级 和阶级斗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遵守制度、遵守纪律和 热爱社会主义财产的觉悟大大提高了;動俭建国、勤俭 办一切事业的风尚大大发扬了,并且推动了领导干部进 10
一步克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进一步改进了工作制度 和管理制度,各方面呈现出新的气象。事实证明,中央 关于开展“五反”运动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五反”运 动的全面胜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 于防止修正主义倾向的滋长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有 重大的意义。 这次“五反”运动再次证明,我们大多数党员、干 部和职工都是好的。他们经受住了过去几年严重灾荒和 经济困难的考验,一贯地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在“两 反”中立场坚定,斗志昂扬,表现出无产阶级的优良品 质和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一部分人虽然沾染了一些 资产阶级的灰尘,经过教育:也很快地提高了觉悟,团 结在党的周 荽瘦建,各地方也都清查出 了一批有贪词球舒为的人。这些人占参加 运动总人数的密对一药面分之四左右,高的达百 分之十几,低的占音秀之二:据十月上旬不完全统 计,全国计有贪污盗窃人民干元、粮干斤、布千尺和 投机倒把获利干无以上的案两万多件,贪污盗窃人民 币万元、粮万斤、布万尺和投机倒把获利万元以上的案 件一千多件。他们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 害。在运动中经过贯彻政策,发动群众,组织队伍,进 行揭发和批判,大多数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人 交代了自己的问题,极少数坚决顽抗的分子,已经完全 陷于孤立。 这次运动,涉及的问题很多,情况也很复杂,既有 11
敌我性质的问题,也有大量人民内部性质的问题。目前 “两反”案件一般的都还未作处理,追切需要划清不同性 质的问题的界限,规定出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处理 原则和退赃办法。我们根据中央的严格分清两类矛盾,区 别情况,分别对待;教育为主,惩办为辅;批判、退赃 从严,组织和法纪处理从宽的精神和团结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的干部和群众,共同对敌的方针,提出如下处理意 见: (一)关于划分贪污盗窃与非贪污盗窃、投机 倒把与非投机倒把的界限问题 这次运动中,许多单位都发现有一些干部和职工曾 经发生过公私不分、占小便宜、小量贩卖、做私活等行 为,有的单位占的比例相当大。这类问题,往往容易同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混淆不清,必须划清它们之间的界 限。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贪污盗窃,是 指侵吞、盗窃、骗取国家和集体的财物,勒索他人财物, 收受贿赂等行为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套 取国家或集体的物资,进行倒买倒卖,长途贩运,组织 地下企业(地下厂、店、工程队等),以及从事其他非法 商业活动等行为。公私不分、占小便宜、小量贩卖、做 私活等,是属于一般性的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和违反市 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干部和职工有这种行为是错误 12
的,是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应当批评教育。但是,这 种行为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在性质上有原测的区别。因 此,对于运动中揭露出来的下列各种问题,不要视为贪 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行为。 (1)私拿公家的一些价值不大的小工具、零昆产品、 少量材料或废旧物品的,应当进行教育,号召公物还家, 能交还多少,就交还多少,不要追逼。即使私拿的东西 价值较大,只要在运动中退还了的,也不要视为贪污盗 窃。 (2)在生产、经售、运输、保管的过程中,吃用了 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应当检讨改正,但不要算作贪污 盗窃。 (3)虚报多领了少量补助费、加班费、粮油票证以 及其他物品的,应当批评教育,不要算作贪污。多领部 分,可以的情退还。 (4)长期借支或挪用公款,是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 应当令其检讨,归还公款,不要视为贪污。 (5)利用职权,削价购买或无偿私分少量公物,多 占少量福利款物和补助费的,应当令其检讨,一般的可 以不再追究:其中数量大,情节恶劣,群众意见很多的, 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的情退赔。 (6)帮助某些单位、社队,在国家计划以外购买统 一调配物资或给予某些方便,接受了对方少量而不是数 量较多的东西的,应当令其检讨,不要视为受贿。 (7)错账、错款、错票证无法查清的,不能定为贪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