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关于衣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 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 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巾心任务,并 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 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 的每一步躁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 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 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 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斋力,增加肥料, 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 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 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 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I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 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 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 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 情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父通工具和创办民用 航空 第三十七条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 实: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 9
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 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 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 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 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 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 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 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 作社。 第三十九条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 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 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 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 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 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 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 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 10
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 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 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 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 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 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 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 学著作。 第四十玉条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 的政怡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 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 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 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 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 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识分子以 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 需要。 第四十八条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药事业, 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11
第四十九条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 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 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 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 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人家庭。反对 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 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 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 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白 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 表。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 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 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 持或改革其风裕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 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的建设事业。 12
第七章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 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上上权的完整,拥国际的持久 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 策利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对于困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 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 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 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大系。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 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打 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 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 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追而避难于中 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根据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 《人民日报》刊印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