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各被厅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 对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 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出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时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 高机关。 第十三条中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 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 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 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 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 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余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 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 4
议案。 第十四条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 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 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 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 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出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 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 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 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 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 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 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 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 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 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 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 废除国长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 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 民司法制度。 5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 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 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 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 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 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 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 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 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宫兵 一致、军民一致的原测,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 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必加强现代化的陆 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 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 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 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农业和工 6
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革命烈上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 困雄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 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 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 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 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 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 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 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 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 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 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 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上匪恶霸、减租 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 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 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 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 7
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 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 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 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 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 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 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 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 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广长领导之下的 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 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 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 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 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 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 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J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 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 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和 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 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