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第三章经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 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 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 业停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 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 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 单位。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 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 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
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 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 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 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 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 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 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 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 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 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 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 2 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使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 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 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 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 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 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 2 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 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