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1 ·无因管理说 ·不当得利说 ·准契约说 ·特殊行为说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1 • 无因管理说 • 不当得利说 • 准契约说 • 特殊行为说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2 ·海难救助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方式 海难救助是为鼓励航海而产生的特殊制度 ·纯救助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的行为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是一种特殊的 法定之债 ·既涉及救助双方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2 • 海难救助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方式 • 海难救助是为鼓励航海而产生的特殊制度 • 纯救助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的行为 •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是一种特殊的 法定之债 • 既涉及救助双方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1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所认可 一船舶:不同规则的规定各异 一其他财产: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 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排除了永久地 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防波堤、码头、栈桥等 建筑物;船上的财产、航空器、落海的卫星、 浮船坞等 一环境:间接的标的 next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1 •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所认可 – 船舶:不同规则的规定各异 – 其他财产: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 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排除了永久地 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防波堤、码头、栈桥等 建筑物;船上的财产、航空器、落海的卫星、 浮船坞等 – 环境:间接的标的 – next
救助标的 1910年救助 1967年救助 1989年救助 中国海商法 公约 公约 公约 海船,船上 切船舶 船舶或其他 船舶和其他 财产和客货 任何海上财 财产 运费 产 不适用于军 包括军舰和 不适用于军 不适用于军 舰和政府公 政府公务船 舰和政府公 舰和政府公 务船 务船 务船
救助标的 1910年救助 公约 1967年救助 公约 1989年救助 公约 中国海商法 海船,船上 财产和客货 运费 一切船舶 船舶或其他 任何海上财 产 船舶和其他 财产 不适用于军 舰和政府公 务船 包括军舰和 政府公务船 不适用于军 舰和政府公 务船 不适用于军 舰和政府公 务船
中国法对救助标的的规定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 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 ·“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 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 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中国法对救助标的的规定 •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 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 • “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 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 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