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上的利益 对标的的价值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偿是以当事人对标的 拥有经济利益为前提的。 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 利益
(3)经济上的利益 ◼对标的的价值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偿是以当事人对标的 拥有经济利益为前提的。 ◼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 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财产:价值 人身:缴费能力 2、防止道德危险:不能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宗旨 只是补偿不遵循此原则会导致道德风险,遵循则最多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3、区别与赌博:一本万利,保险成本保费,赔偿=损 失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 保险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 财产:价值 ➢ 人身:缴费能力 2、防止道德危险:不能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宗旨 只是补偿 不遵循此原则会导致道德风险,遵循则最多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3、区别与赌博:一本万利, 保险成本保费,赔偿=损 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 用上的区别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 各种权利 所有权 经营权(两权分离),使用权(租赁)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留置权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 用上的区别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 财产保险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 各种权利 ➢所有权 ➢经营权(两权分离),使用权(租赁)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 各种利害关系 人身关系: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或生命为 标的 亲属:配偶子女父母 雇佣:雇主与雇员 债权与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
◼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 各种利害关系 ➢人身关系: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或生命为 标的 ➢亲属:配偶 子女 父母 ➢雇佣:雇主与雇员 ➢债权与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
依据各国法律: 英美法系(案例法) common law自下 而上 利荒去义原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 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 的利害关系,有则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成文法) code law自上而下 叵意右火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
◼依据各国法律: ➢英美法系(案例法) common law 自下 而上 利益主义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 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 的利害关系,有则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成文法)code law 自上而下 同意主义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