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称为“第170号公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本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 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 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 作为1964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 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制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 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的有关资料,并 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制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 保证对所有化学制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晶的资料,这样 他们能够实罐保护工人兔受化学制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工作场所的化学制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 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制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 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制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 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 之为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制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 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揩施的基础上: (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着干 条款: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1990 年 6 月 25 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称为“第 170 号公约”。 中国劳动部于 1992 年 8 月 27 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 1990 年 6 月 7 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 年本公约和建议书,1974 年职业癌 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 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 年职业安 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 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 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 作为 1964 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 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 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制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 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的有关资料,并 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制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 保证对所有化学制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晶的资料,这样 他们能够实罐保护工人兔受化学制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工作场所的化学制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 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制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 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制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 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 1990 年 6 月 25 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 之为 1990 年化学制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制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 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揩施的基础上: (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着干 条款:
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应做出特殊规定以保护其泄露绘竞争对手可能造成对雇主经营的损害的机密资料 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伤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 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制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制品”一词系指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制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归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 的任何化学制品 (c)“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工作活动, 包括 化学制品的生产 化学制品的搬运 化学制品的贮存 化学制品的运输 化学制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因工作活动导致的化学制品的排放 化学制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包括公营部门在内的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成,或处于其自然形状,其在这 样形式下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成的物体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l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实践所如此承认的人 员 第二部分总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实践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贯彻关于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审查
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应做出特殊规定以保护其泄露绘竞争对手可能造成对雇主经营的损害的机密资料, 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伤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 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制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制品”一词系指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制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归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 的任何化学制品; (c)“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工作活动, 包括: 化学制品的生产; 化学制品的搬运; 化学制品的贮存; 化学制品的运输; 化学制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因工作活动导致的化学制品的排放; 化学制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包括公营部门在内的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成,或处于其自然形状,其在这 样形式下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成的物体;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 1971 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实践所如此承认的人 员。 第二部分 总 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 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实践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贯彻关于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审查
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健康方面属正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制品的使用, 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制品时予以事先通知和批准 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 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 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2.可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制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判定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制品的合成 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 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 条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制品加以标志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第八条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 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制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 第九条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制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者或分配者,均应保证 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分类, 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加以判定 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健康方面属正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制品的使用, 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制品时予以事先通知和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 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 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2.可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制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判定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制品的合成 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 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 条第 1 和第 2 款提出对化学制品加以标志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 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制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 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制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者或分配者,均应保证; 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分类, 或已根据下列第 3 款对其加以判定; 根据第七条第 1 款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 根据第八条第1款为此种有害化学制品编制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2有害化学制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 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制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供 应的化学制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份进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制品 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识别 1.雇主应保证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制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化学制 品安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 明书的化学制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 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制品 3.雇主应保证仅使用根据第六条加以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加以识别或判定的,和 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的化学制品,以及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保存与适当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互为参照的关于工作场所使用有害化学制品 的记录。此项记录应向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开放 第十一条化学制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制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含量加以列明,以使 工人明了其特性、与使用有关的危害以及应遵守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接触 雇主应: 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 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工作环境的接触限度或其他接触标准 判定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 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 的情况 (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 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操作控制 1.雇主应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所遣成的危险进行判定,并通过适当办法,包括下列方法 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 (a)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根据第七条第 2 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 根据第八条第 1 款为此种有害化学制品编制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2.有害化学制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 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制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供 应的化学制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份进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制品。 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 识 别 1.雇主应保证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制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化学制 品安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 明书的化学制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 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制品。 3.雇主应保证仅使用根据第六条加以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 3 款加以识别或判定的,和 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的化学制品,以及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保存与适当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互为参照的关于工作场所使用有害化学制品 的记录。此项记录应向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开放。 第十一条 化学制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制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含量加以列明,以使 工人明了其特性、与使用有关的危害以及应遵守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接 触 雇主应: 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 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工作环境的接触限度或其他接触标准; 判定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 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 的情况; (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 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1.雇主应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所遣成的危险进行判定,并通过适当办法,包括下列方法 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 (a)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 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 在依靠上述攒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 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 (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 (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处置 应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制品和已腾空但仍可能带有有害化学制品残留的容器依照国家 法律和实践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和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卫生以及环境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 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 雇主应: 通知工人与接触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制品有关的危害: 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晶安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使用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以及关于工作场所的专门资料,作为编制工人工作须知的基础 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d.对工人不断进行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序的培 第十六条合作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工作中化学制品的使用安全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 作 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避守与工作中化学制品的使 用安全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 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
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 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 在依靠上述攒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 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 (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 (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 处 置 应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制品和已腾空但仍可能带有有害化学制品残留的容器依照国家 法律和实践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和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卫生以及环境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 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 雇主应: 通知工人与接触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制品有关的危害; 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晶安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使用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以及关于工作场所的专门资料,作为编制工人工作须知的基础, 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 d. 对工人不断进行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序的培 训。 第十六条 合 作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工作中化学制品的使用安全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 作。 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避守与工作中化学制品的使 用安全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 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