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所涉及部分进行影响评估和必要修订: (1)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2)重要改装方案批准。 上述设计批准持有人在申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其更改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影响评估。 如有影响,应当附有修订内容;如不影响或不更改现有的持续适航文件,也应附有现有持续 适航文件仍然适用的声明。 航空器制造厂家之外的设计更改持有人对相应持续适航文件所做修订的认可,如未包含 在适航审定部门设计更改批准数据包中,则可以由设计更改持有人向局方航空器评审部门提 出认可申请,或由实施该设计更改的运营人(或所有人)向其主管运行监察员提出认可申请。 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如果航空器修理方案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 航文件的规定,但无需申请设计大改批准时,航空运营人应当就修理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 批准后才能实施。 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应当为修理过的航空器的每一运营人至少提供一套由于修理方案 产生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包含描述资料和需要完成的指令。修理过的民用航空产品 或者零部件可以在提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之前交付使用,但是应当限制使用时间并经 局方批准。任何需要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中的要求的人都应当可以获得持续适航文 件的修改部分。 首次批准修理之后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对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更新时,这些更 新应当提供给每一运营人,并且任何需要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中的要求的人都应当 可以获得这些更新。表明如何发放更新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的程序应当提交局方 23适航性限制项目 2.3.1适航限制概述 适航性限制( Airworthiness limitation item/ Section):是指在持续适航文件 中规定的强制性维修任务,包括所有强制的更换时限或检査门槛值、重复检查间隔和检査 程序。适航性限制的要求应得到型号审定部门的批准,其更改应由型号审定部门作出。不 同的民用航空产品厂家针对适航性限制可能有不同的英文缩写,如AS/AL/AWL等 2.32适航限制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标准规定了《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 进规定》(CCAR-2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8 所涉及部分进行影响评估和必要修订: (1)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2)重要改装方案批准。 上述设计批准持有人在申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其更改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影响评估。 如有影响,应当附有修订内容;如不影响或不更改现有的持续适航文件,也应附有现有持续 适航文件仍然适用的声明。 航空器制造厂家之外的设计更改持有人对相应持续适航文件所做修订的认可,如未包含 在适航审定部门设计更改批准数据包中,则可以由设计更改持有人向局方航空器评审部门提 出认可申请,或由实施该设计更改的运营人(或所有人)向其主管运行监察员提出认可申请。。 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如果航空器修理方案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 航文件的规定,但无需申请设计大改批准时,航空运营人应当就修理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 批准后才能实施。 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应当为修理过的航空器的每一运营人至少提供一套由于修理方案 产生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包含描述资料和需要完成的指令。修理过的民用航空产品 或者零部件可以在提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之前交付使用,但是应当限制使用时间并经 局方批准。任何需要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中的要求的人都应当可以获得持续适航文 件的修改部分。 首次批准修理之后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对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更新时,这些更 新应当提供给每一运营人,并且任何需要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中的要求的人都应当 可以获得这些更新。表明如何发放更新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的程序应当提交局方。 2.3 适航性限制项目 2.3.1 适航限制概述 适航性限制( Airworthiness Limitation Item/Section) :是指在持续适航文件 中规定的强制性维修任务,包括所有强制的更换时限或检查门槛值、重复检查间隔和检查 程序。适航性限制的要求应得到型号审定部门的批准,其更改应由型号审定部门作出。不 同的民用航空产品厂家针对适航性限制可能有不同的英文缩写,如 ALS/ALI/AWL 等。 2.3.2 适航限制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标准规定了《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 进规定》(CCAR-2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 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 制部分,CCAR-21部第21.17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 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2.3.3适航性限制项目的识别和要求 1.针对航空器 CCAR-25部H25.4,适航限制部分规定: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部 分,该部分必须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部分必须规定: 1)按第25.571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批准的每一个强制性的更换时间、 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相关结构检查程序,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按第25981 条(燃油箱点燃防护)批准的所有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 飞机上可预见的维修行为、修理或改装会危及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 CDCCL)的区 域内,必须设置识别这些关键设计特征的可视化措施(如用导线的颜色编码识别隔离限 制)。这些可视化措施也必须被认定为 CDCCL 3)第25.571条(电气线路互联系统)定义的EWIS部件的任何强制更换时间。 通过增强区域分析程序制定的,EWIS的维护和检查要求,包括: (1)飞机每个区域的识别 2)含有EWIS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3)含有EWIS以及易燃材料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4)EWIS与主用和备份液压、机械或电气飞行控制和管线都密切接近的每个区域的 识别 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这部分内容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 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部分经过适航当局批准,并规定了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适航当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 则除外” 2.针对发动机 CCAR-33部第A33.4条,适航限制条款规定: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性限制 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的区分开。 1)对于所有发动机 (1)适航限制条款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检查时间间隔和型号合格审定要求 的有关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 (2)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 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另 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9 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 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 制部分,CCAR-21 部第 21.17 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 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2.3.3 适航性限制项目的识别和要求 1. 针对航空器 CCAR-25 部 H25.4,适航限制部分规定: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部 分,该部分必须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部分必须规定: 1) 按第 25.571 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批准的每一个强制性的更换时间、 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相关结构检查程序; 2) 对燃油箱系统的每一个强制性的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按第 25.981 条(燃油箱点燃防护)批准的所有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 飞机上可预见的维修行为、修理或改装会危及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的区 域内,必须设置识别这些关键设计特征的可视化措施(如用导线的颜色编码识别隔离限 制)。这些可视化措施也必须被认定为 CDCCL。 3) 第 25.571 条(电气线路互联系统)定义的 EWIS 部件的任何强制更换时间。 通过增强区域分析程序制定的,EWIS 的维护和检查要求,包括: (1) 飞机每个区域的识别; (2) 含有 EWIS 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3) 含有 EWIS 以及易燃材料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4) EWIS 与主用和备份液压、机械或电气飞行控制和管线都密切接近的每个区域的 识别。 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这部分内容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 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部分经过适航当局批准,并规定了中国民用 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适航当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 则除外”。 2. 针对发动机 CCAR-33 部第 A33.4 条,适航限制条款规定: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性限制 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的区分开。 1) 对于所有发动机: (1)适航限制条款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检查时间间隔和型号合格审定要求 的有关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 (2)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 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另 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3.针对螺旋桨 CCAR-35部有对应的适航性限制条款。 4.针对PM件、CTS0件和关键件 CCAR-21部第21.423条规定:在制造人的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 中规定有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相关工作程序的关键件,除了应当按照本条为其设置标 牌或者标记之外,还应当将序列号永久性地和清晰可辨地标记在零部件上 其中,关键件是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 2.3.4适航性限制项目的检查、维修程序和信息 1.针对航空器结构 CCAR-25部第25.571条,必须制订为预防灾难性破坏所必须的检查工作或其它程序, 并必须将其载入第25.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2.针对航空器燃油箱可燃性 CDCCL、检査和程序必须纳入第25.1529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 3.针对航空器EWs 申请人必须准备第25.1701条定义的,适用于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经局方批准, 并包含下列内容 1)通过增强区域分析程序制定的EWIS的维护和检查要求,包括: (1)飞机每个区域的识别 (2)含有EWIS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3)含有EWIS以及易燃材料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4)EWIS与主用和备份液压、机械或电气飞行控制和管线都密切接近的每个区域的 识别 (5)以下任务识别: ①减少点火源和易燃材料积聚可能性的任务,执行这些任务的间隔 ②如果没有有效减少易燃材料积聚可能性的任务,则有效清除EwIS部件易燃材料的 程序,并执行这些程序的间隔 (6)在进行维护、改装或修理过程中,对EWIS造成污染和意外损坏降至最低的保护 和告诫信息 2)标准格式的可接受的EWIS维护措施; 3)第25.1707条确定的线路分离要求 4)说明EWIS识别方法的信息,以及按第25.1711条对EWIS更改识别的要求 5)电气负载数据和更新该数据的说明 按H25.5(a)(1)条要求制定的EWIS持续适航文件,必须用适合于提供信息的文件形 式,并容易被作为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所识别。该文件必须包含要求的EWIS持续适航文 件,或明确提及包含该信息的持续适航文件的其他部分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20 3. 针对螺旋桨 CCAR-35 部有对应的适航性限制条款。 4. 针对 PMA 件、CTSO 件和关键件 CCAR-21 部第 21.423 条规定:在制造人的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 中规定有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相关工作程序的关键件,除了应当按照本条为其设置标 牌或者标记之外,还应当将序列号永久性地和清晰可辨地标记在零部件上。 其中,关键件是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 2.3.4 适航性限制项目的检查、维修程序和信息 1. 针对航空器结构 CCAR-25 部第 25.571 条,必须制订为预防灾难性破坏所必须的检查工作或其它程序, 并必须将其载入第 25.1529 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2. 针对航空器燃油箱可燃性 CDCCL、检查和程序必须纳入第 25.1529 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 3. 针对航空器 EWIS 申请人必须准备第 25.1701 条定义的,适用于 EWIS 的持续适航文件,经局方批准, 并包含下列内容: 1)通过增强区域分析程序制定的 EWIS 的维护和检查要求,包括: (1)飞机每个区域的识别; (2)含有 EWIS 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3)含有 EWIS 以及易燃材料的每个区域的识别; (4)EWIS 与主用和备份液压、机械或电气飞行控制和管线都密切接近的每个区域的 识别; (5)以下任务识别: ① 减少点火源和易燃材料积聚可能性的任务,执行这些任务的间隔; ② 如果没有有效减少易燃材料积聚可能性的任务,则有效清除 EWIS 部件易燃材料的 程序,并执行这些程序的间隔。 (6)在进行维护、改装或修理过程中,对 EWIS 造成污染和意外损坏降至最低的保护 和告诫信息。 2)标准格式的可接受的 EWIS 维护措施; 3)第 25.1707 条确定的线路分离要求; 4)说明 EWIS 识别方法的信息,以及按第 25.1711 条对 EWIS 更改识别的要求; 5)电气负载数据和更新该数据的说明。 按 H25.5(a)(1)条要求制定的 EWIS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用适合于提供信息的文件形 式,并容易被作为 EWIS 的持续适航文件所识别。该文件必须包含要求的 EWIS 持续适航文 件,或明确提及包含该信息的持续适航文件的其他部分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2.3.5适航性限制项目加入航空运营人维修方案 局方于2011年发布了《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对航空器证书持 有人的持续维修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项目进行了规定,随之相应适航标准进行了修订 2017年局方先后修订/发布以下文件,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将适航性限制项目加入其维 修方案 (1)CCAR-121部附件J,飞机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2)AC-121-65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3)AC-121-71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检查要求 (4)AC-121-72航空运营人将电气线路互联系统持续适航要求纳入维修方案的指南 (5)AC-121-73航空运营人将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要求纳入维修方案的指南 (6)AC-121-性4航空运营人满足燃油箱可燃性降低(FTFR)要求的指南。 同时规定了对已运营航空器的适航性限制项目的补充适航审定要求,要求航空运营人 持续的满足适航性限制规定 24MSG-3分析的维修任务 2.41概述 MSG-3( 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3)文件是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为航空器制 造商和航空器运营人制订“初始计划维修检査要求”而编写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该文件只是 建议性的标准或规范,但由于主要的航空器制造商都采用该文件作为编制航空器“初始计划 维修检查要求”的指导性文件,MSG-3已逐渐被大多数国家的适航管理当局、航空器制造商 和使用人接受从而成为事实上的制订标准,直升机和运输类以外的小型航空器也开始使用 MSG-3的逻辑决断方法来制订“初始计划维修检查要求” MSG-3文件为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相关的规范和指导,一方面,对于制定维修审查委员会 报告(MRBR)的航空器,在制定《政策和程序手册》(PPH)时可参考本文件落实运用MSG-3 文件的逻辑决断方法来制订航空器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无需制定 MRBR的航空器,可直接应用本文件分析和制订计划维修任务 MSG-3着眼于确定整个航空器系统或分系统的维修工作,遵循自上而下,从大到小的分 析顺序。对航空器的维修任务,从系统/动力装置、结构分析、区域检查和闪电/高强度辐射 场(L/HIRF)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分析后得到不同的任务周期或及维修类别(包括其组合) 针对本节前述持续适航文件中定义的适航性限制项目,要按局方提前批准的适航性限制要求 执行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21 2.3.5 适航性限制项目加入航空运营人维修方案 局方于 2011 年发布了《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对航空器证书持 有人的持续维修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项目进行了规定,随之相应适航标准进行了修订。 2017 年局方先后修订/发布以下文件,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将适航性限制项目加入其维 修方案: (1) CCAR-121 部附件 J,飞机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2) AC-121-65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3) AC-121-71 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检查要求; (4) AC-121-72 航空运营人将电气线路互联系统持续适航要求纳入维修方案的指南; (5) AC-121-73 航空运营人将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要求纳入维修方案的指南; (6) AC-121-74 航空运营人满足燃油箱可燃性降低( FTFR)要求的指南。 同时规定了对已运营航空器的适航性限制项目的补充适航审定要求,要求航空运营人 持续的满足适航性限制规定。 2.4 MSG-3分析的维修任务 2.4.1 概述 MSG-3(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3)文件是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为航空器制 造商和航空器运营人制订“初始计划维修检查要求”而编写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该文件只是 建议性的标准或规范,但由于主要的航空器制造商都采用该文件作为编制航空器“初始计划 维修检查要求”的指导性文件,MSG-3 已逐渐被大多数国家的适航管理当局、航空器制造商 和使用人接受从而成为事实上的制订标准,直升机和运输类以外的小型航空器也开始使用 MSG-3 的逻辑决断方法来制订“初始计划维修检查要求”。 MSG-3 文件为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相关的规范和指导,一方面,对于制定维修审查委员会 报告(MRBR)的航空器,在制定《政策和程序手册》(PPH)时可参考本文件落实运用 MSG-3 文件的逻辑决断方法来制订航空器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无需制定 MRBR 的航空器,可直接应用本文件分析和制订计划维修任务。 MSG-3 着眼于确定整个航空器系统或分系统的维修工作,遵循自上而下,从大到小的分 析顺序。对航空器的维修任务,从系统/动力装置、结构分析、区域检查和闪电/高强度辐射 场(L/HIRF)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分析后得到不同的任务周期或及维修类别(包括其组合), 针对本节前述持续适航文件中定义的适航性限制项目,要按局方提前批准的适航性限制要求 执行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2.4.2维修类别 维修类别包括:润滑/勤务(LU/SV)、操作检査/目视检査(OP/WC)、检査/功能测试 包括一般目视检查(GⅥI)、详细检査(DET)、特别详细检査(SDI))、性能恢复(RS) 和报废(DS)等维修工作。其中详细目视检查可能需要工作梯,手电、反光镜、清洁、触碰 检査部位:特别详细检査可能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或者孔探、录像、敲击测试等方法,必要的 清洁和辅助工具设备是需要的。性能恢复是包括从清洁、修理、到翻修的各种可能任务类型。 航空器系统/动力装置通常是润滑/勤务、操作/目视检査、检査/功能检査、恢复、报废 或以上5种维修工作的组合。 对于结构项目的维修任务一般有一般目视检查、详细检查和特别详细检査。区域检查任 务有一般目视检査、详细检査,对于L/HIRF防护最常用的检查方式是一般目视检查 现简要介绍结构、区域和L/HIRF任务的分析过程,便于在执行维修任务时抓中重点 提高维修任务质量 2.43结构任务MSG3分析过程 结构项目的主要结构(PSE)的确定通常是型号审定过程中由制造厂的工程设计部门完 成并得到型号审定部门的批准,重要结构项目(SSI)的确定通常由制造厂的维修工程部门 根据MSG-3分析的需要完成。为完成后续的分析工作,需要定义SSI并说明每一SSI的编号、 组成、区域、边界等信息。一个SSI可能包含多个PSE。 航空器制造商可以按照MSG-3的分析逻辑和流程,基于损伤容限分析和疲劳试验的结 果,制订关于疲劳损伤的维修检查要求。其结果涉及PSE/ALI的需要经过型号合格审定部门 的批准并列入适航性限制项目文件,非ALⅠ的检查要求应进入相应SSI的任务整合流程。 结构的抽样检査:对于疲劳损伤来说,由于实际的疲劳试验和损伤容限分析结果在航空 器运营初期仍未完成,制造商应考虑制订临时的或初期的检査门槛和间隔,以监控疲劳损伤 的发生情况。对于运输类飞机,对疲劳裂纹最敏感的是机队中飞行循环数最高的飞机,因此 对于这些飞机制订抽样检查计划非常有助于及时发现疲劳损伤 基于抽样检査的结果如果发现疲劳裂纹,运营人应采取相应的修订措施,如将抽样检査 扩大到整个机队、降低检査间隔等 除了起落架和发动机动力装置部分为安全寿命设计项目外,其余大部分为损伤容限设计 项目。损伤容限项目指破损后仍具有承载能力的结构项目,该类项目必须制定检査要求。结 构安全寿命项目是指没有损伤容限能力,部件在预期有疲劳裂纹发生之前就被更换以保证安 全,更换要求包括在飞机的适航性限制内,不需要进行定期疲劳检查来保持持续适航性。对 于安全寿命项目和损伤容限设计的结构,按照疲劳损伤分析给出其寿命限制和检査任务。对 于SsⅠ项目,结构工作组按照偶然损伤和环境恶化评级系统进行分析,得出其检査仼务和间 隔。对于SSI项目,结构工作组按照偶然损伤和环境恶化评级系统进行分析,得出其检査任 务和间隔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22 2.4.2 维修类别 维修类别包括:润滑/勤务(LU/SV)、操作检查/目视检查(OP/VC)、检查/功能测试 (包括一般目视检查(GVI)、详细检查(DET)、特别详细检查(SDI))、性能恢复(RS) 和报废(DS)等维修工作。其中详细目视检查可能需要工作梯,手电、反光镜、清洁、触碰 检查部位;特别详细检查可能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或者孔探、录像、敲击测试等方法,必要的 清洁和辅助工具设备是需要的。性能恢复是包括从清洁、修理、到翻修的各种可能任务类型。 航空器系统/动力装置通常是润滑/勤务、操作/目视检查、检查/功能检查、恢复、报废 或以上 5 种维修工作的组合。 对于结构项目的维修任务一般有一般目视检查、详细检查和特别详细检查。区域检查任 务有一般目视检查、详细检查,对于 L/HIRF 防护最常用的检查方式是一般目视检查。 现简要介绍结构、区域和 L/HIRF 任务的分析过程,便于在执行维修任务时抓中重点、 提高维修任务质量。 2.4.3 结构任务 MSG-3 分析过程 结构项目的主要结构(PSE)的确定通常是型号审定过程中由制造厂的工程设计部门完 成并得到型号审定部门的批准,重要结构项目(SSI)的确定通常由制造厂的维修工程部门 根据 MSG-3 分析的需要完成。为完成后续的分析工作,需要定义 SSI 并说明每一 SSI 的编号、 组成、区域、边界等信息。一个 SSI 可能包含多个 PSE。 航空器制造商可以按照 MSG-3 的分析逻辑和流程,基于损伤容限分析和疲劳试验的结 果,制订关于疲劳损伤的维修检查要求。其结果涉及 PSE/ALI 的需要经过型号合格审定部门 的批准并列入适航性限制项目文件,非 ALI 的检查要求应进入相应 SSI 的任务整合流程。 结构的抽样检查:对于疲劳损伤来说,由于实际的疲劳试验和损伤容限分析结果在航空 器运营初期仍未完成,制造商应考虑制订临时的或初期的检查门槛和间隔,以监控疲劳损伤 的发生情况。对于运输类飞机,对疲劳裂纹最敏感的是机队中飞行循环数最高的飞机,因此 对于这些飞机制订抽样检查计划非常有助于及时发现疲劳损伤。 基于抽样检查的结果如果发现疲劳裂纹,运营人应采取相应的修订措施,如将抽样检查 扩大到整个机队、降低检查间隔等。 除了起落架和发动机动力装置部分为安全寿命设计项目外,其余大部分为损伤容限设计 项目。损伤容限项目指破损后仍具有承载能力的结构项目,该类项目必须制定检查要求。结 构安全寿命项目是指没有损伤容限能力,部件在预期有疲劳裂纹发生之前就被更换以保证安 全,更换要求包括在飞机的适航性限制内,不需要进行定期疲劳检查来保持持续适航性。对 于安全寿命项目和损伤容限设计的结构,按照疲劳损伤分析给出其寿命限制和检查任务。对 于 SSI 项目,结构工作组按照偶然损伤和环境恶化评级系统进行分析,得出其检查任务和间 隔。对于 SSI 项目,结构工作组按照偶然损伤和环境恶化评级系统进行分析,得出其检查任 务和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