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第2章持姎适航文件 21持续适航文件介绍 持续适航文件是由民用航空产品(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制造/修理/改装的设计证 书持有人发布的,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用于在民用航空产品整个运营寿命周期内确保其适 航性的,由维修要求、维修程序、支持信息和产品目录/图册组成的一套文件,应在民用舡 空产品最终交付前或者颁法适航证书前发布,其随后的更改也应发布给民用航空产品所有人 和占有人 1.持续适航文件发布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通常由以下类别的证书持有人发布: 型号合格证 补充型号合格证 (3)改装设计批准书 (4)型号认可证 (5)补充型号认可证 (6)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7)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8)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9)重要改装或超持续适航文件修理方案 2.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 CCAR-21部第21.50条持续适航文件规定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交付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同时 提供至少一套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当使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可被 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获得。该持续适航文件应当按照如下规章进行编写: 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第23.1529 (2)CCAR-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第25.1529条、第25.1729条; (3)CAR-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第27.1529条; (4)CCAR-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第29.1529条; (5)CCAR-31部《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的第31.82条 6)cCAR-33部《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的第3.4条 (⑦)CAR-35部《螺旋桨适航标准》的第35.4条或者CCAR-26部《运输类飞机的持续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3 第 2 章 持续适航文件 2.1 持续适航文件介绍 持续适航文件是由民用航空产品(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制造/修理/改装的设计证 书持有人发布的,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用于在民用航空产品整个运营寿命周期内确保其适 航性的,由维修要求、维修程序、支持信息和产品目录/图册组成的一套文件,应在民用航 空产品最终交付前或者颁法适航证书前发布,其随后的更改也应发布给民用航空产品所有人 和占有人。 1. 持续适航文件发布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通常由以下类别的证书持有人发布: (1) 型号合格证; (2) 补充型号合格证; (3) 改装设计批准书; (4) 型号认可证; (5) 补充型号认可证; (6) 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7)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8)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9) 重要改装或超持续适航文件修理方案。 2. 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 CCAR-21 部第 21.50 条持续适航文件规定: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交付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同时 提供至少一套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并应当使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可被 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获得。该持续适航文件应当按照如下规章进行编写: (1) CCAR-23 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第 23.1529 条; (2) CCAR-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第 25.1529 条、第 25.1729 条; (3) CCAR-27 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第 27.1529 条; (4) CCAR-29 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第 29.1529 条; (5) CCAR-31 部《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的第 31.82 条; (6) CCAR-33 部《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的第 33.4 条; (7) CCAR-35 部《螺旋桨适航标准》的第 35.4 条或者 CCAR-26 部《运输类飞机的持续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8)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21部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适航要 求编写。此外,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应当可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员或者单位获得。 本节仅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报批和发布做简要介绍。 22对制造厂家的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 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持续适航文件 必须是专用的,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但必须在文件中具体注明 和体现其构型差异的要求 2.2.1持续适航文件编写要求 1.文件的编写范围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包括: (1)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2)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口的信息。 (3)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方法、程序和标准 2.需局方批准的文件 需要局方单独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 (1)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2)审定维修要求(CMR); (3)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4)结构修理手册(SRM) (5)其他局方要求批准的文件(如 ETOPS运行涉及的构型、维修和程序,CCAR-26部涉 及的特殊持续适航文件等) 3.文件编写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的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括临时修订)和了解 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持续适航文件各手册之间中相互引用、引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引用发动机、机载设备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文件时,必须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和协调一致,并 且避免造成不便于使用的连续或者多层次引用。 4.编写文件的目的 持续适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使用人或者运营人提供保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 和飞行安全的维修任务要求,航空器的维修要求一般包括 (1)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包括部件和AP)重要维修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4 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8) 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应当按照 CCAR-21 部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适航要 求编写。此外,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应当可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员或者单位获得。 本节仅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报批和发布做简要介绍。 2.2 对制造厂家的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 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持续适航文件 必须是专用的,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但必须在文件中具体注明 和体现其构型差异的要求。 2.2.1 持续适航文件编写要求 1. 文件的编写范围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包括: (1) 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2) 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口的信息。 (3) 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方法、程序和标准。 2. 需局方批准的文件 需要局方单独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 (1)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2) 审定维修要求(CMR); (3)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4) 结构修理手册(SRM); (5) 其他局方要求批准的文件(如 ETOPS 运行涉及的构型、维修和程序,CCAR-26 部涉 及的特殊持续适航文件等)。 3. 文件编写要求 持续适航文件的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括临时修订)和了解 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持续适航文件各手册之间中相互引用、引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引用发动机、机载设备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文件时,必须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和协调一致,并 且避免造成不便于使用的连续或者多层次引用。 4. 编写文件的目的 持续适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使用人或者运营人提供保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 和飞行安全的维修任务要求,航空器的维修要求一般包括: (1) 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包括部件和 APU)重要维修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隔 (2)航空器结构重要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3)航空器各区域的计划检查任务和检查间隔 (4)特殊检查任务(如闪电和高辐射防护)及其检査间隔: (5)审定维修要求(CMR) (6)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维修要求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审定中明确的系统、设备和结构的预期可靠性水平确定 涵盖航空器所有的系统、设备和结构,并考虑以下(但不限于)特定运行环境的影响: (1)潮热气候 (2)含盐腐蚀气候; (3)风沙和(或)灰尘 (4)寒冷天气 维修要求应当具体指明维修任务的类别、适用的项目或区域(系统、设备和结构项目以 ATA章节的方式标明),并以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日历时间或者其组合的方式明确维修或 检查间隔。 维修要求的维修任务应当采纳MsG-3的逻辑分析流程予以确定。对于运输类航空器和通 勤类飞机,还需要邀请航空器运营人参与MSG-3的逻辑分析流程,并形成经局方批准的维修 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维修要求可以包括在航空器维修手册中〔通常第四章为适航性限制章节,第五章为根据 MSG-3逻辑分析产生的维修任务),也可以编制单独的文件,如维修计划文件(MPD) 5.维修程序编写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维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行人提供一套维护 说明书,以保证航空器的正常维护和落实具体的维修要求,航空器维修程序的主要内容应当 至少包括 (1)概述性资料 (2)系统和安装说明 (3)使用和操作说明: (4)故障处理说明 (5)维修实施程序 (6)维修支持信息。 上述内容可分为多本手册的形式(如AMM、EBM、FIM等),但不同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手 册划分可不必相同 6.机载设备/零部件维修程序编写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 行人提供一套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护说明书,以确保落实具体的维修要求 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的编制责任属于航空器制造厂家,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维修程序一般以部件维修手册(CM)的形式编制。对于航空器维修要求中涉及执行离位维 修任务的机载设备和零部件,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编写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程序。 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选择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或结合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5 隔; (2) 航空器结构重要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3) 航空器各区域的计划检查任务和检查间隔; (4) 特殊检查任务(如闪电和高辐射防护)及其检查间隔; (5) 审定维修要求(CMR); (6)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维修要求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审定中明确的系统、设备和结构的预期可靠性水平确定, 涵盖航空器所有的系统、设备和结构,并考虑以下(但不限于)特定运行环境的影响: (1) 潮热气候; (2) 含盐腐蚀气候; (3) 风沙和(或)灰尘; (4) 寒冷天气。 维修要求应当具体指明维修任务的类别、适用的项目或区域(系统、设备和结构项目以 ATA 章节的方式标明),并以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日历时间或者其组合的方式明确维修或 检查间隔。 维修要求的维修任务应当采纳 MSG-3 的逻辑分析流程予以确定。对于运输类航空器和通 勤类飞机,还需要邀请航空器运营人参与 MSG-3 的逻辑分析流程,并形成经局方批准的维修 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维修要求可以包括在航空器维修手册中(通常第四章为适航性限制章节,第五章为根据 MSG-3 逻辑分析产生的维修任务),也可以编制单独的文件,如维修计划文件(MPD)。 5. 维修程序编写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维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行人提供一套维护 说明书,以保证航空器的正常维护和落实具体的维修要求,航空器维修程序的主要内容应当 至少包括: (1) 概述性资料; (2) 系统和安装说明; (3) 使用和操作说明; (4) 故障处理说明; (5) 维修实施程序; (6) 维修支持信息。 上述内容可分为多本手册的形式(如 AMM、EBM、FIM 等),但不同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手 册划分可不必相同。 6. 机载设备/零部件维修程序编写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 行人提供一套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护说明书,以确保落实具体的维修要求。 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的编制责任属于航空器制造厂家,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维修程序一般以部件维修手册(CMM)的形式编制。对于航空器维修要求中涉及执行离位维 修任务的机载设备和零部件,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编写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程序。 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选择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或结合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航空器维修程序一同编制 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应当至少包括下述适用内容: (1)原理、功能和操作说明: (2)测试和校验程序 (3)修理和翻修(如适用)程序 (4)图解零件目录和线路图: (5)材料和工艺规程。 尽管可以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但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 修手册的编制责任仍然属于航空器制造厂家。 2.22持续适航文件控制要求 1.产品构型控制文件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产品构型控制文件用于规定航空器的构型设计标准,以保证在航空 器维修过程中,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规范。产品构型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图解零件目录 (2)线路图册 图解零件目录用于提供航空器部件装配、更换的上一级/下一级装配件(零件)关系, 并提供零部件识别、供应、储备和领取的索引。 线路图册用于提供航空器电子电气线路的图解,并对相应的电路进行详细的描述,供维 修过程中对相关系统进行排故和维修时使用。 2.源头文件 持续适航文件的初始编制应当基于合适的源头文件,包括: (1)航空器的设计定义和图纸 (2)系统安全分析文件 (3)结构分析和实验报告 (4)部附件供应商的分析和实验报告 (5)其他适用的工程设计文件。 持续适航文件在草稿和初稿阶段一般应当是以型号审定包括的航空器所有构型为基础 的主手册,在定稿后可以根据客户的选装构型编制客户化手册。 3.文件的形式及分发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包括草稿和初稿阶段)应当及时分发给制造厂家内 部相关部门,以便在相关的工作中参考并实施验证 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在航空器交付时将适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同提供航空器的所有人(或 运营人),并进行客户化或单机化出版编辑,同时还应当建立出版编辑规范以实施有效控制, 保证内容的适用性 持续适航文件可以以纸质、电子文档(光盘、网络)或者其组合的方式分发,但以电子 文档方式提供时应当保证任何人在无意或者有意的情况下都不能修改其内容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6 航空器维修程序一同编制。 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应当至少包括下述适用内容: (1) 原理、功能和操作说明; (2) 测试和校验程序; (3) 修理和翻修(如适用)程序; (4) 图解零件目录和线路图; (5) 材料和工艺规程。 尽管可以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但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 修手册的编制责任仍然属于航空器制造厂家。 2.2.2 持续适航文件控制要求 1. 产品构型控制文件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产品构型控制文件用于规定航空器的构型设计标准,以保证在航空 器维修过程中,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规范。产品构型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图解零件目录; (2) 线路图册。 图解零件目录用于提供航空器部件装配、更换的上一级/下一级装配件(零件)关系, 并提供零部件识别、供应、储备和领取的索引。 线路图册用于提供航空器电子电气线路的图解,并对相应的电路进行详细的描述,供维 修过程中对相关系统进行排故和维修时使用。 2. 源头文件 持续适航文件的初始编制应当基于合适的源头文件,包括: (1) 航空器的设计定义和图纸; (2) 系统安全分析文件; (3) 结构分析和实验报告; (4) 部附件供应商的分析和实验报告; (5) 其他适用的工程设计文件。 持续适航文件在草稿和初稿阶段一般应当是以型号审定包括的航空器所有构型为基础 的主手册,在定稿后可以根据客户的选装构型编制客户化手册。 3. 文件的形式及分发 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包括草稿和初稿阶段)应当及时分发给制造厂家内 部相关部门,以便在相关的工作中参考并实施验证。 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在航空器交付时将适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同提供航空器的所有人(或 运营人),并进行客户化或单机化出版编辑,同时还应当建立出版编辑规范以实施有效控制, 保证内容的适用性。 持续适航文件可以以纸质、电子文档(光盘、网络)或者其组合的方式分发,但以电子 文档方式提供时应当保证任何人在无意或者有意的情况下都不能修改其内容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为保证制造厂家内部相关部门和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及时获得和使用最新有效 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建立一个持续适航文件分发清单,并以合适的方式提供查询现行有效 版本的渠道,包括定期提供持续适航文件有效版次清单或通过网络更新通知等方式 4.文件修订 航空器投入使用后,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准确性、可用性和与设计的 符合性进行全寿命的持续跟踪,并在发现或者得到下述情况反馈时及时修订涉及的持续适航 文件内容: (1)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2)存在缺乏内容的情况 (3)存在不可操作的情况 (4)制造厂家对航空器进行了设计更改后 制造厂家也可以根据使用经验对持续适航文件进行改进。 为保证持续适航文件持续跟踪和修订工作的有效进行,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建立有效的 信息收集方式和渠道,并制定符合以下原则的修订工作规范: (1)对于不影响飞行安全的修订内容,可以结合定期修订计划(如每季度、每半年、每 年等)一并进行修订 (2)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修订内容,应当以临时修订页的方式及时进行修订,并结 合下一次定期修订计划完成正式修订 持续适航文件修订内容的编制流程和分发控制与初始编制的要求相同,但每次修订的内 容都应当清晰记录摘要并突出显示或标记 针对已交付航空器因设计更改或使用困难而影响到持续适航文件的情况,在持续适航文 件定期修订前,应当以服务通告的方式快速通知运营人(或所有人)所涉及的持续适航文件 内容修订,以保证及时引起注意。 服务通告一般应当以内部工程处理的相关文件或指令为依据而颁发,内部工程处理的相 关文件或指令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服务通告仅作为获得适航审定批准的条件之一,而不 作为适航部门直接批准的文件。 5.文件管理 为保证上述持续适航文件编制、分发和修订责任的落实,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通过管理 体系文件的方式建立满足下述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管理规范: (1)明确持续适航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明确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求 )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6.局方认可文件 除局方批准的文件或文件内容外,局方将在评估确认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对航空器型 号的持续适航文件及其持续修订予以认可: (1)航空器制造厂家建立了合适的持续适航文件管理规范 (2)有记录表明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分发和修订管理符合相应的管理规范 (3)通过抽査对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了准确性、可用性和与设计的符合性的评估和验证。 7.设计更改的评估 除航空器制造厂家外,下述航空器的设计更改持有人应当负责对持续适航文件中其更改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持续适航文件 17 为保证制造厂家内部相关部门和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及时获得和使用最新有效 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建立一个持续适航文件分发清单,并以合适的方式提供查询现行有效 版本的渠道,包括定期提供持续适航文件有效版次清单或通过网络更新通知等方式。 4. 文件修订 航空器投入使用后,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准确性、可用性和与设计的 符合性进行全寿命的持续跟踪,并在发现或者得到下述情况反馈时及时修订涉及的持续适航 文件内容: (1) 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2) 存在缺乏内容的情况; (3) 存在不可操作的情况; (4) 制造厂家对航空器进行了设计更改后。 制造厂家也可以根据使用经验对持续适航文件进行改进。 为保证持续适航文件持续跟踪和修订工作的有效进行,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建立有效的 信息收集方式和渠道,并制定符合以下原则的修订工作规范: (1) 对于不影响飞行安全的修订内容,可以结合定期修订计划(如每季度、每半年、每 年等)一并进行修订; (2) 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修订内容,应当以临时修订页的方式及时进行修订,并结 合下一次定期修订计划完成正式修订。 持续适航文件修订内容的编制流程和分发控制与初始编制的要求相同,但每次修订的内 容都应当清晰记录摘要并突出显示或标记。 针对已交付航空器因设计更改或使用困难而影响到持续适航文件的情况,在持续适航文 件定期修订前,应当以服务通告的方式快速通知运营人(或所有人)所涉及的持续适航文件 内容修订,以保证及时引起注意。 服务通告一般应当以内部工程处理的相关文件或指令为依据而颁发,内部工程处理的相 关文件或指令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服务通告仅作为获得适航审定批准的条件之一,而不 作为适航部门直接批准的文件。 5. 文件管理 为保证上述持续适航文件编制、分发和修订责任的落实,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通过管理 体系文件的方式建立满足下述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管理规范: (1) 明确持续适航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明确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求; (2) 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6. 局方认可文件 除局方批准的文件或文件内容外,局方将在评估确认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对航空器型 号的持续适航文件及其持续修订予以认可: (1)航空器制造厂家建立了合适的持续适航文件管理规范; (2)有记录表明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分发和修订管理符合相应的管理规范; (3)通过抽查对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了准确性、可用性和与设计的符合性的评估和验证。 7. 设计更改的评估 除航空器制造厂家外,下述航空器的设计更改持有人应当负责对持续适航文件中其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