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10)行李和货物 与航空器维修活动有关的主要部门是(括号中为其主要职责) (1)中国政府部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行、维修的立法、执法管理) (2)航空器设计厂家(航空器设计,包括兼容动力装置、零部件、机载设备) (3)航空器制造厂家(航空器制造,包括匹配动力装置、零部件、机载设备) (4)航空器运行人(航空器适航性管理以及维修要求的规定和维修组织) (5)航空器和部件维修单位(航空器维修要求的落实) 针对航空器维修活动,它们的关系是: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家制造的航空器只有在额外 满足了航空运行人所在国对航空器运行仪表、设备、设施、标识标志、证书等要求后方可在 该国运行,航空器维修单位需要按所在国的航空器和部件维修法律法规和航空器运行人的维 修要求,对航空器及其运行仪表、设备、设施、标识标志、证书等进行维修(确认)活动。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局方,包括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都统称为局方)对航 空器及零部件设计/制造厂家、航空器运行人、航空器及部件维修单位的基本规定如下: 1)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CCAR-21 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制定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航空器运行人的适航性责任 (1)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 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 (2)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第91.303条 (总则)的规则保证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 ①按照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的规定完成要求的维修 ②除第91.443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在每次飞 行前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③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3)上述工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但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负有同样 的适航性责任。 3)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 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CAR-43部《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 (1)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 实施准则。当使用其它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并 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 (2)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 括测试设备):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 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3)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 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当使用舡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3 (10)行李和货物。 与航空器维修活动有关的主要部门是(括号中为其主要职责): (1)中国政府部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行、维修的立法、执法管理); (2)航空器设计厂家(航空器设计,包括兼容动力装置、零部件、机载设备); (3)航空器制造厂家(航空器制造,包括匹配动力装置、零部件、机载设备); (4)航空器运行人(航空器适航性管理以及维修要求的规定和维修组织); (5)航空器和部件维修单位(航空器维修要求的落实)。 针对航空器维修活动,它们的关系是: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家制造的航空器只有在额外 满足了航空运行人所在国对航空器运行仪表、设备、设施、标识标志、证书等要求后方可在 该国运行,航空器维修单位需要按所在国的航空器和部件维修法律法规和航空器运行人的维 修要求,对航空器及其运行仪表、设备、设施、标识标志、证书等进行维修(确认)活动。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局方,包括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都统称为局方)对航 空器及零部件设计/制造厂家、航空器运行人、航空器及部件维修单位的基本规定如下: 1)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CCAR-21 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制定 CCAR-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航空器运行人的适航性责任: (1)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 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 (2) 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第 91.303 条 (总则)的规则保证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 ① 按照第 91.307 条(要求的维修)的规定完成要求的维修; ② 除第 91.443 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在每次飞 行前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③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3) 上述工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但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负有同样 的适航性责任。 3)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 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 CCAR-43 部《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 (1)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 实施准则。当使用其它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并 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 (2)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 括测试设备);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 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3)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 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当使用航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4)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 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 对于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和CCAR-135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 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综上,针对航空器及零部件维修活动,满足以上规定中的要求,即视为满足了航空器的 适航性要求。本教材按以上规定的排列次序,逐一介绍适航管理、适航标准、航空器维修基 础、航空器维修法规和规范。 12适航管理 1.2.1适航管理介绍 适航管理官方定义是:政府适航部门(局方)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査、鉴定、监督和管理 与本节此前对航空器适航性的介绍部分对比,此处的适航管理定义是针对航空器维修活 动而言的。 定义中的最低安全标准将在随后逐一介绍;民航业内将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称之为 初始适航管理,使用和维修称之为持续适航管理;定义中的审査、鉴定环节通常称之为证前 管理,监督称之为证后管理,也就是说在各个环节结束之后,局方都颁发相应的证书批准其 从事相应环节活动的资格,以展示政府公信力。 鉴于航空器系统复杂性、新技术的应用、运行环境的多变性,航空器适航管理必须由不 同类型的政府、企业和人员类型以分别满足本章前述的CCAR-21部、CCAR-91部和CCAR-43 部的管理要求 1.2.2适航管理组织机构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关系,如图1-1-1所示。图中局方一共6个方框,最上二层方框分 别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审定司、飞行标准司和飞行标准司派出的航空器评审工作组 (AEG):第三层方框分别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和飞行标准处。其 他三个方框分别为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家、航空器运行人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图中连线 上标注的CCAR编号,表示所依据的CCAR规章。为了便于说明相关的工作任务,以大写英文 字母和数字(如A1、A2、A3、B1、B2、C、D、E1、E2、F)作为任务标记,来表示不同的任 务步骤,现介绍如下: (1)A1/A2:适航审定司邀请飞行标准司派出的AEG联合对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颁 发型号合格证;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4 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4)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 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 对于按照 CCAR-91 部、CCAR-121 部和 CCAR-135 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 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综上,针对航空器及零部件维修活动,满足以上规定中的要求,即视为满足了航空器的 适航性要求。本教材按以上规定的排列次序,逐一介绍适航管理、适航标准、航空器维修基 础、航空器维修法规和规范。 1.2 适航管理 1.2.1 适航管理介绍 适航管理官方定义是:政府适航部门(局方)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与本节此前对航空器适航性的介绍部分对比,此处的适航管理定义是针对航空器维修活 动而言的。 定义中的最低安全标准将在随后逐一介绍;民航业内将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称之为 初始适航管理,使用和维修称之为持续适航管理;定义中的审查、鉴定环节通常称之为证前 管理,监督称之为证后管理,也就是说在各个环节结束之后,局方都颁发相应的证书批准其 从事相应环节活动的资格,以展示政府公信力。 鉴于航空器系统复杂性、新技术的应用、运行环境的多变性,航空器适航管理必须由不 同类型的政府、企业和人员类型以分别满足本章前述的 CCAR-21 部、CCAR-91 部和 CCAR-43 部的管理要求。 1.2.2 适航管理组织机构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关系,如图 1-1-1 所示。图中局方一共 6 个方框,最上二层方框分 别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审定司、飞行标准司和飞行标准司派出的航空器评审工作组 (AEG);第三层方框分别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和飞行标准处。其 他三个方框分别为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家、航空器运行人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图中连线 上标注的 CCAR 编号,表示所依据的 CCAR 规章。为了便于说明相关的工作任务,以大写英文 字母和数字(如 A1、A2、A3、B1、B2、C、D、E1、E2、F)作为任务标记,来表示不同的任 务步骤,现介绍如下: (1)A1/A2:适航审定司邀请飞行标准司派出的 AEG 联合对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颁 发型号合格证;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2)A3:首架航空器交付给航空运行人(CAR-23/CCAR-25/CCAR-27/CCAR-29)之前组 织对运行人进行运行符合性评审。 以上两个步骤属初始适航,由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共同完成 (3)B1:航空器运行人向地区管理局或其委任代表申请赴航空器制造厂家接收新飞机 (4)B2:适航审定处或授权委任代表颁发国际登记证并签发标准适航证,适航维修处 或授权委任代表在标准适航证上背书 以上两个步骤可能有航空器维修单位人员参加,但仍代表航空器运营人。以上两个步骤 属初始和持续适航的过渡步骤 5)C:航空器运行人向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发出维修要求并监管其落实情况。这个 过程可能提前于步骤B。 (6)D: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按航空器运行人维修要求和局方规章进行维修工作,并 将结果报告航空器运行人 以上两个步骤属持续适航任务 (⑦)E1:当发生超出航空器设计/制造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或改装时,航空器运行人 向适航审定处申请报批或认可修理或改装方案 (8)E2:当发生EⅠ情况时,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向适航维修处申请报批或认可维修 能力 以上两个步骤属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任务的结合。 (9)F:飞行标准处组织对航空器运营人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确认是否按局方要 求向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编发了合法有效的维修要求。 综上,飞行标准司既承担对航空器运行人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持续适航维修管理 职责,也参加航空器设计/制造的初始适航过程:同时,航空器运行人介于初始适航和持续 适航范畴,以及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家和维修单位之间,起到了连接政府、航空器设计/制造 人、航空器运行人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以及本章前述CCAR-21部、CCAR-91部和CCAR-43 部三个管理要求的作用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5 (2)A3:首架航空器交付给航空运行人(CCAR-23/CCAR-25/CCAR-27/CCAR-29)之前组 织对运行人进行运行符合性评审。 以上两个步骤属初始适航,由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共同完成; (3)B1:航空器运行人向地区管理局或其委任代表申请赴航空器制造厂家接收新飞机; (4)B2:适航审定处或授权委任代表颁发国际登记证并签发标准适航证,适航维修处 或授权委任代表在标准适航证上背书; 以上两个步骤可能有航空器维修单位人员参加,但仍代表航空器运营人。以上两个步骤 属初始和持续适航的过渡步骤。 (5)C:航空器运行人向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发出维修要求并监管其落实情况。这个 过程可能提前于步骤 B。 (6)D: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按航空器运行人维修要求和局方规章进行维修工作,并 将结果报告航空器运行人。 以上两个步骤属持续适航任务。 (7)E1:当发生超出航空器设计/制造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或改装时,航空器运行人 向适航审定处申请报批或认可修理或改装方案。 (8)E2:当发生 E1 情况时,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向适航维修处申请报批或认可维修 能力。 以上两个步骤属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任务的结合。 (9)F:飞行标准处组织对航空器运营人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确认是否按局方要 求向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编发了合法有效的维修要求。 综上,飞行标准司既承担对航空器运行人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持续适航维修管理 职责,也参加航空器设计/制造的初始适航过程;同时,航空器运行人介于初始适航和持续 适航范畴,以及航空器设计/制造厂家和维修单位之间,起到了连接政府、航空器设计/制造 人、航空器运行人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以及本章前述 CCAR-21 部、CCAR-91 部和 CCAR-43 部三个管理要求的作用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适航审定司 飞行标准司 适航维修处 适航审定处 B2 CCAR-21- F CCAR-91 航空器设计/制造 B2 CCAR-91 E2 CCAR-43 3/E1 CCAR-21- A2 CCAR-21 航空器运行人 航空器/部件维修 CCAR-91 Al CCAR-21 D CCAR-43/ CCAR-91 图1-1-1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关系 1.2.3适航管理法规体系 基础的适航管理法规体系,也可从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关系图看出。图中CCAR-21部是 初始适航的基础规章,也称之为适航标准,将在后面介绍:CCAR-43部和CCAR-91部是持续 适航的基础规章,将在本教材7.1.1维修管理体系中介绍。全部的适航管理法规体系将在 7.1.2维修法规和规范体系介绍 13适航标准 1.3.1适航标准介绍 1.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与适航标准的关系 1)在CCAR-21部中,民用航空产品是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零部件 是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 设备或者软件。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投入运行,都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准;零 部件如果要用于民用航空产品也需获得相应的批准。批准基于两个条件: (1)满足CCAR-21部中的:合格审定程序和职责、豁免、飞行手册、故障、失效和缺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6 图 1-1-1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关系 1.2.3 适航管理法规体系 基础的适航管理法规体系,也可从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关系图看出。图中 CCAR-21 部是 初始适航的基础规章,也称之为适航标准,将在后面介绍;CCAR-43 部和 CCAR-91 部是持续 适航的基础规章,将在本教材 7.1.1 维修管理体系中介绍。全部的适航管理法规体系将在 7.1.2 维修法规和规范体系介绍。 1.3 适航标准 1.3.1 适航标准介绍 1. CCAR-21 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与适航标准的关系 1)在 CCAR-21 部中,民用航空产品是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零部件 是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 设备或者软件。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投入运行,都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准;零 部件如果要用于民用航空产品也需获得相应的批准。批准基于两个条件: (1)满足 CCAR-21 部中的:合格审定程序和职责、豁免、飞行手册、故障、失效和缺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 航空器适航性 陷的报告、ET0PS报告要求、零部件的批准、替换件和改装件等适用条款,并满足适用的标 牌或者标记、设计保证系统、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 (2)满足下列一个或多个适用的适航标准(称之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6《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岀物规定》规定了发动机燃油、气态排出物 及烟雾排放的标准和测试要求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 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 或完成预定目的,局方制定并颁发的"项目″技术标准规定(CTS0),每一个技术标准规定都 是CAR-37部的组成部分,将在本章的维修法规和规范体系中进一步介绍 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将在本节随后介绍。 以上,均为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的审定基础。型号合格审定基础(Type Certification basis)是经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 Type Certification Board,简称TCB) 确定的、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 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 2)批准的过程可分为: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 3)批准的形式,包括以下证件: (1)型号合格证 (2)补充型号合格证 (3)改装设计批准书 (4)型号认可证; (5)补充型号认可证; (6)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7)生产许可证 (8)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9)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10)适航证 (11)出口适航证 (12)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13)特许飞行证 (14)适航批准标签
民用航空维修基础系列教材第2册 航空器适航性 7 陷的报告、ETOPS 报告要求、零部件的批准、替换件和改装件等适用条款,并满足适用的标 牌或者标记、设计保证系统、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 (2)满足下列一个或多个适用的适航标准(称之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6《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出物规定》规定了发动机燃油、气态排出物 及烟雾排放的标准和测试要求;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 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 或完成预定目的,局方制定并颁发的"项目"技术标准规定(CTSO),每一个技术标准规定都 是 CCAR-37 部的组成部分,将在本章的维修法规和规范体系中进一步介绍。 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将在本节随后介绍。 以上,均为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的审定基础。型号合格审定基础(Type Certification Basis)是经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ype Certification Board,简称 TCB) 确定的、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 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 2)批准的过程可分为: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 3)批准的形式,包括以下证件: (1)型号合格证; (2)补充型号合格证; (3)改装设计批准书; (4)型号认可证; (5)补充型号认可证; (6)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7)生产许可证; (8)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9)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10)适航证; (11)出口适航证; (12)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13)特许飞行证; (14)适航批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