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 2016〕99号) 3.《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6号) 4.《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5年第85号); 5.《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16年第60号); 6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 改能源〔2017〕1701
(二)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 〔2016〕99号); 3.《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6号) 4.《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5年第85号); 5.《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16年第60号); 6.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 改能源〔2017〕1701号) 26
(三)环保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 十一号); 2.《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 *4.《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 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6.《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56号)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9号) *8.《“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9.《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环保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 十一号); 2.《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 4.《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 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6.《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56号);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9号); 8.《“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9.《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7
(四)技术政策与技术规范 1.《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3.《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丿519-2009);
(四)技术政策与技术规范 1.《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3.《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2009); 28
(五)环境管理 *环评与项目验收 *全生命周期生态设计与管理 *绿色生态设计标准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五)环境管理 环评与项目验收 全生命周期生态设计与管理 绿色生态设计标准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29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 修改 、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调整为建设革位; 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 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內容也进行了修 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 审批制改为备蓁制等。 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 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 接的要求。 30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 修改: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 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 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 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 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 接的要求。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