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Page 21
第四条规定的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Ⅹ税率 附录营业税税率表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规定的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附录营业税税率表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Page 22
第四条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 之
第四条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 之一。 Page 23
(3)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2005年第448号令)修改第三条后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 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2005年第448号令)修改第三条后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 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Page 24
(4)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 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4)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 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Pag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