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份贸易+学 国际商法 实质要件。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合法效力。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 仲裁裁决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 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 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 仲裁协议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 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 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国仲裁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仲 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 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决。 (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 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 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1958年 《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4条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缔约国获 得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应该在申请时提供: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仲裁 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只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具有上述作用。”我国仲裁法律也有 相应规定。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虽文字不多,但内容十分重要。仲裁协议应言简意赅地规定仲 裁的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将作为争议 解决的明确依据。缺乏任何一项主要内容或约定模糊不清,都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发生 法律效力,从而使争议的解决增加复杂性。所以,当事人应当全面、明确地规定仲裁协议的 内容。 第6页共19页
国际商法 实质要件。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合法效力。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 仲裁裁决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 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 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 仲裁协议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 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7 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 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国仲裁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仲 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 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决。 (三)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 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 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1958 年 《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 4 条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缔约国获 得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应该在申请时提供: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仲裁 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只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具有上述作用。”我国仲裁法律也有 相应规定。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虽文字不多,但内容十分重要。仲裁协议应言简意赅地规定仲 裁的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将作为争议 解决的明确依据。缺乏任何一项主要内容或约定模糊不清,都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发生 法律效力,从而使争议的解决增加复杂性。所以,当事人应当全面、明确地规定仲裁协议的 内容。 第 6 页 共 19 页
制卧价贸易+考 国际商法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 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交仲裁,是 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重要内容。只有在有关的争议事项范围内,当事人才赋予仲 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 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或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将考察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事项规定的范围。只有属于该范 围的裁决,法院才予以执行:超出该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执行,这种裁决在程序上不合法。 3.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 和实体法律。 从程序法上讲,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 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 乏规定或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其他程序法 律加以补充。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 的一般原则。从实体法上讲,对于解决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则遵 循约定的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则由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适用 的实体法律。这类“一定的原则”通常即为冲突规则。由此看来,无论是从程序法的适用而 言还是从实体法的适用而言,涉外仲裁的仲裁地点都有重要意义。 另外,除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外,当事人对本国与外国的法律和实践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不 同的仲裁地点,进行仲裁的实际情况就不同,当事人需要选择更了解更可信的地点进行仲裁。 因此,实践中,仲裁地点往往是当事人商谈涉外仲裁协议的重点之一。一般来讲,当事 人都会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取不到本国仲裁,可以争取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或在对 方国家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地点应写明进行仲裁的国家、城市。 4.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 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 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 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 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临时仲裁条款或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 第7页共19页
国际商法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 仲裁意愿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 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2.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交仲裁,是 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重要内容。只有在有关的争议事项范围内,当事人才赋予仲 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 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或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将考察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事项规定的范围。只有属于该范 围的裁决,法院才予以执行;超出该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执行,这种裁决在程序上不合法。 3.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 和实体法律。 从程序法上讲,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 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 乏规定或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其他程序法 律加以补充。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 的一般原则。从实体法上讲,对于解决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则遵 循约定的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则由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适用 的实体法律。这类“一定的原则”通常即为冲突规则。由此看来,无论是从程序法的适用而 言还是从实体法的适用而言,涉外仲裁的仲裁地点都有重要意义。 另外,除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外,当事人对本国与外国的法律和实践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不 同的仲裁地点,进行仲裁的实际情况就不同,当事人需要选择更了解更可信的地点进行仲裁。 因此,实践中,仲裁地点往往是当事人商谈涉外仲裁协议的重点之一。一般来讲,当事 人都会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取不到本国仲裁,可以争取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或在对 方国家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地点应写明进行仲裁的国家、城市。 4.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 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 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 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 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临时仲裁条款或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 第 7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