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中 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所规定法律责任的行政处 分形式按其违法程度,可以分为:警告、记大 过、降级、降职、留用查看、开除等,适用于 违反<<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自然人,包 括税务人员和其他违法人员 0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 要有三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限期改 正
<<税收征管法>>中 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 <<税收征管法>>所规定法律责任的行政处 分形式按其违法程度,可以分为:警告、记大 过、降级、降职、留用查看、开除等,适用于 违反<<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自然人,包 括税务人员和其他违法人员。 •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 要有三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限期改 正
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 管理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 装置的
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 管理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 装置的
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 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 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 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 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 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 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 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 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偷税行为应承担 的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应承担 的行政法律责任 •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