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作出使他的保护人乐于接受的结论。 马尔萨斯的上述三部著作的真正贡献在于,他强调了资本和 雇佣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而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 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 出资本和活劳动之间、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 间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 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 交换)。[754]后来的为数不多的马尔萨斯信徒之一—— 卡泽诺夫, 在为马尔萨斯的上述著作《政治经济学定义》所写的序言中觉察到 了这一点,因此他说: “商品的交换和商品的分配〈工资、地租、利润〉应当分开来考察…… 分 配的规律不完全取决于同交换有关的那些规律。”(该书序言第Ⅵ、Ⅶ页) 在这里这无非是说,工资和利润的相互关系,—— 资本和雇佣 劳动,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交换,—— 并不直接同商品交换的规 律相符合。 如果考察货币或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也就是说,不是考 察它们的价值,而是考察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价值增殖,那末,很明 显,剩余价值无非是资本—— 商品或货币—— 所支配的劳动超过 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的那个余额,即无酬劳动。除了商品本身 所包含的劳动量(它等于商品中的生产要素所包含的劳动与加到 这些要素上的直接劳动之和)以外,商品还买到商品中所不包含的 劳动余额。这个余额构成剩余价值;资本价值增殖的程度取决于这 个余额的大小。商品换得的这个活劳动余额是利润的源泉。利润 (确切些说,剩余价值)并不是来源于似乎与等价物即等量活劳动 相交换的物化劳动,而是来源于在这个交换中没有被支付等价物 托·罗·马尔萨斯 7
并作出使他的保护人乐于接受的结论。 马尔萨斯的上述三部著作的真正贡献在于,他强调了资本和 雇佣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而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 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 出资本和活劳动之间、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 间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 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 交换)。[754]后来的为数不多的马尔萨斯信徒之一—— 卡泽诺夫, 在为马尔萨斯的上述著作《政治经济学定义》所写的序言中觉察到 了这一点,因此他说: “商品的交换和商品的分配〈工资、地租、利润〉应当分开来考察…… 分 配的规律不完全取决于同交换有关的那些规律。”(该书序言第Ⅵ、Ⅶ页) 在这里这无非是说,工资和利润的相互关系,—— 资本和雇佣 劳动,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交换,—— 并不直接同商品交换的规 律相符合。 如果考察货币或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也就是说,不是考 察它们的价值,而是考察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价值增殖,那末,很明 显,剩余价值无非是资本—— 商品或货币—— 所支配的劳动超过 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的那个余额,即无酬劳动。除了商品本身 所包含的劳动量(它等于商品中的生产要素所包含的劳动与加到 这些要素上的直接劳动之和)以外,商品还买到商品中所不包含的 劳动余额。这个余额构成剩余价值;资本价值增殖的程度取决于这 个余额的大小。商品换得的这个活劳动余额是利润的源泉。利润 (确切些说,剩余价值)并不是来源于似乎与等价物即等量活劳动 相交换的物化劳动,而是来源于在这个交换中没有被支付等价物 托·罗·马尔萨斯 7
而占有的那部分活劳动,来源于资本在这个虚假的交换中占有的 无酬劳动。因此,如果把这一过程的中介环节撇开不谈,——由于 李嘉图著作中没有这种中介环节,马尔萨斯就更有权撇开不 谈,—— 如果只考察这一过程的实际内容和结果,那末价值增殖, 利润,货币或商品之转化为资本,都不是由于商品按价值规律进行 交换,即与它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成比例地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相 反倒是由于商品或货币(物化劳动)同比它所包含的或者说耗费的 劳动多的活劳动相交换的结果。 马尔萨斯在上述那些著作中的唯一贡献是强调指出了这一 点,而李嘉图对这一点却说得不那么清楚,因为他始终是以在资本 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察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 过程—— 交换。可是后来这一贡献却化为乌有了,因为马尔萨斯把 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的价值增殖,因而也就是把它们在执行资 本的特殊职能时的价值,同商品本身的价值混淆起来。因此,我们 将会看到,他在以后的论述中又退回到货币主义的荒谬概念—— 让渡利润7,完全陷入最可悲的混乱之中。这样,马尔萨斯不但没有 超过李嘉图,反而在他的论述中企图使政治经济学倒退到李嘉图 以前,甚至倒退到斯密和重农学派以前。 “在同一国家和同一时间,只能分解为劳动和利润的那些商品的交换价 值,是由生产这些商品实际耗费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加上以劳动表示的 全部预付的不断变动的利润额而得出的那个劳动量来准确衡量的。但这必然 和这些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相同。”(《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 版第15—16页) “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是价值的标准尺度。”(同上,第61页) “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过〈指马尔萨斯自己的著作《价值尺度》出版 以前〉这样的表述:某一商品通常支配的劳动量,必定可以代表并衡量生产这 8 第 十 九 章
而占有的那部分活劳动,来源于资本在这个虚假的交换中占有的 无酬劳动。因此,如果把这一过程的中介环节撇开不谈,——由于 李嘉图著作中没有这种中介环节,马尔萨斯就更有权撇开不 谈,—— 如果只考察这一过程的实际内容和结果,那末价值增殖, 利润,货币或商品之转化为资本,都不是由于商品按价值规律进行 交换,即与它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成比例地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相 反倒是由于商品或货币(物化劳动)同比它所包含的或者说耗费的 劳动多的活劳动相交换的结果。 马尔萨斯在上述那些著作中的唯一贡献是强调指出了这一 点,而李嘉图对这一点却说得不那么清楚,因为他始终是以在资本 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察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 过程—— 交换。可是后来这一贡献却化为乌有了,因为马尔萨斯把 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的价值增殖,因而也就是把它们在执行资 本的特殊职能时的价值,同商品本身的价值混淆起来。因此,我们 将会看到,他在以后的论述中又退回到货币主义的荒谬概念—— 让渡利润7,完全陷入最可悲的混乱之中。这样,马尔萨斯不但没有 超过李嘉图,反而在他的论述中企图使政治经济学倒退到李嘉图 以前,甚至倒退到斯密和重农学派以前。 “在同一国家和同一时间,只能分解为劳动和利润的那些商品的交换价 值,是由生产这些商品实际耗费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加上以劳动表示的 全部预付的不断变动的利润额而得出的那个劳动量来准确衡量的。但这必然 和这些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相同。”(《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 版第15—16页) “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是价值的标准尺度。”(同上,第61页) “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过〈指马尔萨斯自己的著作《价值尺度》出版 以前〉这样的表述:某一商品通常支配的劳动量,必定可以代表并衡量生产这 8 第 十 九 章
一商 品花 费的 劳动 量 加利 润。”(《政治经济 学 定 义》1827年 伦 敦 版 第 196页) 和李嘉图不同,马尔萨斯先生想一下子把“利润”包括在价值 规定之中,以便使利润直接从这个规定得出。由此可见,马尔萨斯 感到了困难之所在。 不过,他把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等同起来, 是极其荒谬的。当商品或货币(简单说,物化劳动)作为资本同活劳 动相交换时,它们所换得[755]的劳动量总是比它们本身所包含的 劳动量大;如果把交换前的商品同它与活劳动交换后所得到的产 品二者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商品所换得的,是商品本身的价值(等 价物)加上超过商品本身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但是,如果因此 说商品的价值等于它的价值加超过这个价值的余额,那是荒谬的。 所以,只要商品作为商品同另一商品相交换而不是作为资本同活 劳动相交换,那末,由于这里它是同等价物相交换,它所换得的物 化劳动量就和它自身所包含的物化劳动量相等。 可见,值得注意的只是,马尔萨斯认为利润已经直接地现成地 包括在商品的价值之中,并且有一点对他来说是清楚的,这就是: 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始终大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 “正因为某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等于生产这一商品实际花费的劳 动加利润,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它〈劳动〉是价值的尺度。因此,如果认为商品 的一般价值决定于商品供给的自然的和必要的条件,那末毫无疑问,只有它 通常所能支配的劳动才是这些条件的尺度。”(《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 敦版第214页) “基本生产费用恰恰是商品供给条件的等价表现。”(卡泽诺夫出版的《政 治经济学定义》1853年伦敦版第14页) “商品供给条件的尺度是商品在其自然和通常状况下所能交换的劳动 托·罗·马尔萨斯 9
一商 品花 费的 劳动 量 加利 润。”(《政治经济 学 定 义》1827年 伦 敦 版 第 196页) 和李嘉图不同,马尔萨斯先生想一下子把“利润”包括在价值 规定之中,以便使利润直接从这个规定得出。由此可见,马尔萨斯 感到了困难之所在。 不过,他把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等同起来, 是极其荒谬的。当商品或货币(简单说,物化劳动)作为资本同活劳 动相交换时,它们所换得[755]的劳动量总是比它们本身所包含的 劳动量大;如果把交换前的商品同它与活劳动交换后所得到的产 品二者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商品所换得的,是商品本身的价值(等 价物)加上超过商品本身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但是,如果因此 说商品的价值等于它的价值加超过这个价值的余额,那是荒谬的。 所以,只要商品作为商品同另一商品相交换而不是作为资本同活 劳动相交换,那末,由于这里它是同等价物相交换,它所换得的物 化劳动量就和它自身所包含的物化劳动量相等。 可见,值得注意的只是,马尔萨斯认为利润已经直接地现成地 包括在商品的价值之中,并且有一点对他来说是清楚的,这就是: 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始终大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 “正因为某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等于生产这一商品实际花费的劳 动加利润,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它〈劳动〉是价值的尺度。因此,如果认为商品 的一般价值决定于商品供给的自然的和必要的条件,那末毫无疑问,只有它 通常所能支配的劳动才是这些条件的尺度。”(《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 敦版第214页) “基本生产费用恰恰是商品供给条件的等价表现。”(卡泽诺夫出版的《政 治经济学定义》1853年伦敦版第14页) “商品供给条件的尺度是商品在其自然和通常状况下所能交换的劳动 托·罗·马尔萨斯 9
量。”(同上) “某一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生产这一商品花费的劳动量加预 付资本的利润,因此,它真正代表并衡量商品供给的自然的和必要的条件,代 表那些决定价值的基本生产费用。”(同上,第125页) “对某一商品的需求虽然同买者愿意并能够用来和它交换的另一商品的 量不相适应,但是它确实同买者为该商品付出的劳动量相适应;其原因是:某 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对该商品的有效需求,因为该劳动量正 好代表这种商品供给所必需的劳动和利润的总量;而商品在某一时间所支配 的实际劳动量如果偏离了通常的数量,那就代表由于暂时原因而引起的需求 过多或需求不足。”(同上,第135页) 马尔萨斯在这里也是正确的。商品供给的条件,即在资本主义 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或者更确切说再生产的条件,就在于商品 或它的价值(由商品转化成的货币)在它生产或再生产过程中换得 比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大的劳动量;因为生产商品仅仅是为了 实现利润。 例如,一个棉织厂主卖掉了他的棉布。新棉布的供给条件是, 在棉布的再生产过程中,厂主以货币(即棉布的交换价值)换得比 棉布原来包含的或以货币表现的劳动量大的劳动量。因为棉织厂 主是作为资本家生产棉布的。他要生产的不是棉布,而是利润。生 产棉布只是生产利润的手段。由此应得出什么结果呢?所生产的 棉布比所预付的棉布包含更多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这种剩余 劳动时间,剩余价值,也表现为剩余产品,即表现为比用来交换劳 动的棉布多的棉布。因此,一部分产品并不补偿用来交换劳动的那 些棉布,而构成属于厂主的剩余产品。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考察全 部产品,那末,每一码棉布中都有一定部分(或者说每码棉布的价 值中都有一定部分)没有被支付任何等价物,它代表无酬劳动。可 10 第 十 九 章
量。”(同上) “某一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生产这一商品花费的劳动量加预 付资本的利润,因此,它真正代表并衡量商品供给的自然的和必要的条件,代 表那些决定价值的基本生产费用。”(同上,第125页) “对某一商品的需求虽然同买者愿意并能够用来和它交换的另一商品的 量不相适应,但是它确实同买者为该商品付出的劳动量相适应;其原因是:某 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对该商品的有效需求,因为该劳动量正 好代表这种商品供给所必需的劳动和利润的总量;而商品在某一时间所支配 的实际劳动量如果偏离了通常的数量,那就代表由于暂时原因而引起的需求 过多或需求不足。”(同上,第135页) 马尔萨斯在这里也是正确的。商品供给的条件,即在资本主义 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或者更确切说再生产的条件,就在于商品 或它的价值(由商品转化成的货币)在它生产或再生产过程中换得 比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大的劳动量;因为生产商品仅仅是为了 实现利润。 例如,一个棉织厂主卖掉了他的棉布。新棉布的供给条件是, 在棉布的再生产过程中,厂主以货币(即棉布的交换价值)换得比 棉布原来包含的或以货币表现的劳动量大的劳动量。因为棉织厂 主是作为资本家生产棉布的。他要生产的不是棉布,而是利润。生 产棉布只是生产利润的手段。由此应得出什么结果呢?所生产的 棉布比所预付的棉布包含更多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这种剩余 劳动时间,剩余价值,也表现为剩余产品,即表现为比用来交换劳 动的棉布多的棉布。因此,一部分产品并不补偿用来交换劳动的那 些棉布,而构成属于厂主的剩余产品。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考察全 部产品,那末,每一码棉布中都有一定部分(或者说每码棉布的价 值中都有一定部分)没有被支付任何等价物,它代表无酬劳动。可 10 第 十 九 章
见,如果厂主将一码棉布按照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用它同包含 等量劳动时间的货币或商品相交换,那他就是实现了一定数额的 货币或得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而未付任何代价。因为他出卖棉布 不是按照他支付过报酬的劳动时间,而是按照这一码棉布里所包 含的劳动时间,在这个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756]厂主并没有支 付过报酬。棉布包含的劳动时间例如等于12先令。其中厂主只支 付了8先令。如果他按棉布的价值出卖,卖得12先令,他就赚了4 先令。 [(2)马尔萨斯所解释的庸俗的“让渡利润” 见解。马尔萨斯对剩余价值的荒谬观点] 至于说到买者,那末,根据假定,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支付棉 布的价值,也就是说,他付出的货币额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和棉布所 包含的一样多。这里可能有三种情况。(1)买者是资本家。他用来 支付棉布的货币(即商品的价值)也包含一部分无酬劳动。因此,如 果说一个出卖无酬劳动,那末另一个则用无酬劳动来购买。他们各 自实现了无酬劳动,一个以卖者的身分实现,另一个以买者的身分 实现。(2)或者买者是独立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以等价物换 取等价物。卖者以商品形式卖给他的劳动是否支付过报酬,与他根 本无关。他得到的物化劳动和他付出的一样多。(3)最后,或者买 者是雇佣工人。在这种情况下—— 假定商品按它的价值出卖,—— 他也和其他任何买者一样,用他的货币买得商品形式的等价物。他 所得到的商品形式的物化劳动和他以货币形式付出的一样多。但 是,他为换取构成他的工资的货币付出的劳动却比这些货币中包 托·罗·马尔萨斯 11
见,如果厂主将一码棉布按照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用它同包含 等量劳动时间的货币或商品相交换,那他就是实现了一定数额的 货币或得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而未付任何代价。因为他出卖棉布 不是按照他支付过报酬的劳动时间,而是按照这一码棉布里所包 含的劳动时间,在这个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756]厂主并没有支 付过报酬。棉布包含的劳动时间例如等于12先令。其中厂主只支 付了8先令。如果他按棉布的价值出卖,卖得12先令,他就赚了4 先令。 [(2)马尔萨斯所解释的庸俗的“让渡利润” 见解。马尔萨斯对剩余价值的荒谬观点] 至于说到买者,那末,根据假定,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支付棉 布的价值,也就是说,他付出的货币额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和棉布所 包含的一样多。这里可能有三种情况。(1)买者是资本家。他用来 支付棉布的货币(即商品的价值)也包含一部分无酬劳动。因此,如 果说一个出卖无酬劳动,那末另一个则用无酬劳动来购买。他们各 自实现了无酬劳动,一个以卖者的身分实现,另一个以买者的身分 实现。(2)或者买者是独立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以等价物换 取等价物。卖者以商品形式卖给他的劳动是否支付过报酬,与他根 本无关。他得到的物化劳动和他付出的一样多。(3)最后,或者买 者是雇佣工人。在这种情况下—— 假定商品按它的价值出卖,—— 他也和其他任何买者一样,用他的货币买得商品形式的等价物。他 所得到的商品形式的物化劳动和他以货币形式付出的一样多。但 是,他为换取构成他的工资的货币付出的劳动却比这些货币中包 托·罗·马尔萨斯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