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 化解的风险不同。其他社会保险化解的是劳动者在丧 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下收入损铁的风险。,铁业保险化 解的失业风险却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未丧失下的。 ■ ?、,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 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还兼 具间接目的一一促进劳新署再就业。 ■ 3、,享受条件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同劳动者的 工龄、 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而自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就业 意虑。 4、失业保险属王短期低险项目。 超过一定期限,如果 还没有找到新的虹作,就将纳入社会救助陝系,按社会救 筋制度给子生活的补助,不再属宇买亚保险的享受范国
◼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 1、化解的风险不同。其他社会保险化解的是劳动者在丧 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下收入损失的风险。而失业保险化 解的失业风险却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未丧失下的。 ◼ 2、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 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还兼 具间接目的――促进劳动者再就业。 ◼ 3、享受条件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同劳动者的 工龄、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就业 意愿。 ◼ 4、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项目。超过一定期限,如果 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就将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按社会救 助制度给予生活的补助,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享受范围
(三)失业保险的美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或政府制定规章来 强制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动青或浦八单位必须依法参茄, 没有选择的自由。美国、加拿大等实行。 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般由工会组织实施的,用 全鷂卖列哨目参则附不参与理 会进行管理、府供 +是由工会建立的 定的资金支持。 丹麦、 水高等卖行。 3、失业救济制度。是由国家单方出资,给予贫困失业者救 助。 以上述三种模式为基础,在实施中又派生出三种模式: ■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行。如德国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行。如瑞典 ■ 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行。如日本
(三)失业保险的类型 ◼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或政府制定规章来 强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没有选择的自由。-美国、加拿大等实行。 ◼ 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般由工会组织实施的,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参加,政府不参与管理,而是由工会建立的 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 丹麦、 冰岛等实行。 ◼ 3、失业救济制度。是由国家单方出资,给予贫困失业者救 助。 ◼ 以上述三种模式为基础,在实施中又派生出三种模式: ◼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行。如德国 ◼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行。如瑞典 ◼ 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行。如日本
三、失业保险的作用 1.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失业者的 基本生活。 2.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3.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现 4建立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 5.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6.经济、社会的“稳定器
三、失业保险的作用 ◼ 1.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失业者的 基本生活。 ◼ 2. 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 3. 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现 ◼ 4.建立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 ◼ 5.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 6. 经济、社会的“稳定器
四、失业保险制意的基本框架 ■ (一)覆盖范围 ■ 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 但纵观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最初仅覆盖 职业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 一一→目前,很多国家几乎覆盖所有工薪劳动者 一一→近年来,除了失业者外,不充分就业者也受到关 注,一些国家把工作负荷和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也纳 入失业保险。如德国规定,每周工作不到18小时就可以 按失业的有关规定受理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一)覆盖范围 ◼ 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 ◼ 但纵观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最初仅覆盖 职业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 ◼ ――→目前,很多国家几乎覆盖所有工薪劳动者 ◼ ――→近年来,除了失业者外,不充分就业者也受到关 注,一些国家把工作负荷和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也纳 入失业保险。如德国规定,每周工作不到18小时就可以 按失业的有关规定受理
■(二)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2、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3、履行了缴费义务或已参加失业保险 ■4、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意愿 0 失业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 安置和职业培训,被视为有就业意愿。 关于检验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的法律规定: (1)失业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 求工作的行为。 (2)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 人情况。 (3)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
◼ (二)资格条件: ◼ 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 2、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 3、履行了缴费义务或已参加失业保险 ◼ 4、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意愿 。 ◼ 失业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 安置和职业培训,被视为有就业意愿。 ◼ 关于检验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的法律规定: ◼ (1)失业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 求工作的行为。 ◼ (2)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 人情况。 ◼ (3)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