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 第七,党的指导机关要定期讨论政策,讨论法令,检查党 团工作,要有专门同志管理政府党团和政府机关支部的工作。 党对党团的指导也应放在政治原则上,给党团以灵活运用的 余地,不可涉及细微,这样才能培养党团的能力。党对政府工 作同志的理论学习、个人操守和党性锻炼,必须注意,遇有错 误,及时纠正。但在公开场合,必须注意培养这些同志的威信。 四 党团的运用 为了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为了统一党员在政府中的步 调,在县以上的民意机关或行政机关中均应组织党团,由同级 党部指定几个负责干部组成,人数以不超过七人为好,在同级 党的指导与管理下(上下级党团不发生关系),执行下列任务: 第一,受领党给予的训令、命令和指示,把党的政策,党的 决定,依靠自己的努力,取得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的同意,把 党的主张变成政府的主张,并使之见诸实行。 第二,善于在政治原则下,团结共事的非党干部,让他们 充分理解、乐于接受、赞助和执行我们的政策主张,大大发挥 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经过他们去达到团结各阶级各抗日党 派,团结大多数之目的。 第三,利用一切机会扩大党的影响,解释与阐明党的主 张:高度地发挥抗日民主政权的作用,提高其威信,真正做到 政民一致,以加强反对日寇汉奸政权的斗争。同时,不放松一 切机会反对一切破坏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权的行为。 第四,指导在政府中工作的党员,统一党的行动。定期向
第 七 , 党 的 指 导 机 关 要 定 期 讨 论 政 策 , 讨 论 法 令 , 检 查 党 团 工 作 , 要 有 专 门 同 志 管 理 政 府 党 团 和 政 府 机 关 支 部 的 工 作 。 党 对 党 团 的 指 导 也 应 放 在 政 治 原 则 上 , 给 党 团 以 灵 活 运 用 的 余 地 , 不 可 涉 及 细 微 , 这 样 才 能 培 养 党 团 的 能 力 。 党 对 政 府 工 作 同 志 的 理 论 学 习 、 个 人 操 守 和 党 性 锻 炼 , 必 须 注 意 , 遇 有 错 误 , 及 时 纠 正 。 但 在 公 开 场 合 , 必 须 注 意 培 养 这 些 同 志 的 威 信 。 四 党 团 的 运 用 为 了 保 证 党 对 政 权 的 领 导 , 为 了 统 一 党 员 在 政 府 中 的 步 调 , 在 县 以 上 的 民 意 机 关 或 行 政 机 关 中 均 应 组 织 党 团 , 由 同 级 党 部 指 定 几 个 负 责 干 部 组 成 , 人 数 以 不 超 过 七 人 为 好 , 在 同 级 党 的 指 导 与 管 理 下 ( 上 下 级 党 团 不 发 生 关 系 ) , 执 行 下 列 任 务 : 第 一 , 受 领 党 给 予 的 训 令 、 命 令 和 指 示 , 把 党 的 政 策 , 党 的 决 定 , 依 靠 自 己 的 努 力 , 取 得 行 政 机 关 或 民 意 机 关 的 同 意 , 把 党 的 主 张 变 成 政 府 的 主 张 , 并 使 之 见 诸 实 行 。 第 二 , 善 于 在 政 治 原 则 下 , 团 结 共 事 的 非 党 干 部 , 让 他 们 充 分 理 解 、 乐 于 接 受 、 赞 助 和 执 行 我 们 的 政 策 主 张 , 大 大 发 挥 自 己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并 经 过 他 们 去 达 到 团 结 各 阶 级 各 抗 日 党 派 , 团 结 大 多 数 之 目 的 。 第 三 , 利 用 一 切 机 会 扩 大 党 的 影 响 , 解 释 与 阐 明 党 的 主 张 ; 高 度 地 发 挥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的 作 用 , 提 高 其 威 信 , 真 正 做 到 政 民 一 致 , 以 加 强 反 对 日 寇 汉 奸 政 权 的 斗 争 。 同 时 , 不 放 松 一 切 机 会 反 对 一 切 破 坏 共 产 党 和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的 行 为 。 第 四 , 指 导 在 政 府 中 工 作 的 党 员 , 统 一 党 的 行 动 。 定 期 向 1 6 邓 小 平 文 选 第 一 卷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 17 同级党部报告党团的工作,并将自己在政权工作中的经验,发 生的问题,党的政策主张在群众中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反应等 等,迅速反映到党的指导机关,帮助党加强对政权的指导。 为着实现上述任务,党团同志的工作方式,必须注意下列 问题: 甲、要民主。各种重要问题都要经过政府正式会议讨论, 一 般问题也要尽量征求非党干部的意见,取得大家的同意。比 如当县长的同志,切不可大权在握,一切武断独断,要多找一 些人商量,各科的事要经过各科去办,大胆地信任非党干部去 做各种工作,而加以必要的指导和检查。 乙、要能团结人。每个党员都要接近非党员,在政治上去 影响他们帮助他们,同他们一块工作,一块学习,一块讨论问 题,避免过去党员与非党员格格不入的现象。特别对于中间分 子士绅名流,尤为重要,过去我们同志对进步分子都团结不 好,对他们更差了。我们同志的态度要谦和,要诚恳,要尊重其 人格,尊重其意见:不要锋芒毕露,自以为是政治家,而要善于 根据不同对象去进行政治解释工作。感情的联络也是必要的, 因为这对政治上的接近是有帮助的。 丙、要坚持政治立场。遇到违反统战原则的意见或反对我 党的行为,我们绝不能随声附和,也不应取缄默态度,而应根 据不同对象进行解释或者出而反对。这里在方式上要讲究,一 般采取诚恳的解释方法,只有对方是顽固分子或另有阴谋的 人,才应加以有力的反对,并且要吸收非党干部一齐去反对。 如果只是党员说话,非党员旁观,那也无异于说明我们工作做 得不好。在我们提出一个意见或者一个提案时,应征求一些非
同 级 党 部 报 告 党 团 的 工 作 , 并 将 自 己 在 政 权 工 作 中 的 经 验 , 发 生 的 问 题 , 党 的 政 策 主 张 在 群 众 中 在 社 会 各 阶 层 中 的 反 应 等 等 , 迅 速 反 映 到 党 的 指 导 机 关 , 帮 助 党 加 强 对 政 权 的 指 导 。 为 着 实 现 上 述 任 务 , 党 团 同 志 的 工 作 方 式 , 必 须 注 意 下 列 问 题 : 甲 、 要 民 主 。 各 种 重 要 问 题 都 要 经 过 政 府 正 式 会 议 讨 论 , 一 般 问 题 也 要 尽 量 征 求 非 党 干 部 的 意 见 , 取 得 大 家 的 同 意 。 比 如 当 县 长 的 同 志 , 切 不 可 大 权 在 握 , 一 切 武 断 独 断 , 要 多 找 一 些 人 商 量 , 各 科 的 事 要 经 过 各 科 去 办 , 大 胆 地 信 任 非 党 干 部 去 做 各 种 工 作 , 而 加 以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 乙 、 要 能 团 结 人 。 每 个 党 员 都 要 接 近 非 党 员 , 在 政 治 上 去 影 响 他 们 帮 助 他 们 , 同 他 们 一 块 工 作 , 一 块 学 习 , 一 块 讨 论 问 题 , 避 免 过 去 党 员 与 非 党 员 格 格 不 入 的 现 象 。 特 别 对 于 中 间 分 子 士 绅 名 流 , 尤 为 重 要 , 过 去 我 们 同 志 对 进 步 分 子 都 团 结 不 好 , 对 他 们 更 差 了 。 我 们 同 志 的 态 度 要 谦 和 , 要 诚 恳 , 要 尊 重 其 人 格 , 尊 重 其 意 见 ; 不 要 锋 芒 毕 露 , 自 以 为 是 政 治 家 , 而 要 善 于 根 据 不 同 对 象 去 进 行 政 治 解 释 工 作 。 感 情 的 联 络 也 是 必 要 的 , 因 为 这 对 政 治 上 的 接 近 是 有 帮 助 的 。 丙 、 要 坚 持 政 治 立 场 。 遇 到 违 反 统 战 原 则 的 意 见 或 反 对 我 党 的 行 为 , 我 们 绝 不 能 随 声 附 和 , 也 不 应 取 缄 默 态 度 , 而 应 根 据 不 同 对 象 进 行 解 释 或 者 出 而 反 对 。 这 里 在 方 式 上 要 讲 究 , 一 般 采 取 诚 恳 的 解 释 方 法 , 只 有 对 方 是 顽 固 分 子 或 另 有 阴 谋 的 人 , 才 应 加 以 有 力 的 反 对 , 并 且 要 吸 收 非 党 干 部 一 齐 去 反 对 。 如 果 只 是 党 员 说 话 , 非 党 员 旁 观 , 那 也 无 异 于 说 明 我 们 工 作 做 得 不 好 。 在 我 们 提 出 一 个 意 见 或 者 一 个 提 案 时 , 应 征 求 一 些 非 党 与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1 7
18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 党员,不仅进步分子而且中间分子,同我们联名提出。这种方 法不单可以密切与非党员的关系,而且可以发挥大家的积极 性。要吸收非党干部参加政策法令研究,也可以请他们起草文 件,但在起草前,一定要好好讨论,确定原则后再起草,否则起 草后要不得,加以全部否决,也会影响到非党干部的情绪。再 者所谓坚持政治立场,并非遇事固执己见。须知我们要坚持的 是政治原则,不是一切细小的技术问题,细小的技术问题如与 总的方向无大损害(即使有些毛病),都是允许让步的。而且还 要了解,我们自己常有考虑不周之处,非党干部常有许多正确 意见,所以我们应倾听和虚心地接受他们的意见。 丁、不可经常地以党的名义提出意见,尤其不能够每个党 员都代表党。只有大的事件大的问题,才用党的名义提出主 张。只有党正式决定的代表才有权代表党说话,提提案,或与 其他党派接头。党的代表的一切言论行动更要特别慎重,他所 发表的文章、演说、提案等都必须经过党委员会的审查与批 准,即使来不及也应经过党团的正式讨论,事后还要报告党委 员会追认。一般同志,如果他是公开的共产党员,可以一个党 员的面貌进行活动:如果他是一个秘密党员,可以进步分子的 面貌进行活动。 戊、为了保证党的行动一致,党团内部必须有严格的纪 律。首先,对同级党委负完全责任,并接受党委的严格监督。其 次,党团内部要有民主的讨论,但一经决定必须一致行动,不 能有个人的自由。党团对其他负责党员(如参议会中党团对所 有参议员中的党员)有指导之责,党团的决议应通知他们,他 们亦必须服从党团的决议。为了求得意志统一起见,党团可召
党 员 , 不 仅 进 步 分 子 而 且 中 间 分 子 , 同 我 们 联 名 提 出 。 这 种 方 法 不 单 可 以 密 切 与 非 党 员 的 关 系 , 而 且 可 以 发 挥 大 家 的 积 极 性 。 要 吸 收 非 党 干 部 参 加 政 策 法 令 研 究 , 也 可 以 请 他 们 起 草 文 件 , 但 在 起 草 前 , 一 定 要 好 好 讨 论 , 确 定 原 则 后 再 起 草 , 否 则 起 草 后 要 不 得 , 加 以 全 部 否 决 , 也 会 影 响 到 非 党 干 部 的 情 绪 。 再 者 所 谓 坚 持 政 治 立 场 , 并 非 遇 事 固 执 己 见 。 须 知 我 们 要 坚 持 的 是 政 治 原 则 , 不 是 一 切 细 小 的 技 术 问 题 , 细 小 的 技 术 问 题 如 与 总 的 方 向 无 大 损 害 ( 即 使 有 些 毛 病 ) , 都 是 允 许 让 步 的 。 而 且 还 要 了 解 , 我 们 自 己 常 有 考 虑 不 周 之 处 , 非 党 干 部 常 有 许 多 正 确 意 见 , 所 以 我 们 应 倾 听 和 虚 心 地 接 受 他 们 的 意 见 。 丁 、 不 可 经 常 地 以 党 的 名 义 提 出 意 见 , 尤 其 不 能 够 每 个 党 员 都 代 表 党 。 只 有 大 的 事 件 大 的 问 题 , 才 用 党 的 名 义 提 出 主 张 。 只 有 党 正 式 决 定 的 代 表 才 有 权 代 表 党 说 话 , 提 提 案 , 或 与 其 他 党 派 接 头 。 党 的 代 表 的 一 切 言 论 行 动 更 要 特 别 慎 重 , 他 所 发 表 的 文 章 、 演 说 、 提 案 等 都 必 须 经 过 党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与 批 准 , 即 使 来 不 及 也 应 经 过 党 团 的 正 式 讨 论 , 事 后 还 要 报 告 党 委 员 会 追 认 。 一 般 同 志 , 如 果 他 是 公 开 的 共 产 党 员 , 可 以 一 个 党 员 的 面 貌 进 行 活 动 ; 如 果 他 是 一 个 秘 密 党 员 , 可 以 进 步 分 子 的 面 貌 进 行 活 动 。 戊 、 为 了 保 证 党 的 行 动 一 致 , 党 团 内 部 必 须 有 严 格 的 纪 律 。 首 先 , 对 同 级 党 委 负 完 全 责 任 , 并 接 受 党 委 的 严 格 监 督 。 其 次 , 党 团 内 部 要 有 民 主 的 讨 论 , 但 一 经 决 定 必 须 一 致 行 动 , 不 能 有 个 人 的 自 由 。 党 团 对 其 他 负 责 党 员 ( 如 参 议 会 中 党 团 对 所 有 参 议 员 中 的 党 员 ) 有 指 导 之 责 , 党 团 的 决 议 应 通 知 他 们 , 他 们 亦 必 须 服 从 党 团 的 决 议 。 为 了 求 得 意 志 统 一 起 见 , 党 团 可 召 1 8 邓 小 平 文 选 第 一 卷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 19 集专门会议传达党团决定(或党委决定),进行讨论,这样更能 保证行动的一致。党团对于普通党员则不必发生关系,如有意 见可经过政府机关支部去解决。 己、党团没有超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 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通过才生效力。要反对把党 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 庚、一切政府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负责干部,必须成为 工作中的模范,这是保证党的领导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 政府机关支部的工作 政府机关支部的任务,基本上与一般支部相同,它没有党 团的权力和责任。过去有些机关支部变成了第二党团甚至变 成第二政府,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政府机关支部与一般农村支部的对象不同,它还有其特 殊的任务,而且要有比较健全的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才能实现 这些特殊的任务。 政府机关支部的特殊任务是什么呢? 第一,在本机关范围内,有系统地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不 断地向非党员宣传马列主义和党的主张。要通过组织本机关 工作人员的读书会、研究会、救亡室(民革室、救国堂)(⑧)、座 谈会、学术演讲会等方式,来实现这个任务。 第二,党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团结与推动非党员积极负 责地工作。对于不接近群众,喜欢出风头,自逞英雄,“因党而 骄”等现象,必须在支部中不断地进行教育,不断地进行批评
集 专 门 会 议 传 达 党 团 决 定 ( 或 党 委 决 定 ) , 进 行 讨 论 , 这 样 更 能 保 证 行 动 的 一 致 。 党 团 对 于 普 通 党 员 则 不 必 发 生 关 系 , 如 有 意 见 可 经 过 政 府 机 关 支 部 去 解 决 。 己 、 党 团 没 有 超 政 权 的 权 力 , 没 有 单 独 下 命 令 下 指 示 的 权 力 , 它 的 一 切 决 议 , 只 有 经 过 政 府 通 过 才 生 效 力 。 要 反 对 把 党 团 变 成 第 二 政 权 的 错 误 。 庚 、 一 切 政 府 中 的 共 产 党 员 , 特 别 是 负 责 干 部 , 必 须 成 为 工 作 中 的 模 范 , 这 是 保 证 党 的 领 导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 五 政 府 机 关 支 部 的 工 作 政 府 机 关 支 部 的 任 务 , 基 本 上 与 一 般 支 部 相 同 , 它 没 有 党 团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 过 去 有 些 机 关 支 部 变 成 了 第 二 党 团 甚 至 变 成 第 二 政 府 , 这 是 错 误 的 , 必 须 纠 正 。 政 府 机 关 支 部 与 一 般 农 村 支 部 的 对 象 不 同 , 它 还 有 其 特 殊 的 任 务 , 而 且 要 有 比 较 健 全 的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 才 能 实 现 这 些 特 殊 的 任 务 。 政 府 机 关 支 部 的 特 殊 任 务 是 什 么 呢 ? 第 一 , 在 本 机 关 范 围 内 , 有 系 统 地 开 展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不 断 地 向 非 党 员 宣 传 马 列 主 义 和 党 的 主 张 。 要 通 过 组 织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读 书 会 、 研 究 会 、 救 亡 室 ( 民 革 室 、 救 国 堂 ) 〔 8 〕 、 座 谈 会 、 学 术 演 讲 会 等 方 式 , 来 实 现 这 个 任 务 。 第 二 , 党 员 以 自 己 的 模 范 作 用 , 团 结 与 推 动 非 党 员 积 极 负 责 地 工 作 。 对 于 不 接 近 群 众 , 喜 欢 出 风 头 , 自 逞 英 雄 , “ 因 党 而 骄 ” 等 现 象 , 必 须 在 支 部 中 不 断 地 进 行 教 育 , 不 断 地 进 行 批 评 党 与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1 9
20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 斗争。 第三,党员在政权中要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如果发生党 员有犯法舞弊等行为,除了行政上应依法惩治外,党内还应给 以处分。 第四,支部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但支部要在群众中了 解群众的问题、群众的意见和舆论,以及党员非党员的表现, 及时通知党团和报告党委注意。支部有权检查所属党员个人 的工作,但不是检查哪一部门的工作。 第五,支部直属于由党委指定的部门管理,不属于党团指 挥。但党团的决议凡涉及应动员全支部党员执行时,应通知支 部,支部亦必须执行。同时支部对党团、党团对支部均有互相 建议之权。为工作上的便利,党团应有一同志与支部发生经常 关系,以求密切地配合一致。 第六,支部的组织是绝对秘密的,不得以支部名义进行活 动。 第七,支部定期向上级党部做报告,并接受其指示。 六 加强民主教育 随着民主政治的开展,民主教育比任何时候还要迫切,无 论在党内或在群众中,过去这点都是极其不够的。 实际的政治斗争,是党员和群众的最好锻炼。我们除在学 校中、民革室中、训练班中,应注意民主政治的教育外,对每一 个民主运动都要精细地布置,不可丝毫草率,要使之完全符合 民主政治的要求,真正动员起广大民众来参加,动员起全党来
斗 争 。 第 三 , 党 员 在 政 权 中 要 奉 公 守 法 , 遵 守 纪 律 。 如 果 发 生 党 员 有 犯 法 舞 弊 等 行 为 , 除 了 行 政 上 应 依 法 惩 治 外 , 党 内 还 应 给 以 处 分 。 第 四 , 支 部 无 权 干 预 各 种 行 政 工 作 , 但 支 部 要 在 群 众 中 了 解 群 众 的 问 题 、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舆 论 , 以 及 党 员 非 党 员 的 表 现 , 及 时 通 知 党 团 和 报 告 党 委 注 意 。 支 部 有 权 检 查 所 属 党 员 个 人 的 工 作 , 但 不 是 检 查 哪 一 部 门 的 工 作 。 第 五 , 支 部 直 属 于 由 党 委 指 定 的 部 门 管 理 , 不 属 于 党 团 指 挥 。 但 党 团 的 决 议 凡 涉 及 应 动 员 全 支 部 党 员 执 行 时 , 应 通 知 支 部 , 支 部 亦 必 须 执 行 。 同 时 支 部 对 党 团 、 党 团 对 支 部 均 有 互 相 建 议 之 权 。 为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 党 团 应 有 一 同 志 与 支 部 发 生 经 常 关 系 , 以 求 密 切 地 配 合 一 致 。 第 六 , 支 部 的 组 织 是 绝 对 秘 密 的 , 不 得 以 支 部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 第 七 , 支 部 定 期 向 上 级 党 部 做 报 告 , 并 接 受 其 指 示 。 六 加 强 民 主 教 育 随 着 民 主 政 治 的 开 展 , 民 主 教 育 比 任 何 时 候 还 要 迫 切 , 无 论 在 党 内 或 在 群 众 中 , 过 去 这 点 都 是 极 其 不 够 的 。 实 际 的 政 治 斗 争 , 是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最 好 锻 炼 。 我 们 除 在 学 校 中 、 民 革 室 中 、 训 练 班 中 , 应 注 意 民 主 政 治 的 教 育 外 , 对 每 一 个 民 主 运 动 都 要 精 细 地 布 置 , 不 可 丝 毫 草 率 , 要 使 之 完 全 符 合 民 主 政 治 的 要 求 , 真 正 动 员 起 广 大 民 众 来 参 加 , 动 员 起 全 党 来 2 0 邓 小 平 文 选 第 一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