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_年』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 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 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借款币种: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 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 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 (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 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提款 3.1提款期为_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 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 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年 季 月
3.2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 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 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 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 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 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期序 金额 序数 月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 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期 序 金 额 序数 年 季 月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2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 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 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 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 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 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约定事项 7.1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 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 以开证、付款。 7.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査,并为之提供工作 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査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 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 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 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 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 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 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 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 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