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是代理人的概念不清;二是购买方可能对境外销售方是否有境内代理人或者境内代 理人是否已扣缴税款的情况不清楚,因此未予扣缴税款,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存在 定争议。 【相关知识】 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他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实际是一种为防止税款流失而采取的征 管办法。确定扣缴义务人一般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不易管理;二是纳税人的部分资金掌握在扣缴义务人手中。 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税 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 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 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 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 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 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委托代征单位,是指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 法》第二条规定行使委托代征税款权利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不作为,《税收征管 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 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委托代征的代征人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规定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 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 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 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 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 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 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一是代理人的概念不清; 二是购买方可能对境外销售方是否有境内代理人或者境内代 理人是否已扣缴税款的情况不清楚, 因此未予扣缴税款, 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存在一 定争议。 【相关知识】 扣缴义务人, 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他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实际是一种为防止税款流失而采取的征 管办法。 确定扣缴义务人一般基于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不易管理; 二是纳税人的部分资金掌握在扣缴义务人手中。 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税 收征管法》 第三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 代收 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 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 务时, 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 按照双方自愿、 简 便征收、 强化管理、 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 星、 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委托代征单位, 是指根据 《委托代征管理办 法》 第二条规定行使委托代征税款权利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 如果不作为, 《税收征管 法》 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 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而委托代征的代征人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规定: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并可按 《委托代 征协议书》 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代征人将 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 24 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代征人 违规多征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 税款已 入库的, 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 受到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 应当及时退回。”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 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2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17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本条规定意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税 制。目前,集团纳税制度尚未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体现,《试点实施办法》制定 本条规定,对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试点过程中探索实施集 团纳税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无变化。 【相关知识】 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在增值税制度安排上,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 税人合并纳税。集团纳税制度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数量,降 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有利于 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企业架构。目前,欧盟、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开征增值税的主要国家相继引入了集团纳税制度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规定 为便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以下称财会〔2012〕13号文件), 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无变化。 【相关知识】 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财会字第83号)。 有关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关于对 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有关营改增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请参考财会〔2012〕13号文件。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
本条规定意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税 制。 目前, 集团纳税制度尚未在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体现, 《试点实施办法》 制定 本条规定, 对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为试点过程中探索实施集 团纳税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无变化。 【相关知识】 集团纳税制度, 是指在增值税制度安排上, 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 税人合并纳税。 集团纳税制度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数量, 降 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 也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 有利于 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优化企业架构。 目前, 欧盟、 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开征增值税的主要国家相继引入了集团纳税制度。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规定。 为便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部印发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 〔2012〕 13 号, 以下称财会 〔2012〕 13 号文件), 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无变化。 【相关知识】 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请参考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 财会字第 83 号)。 有关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请参考 《财政部关于对 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 〔1995〕 22 号)。 有关营改增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请参考财会 〔2012〕 13 号文件。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 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一、 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 即: 销售应税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 18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2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注释》执行。 二、此次营改增改革是将全部营业税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注释》 既包括已经实行营改增改革的应税行为,也包括此次新纳入营改增改革的金融业、建 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即涵盖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所有应税行为。 三、《注释》是在《原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基础上,结 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及《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丌T4754—2011),主要依据涉税行为属性进行了税目划分,调整了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个别应税服务的税目归属,梳理完善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 中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新 增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未能直接列明的新兴经济行为,以及未能纳入营业税征税 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同时,考虑到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存在新兴业态较多 新兴经济行为不断涌现的情况,以“其他现代服务”和“其他生活性服务”作为 兜底。 现对上述《注释》的修改内容举例说明一下 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文化 创意服务”中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划转至“销售无形资产”税目项下。 2.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划转至 现代服务一鉴证咨询一咨询”税目项下。 3.按照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将“保险”的税目注释,由原营业税 税目注释的“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 济利益的业务”的表述修订为“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 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 服务”。 4.与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相比,新增“安全保护服务”项目,将已征收营业税但 未在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直接列明的安全保护服务直接写入《注释》。 5.新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将转让席位权等未能纳入原营业税征税 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增加到《注释》中 《注释》的具体调整内容请见《注释》有关政策解读。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仅因征税范围扩大为“应税行为”而进行了 文字性修改
中, 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 服务、 生活服务。 具体范围按照 《注释》 执行。 二、 此次营改增改革是将全部营业税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 《注释》 既包括已经实行营改增改革的应税行为, 也包括此次新纳入营改增改革的金融业、 建 筑业、 房地产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即涵盖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所有应税行为。 三、 《注释》 是在 《原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基础上, 结 合 《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 (国税发 〔 1993〕 149 号) 以及 《 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 (GB / T 4754—2011) , 主要依据涉税行为属性进行了税目划分, 调整了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中个别应税服务的税目归属, 梳理完善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 中金融保险业、 建筑业、 其他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具体范围, 新 增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未能直接列明的新兴经济行为, 以及未能纳入营业税征税 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 同时, 考虑到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存在新兴业态较多、 新兴经济行为不断涌现的情况, 以 “其他现代服务” 和 “其他生活性服务” 作为 兜底。 现对上述 《注释》 的修改内容举例说明一下: 1 将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研发和技术服务” 中的 “技术转让服务”, “文化 创意服务” 中的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划转至 “销售无形资产” 税目项下。 2 将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研发和技术服务” 中的 “技术咨询服务” 划转至 “现代服务—鉴证咨询—咨询” 税目项下。 3 按照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 将 “保险” 的税目注释, 由原营业税 税目注释的 “保险, 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 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 济利益的业务” 的表述修订为 “保险服务,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 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 服务” 。 4 与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相比, 新增 “安全保护服务” 项目, 将已征收营业税但 未在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直接列明的安全保护服务直接写入 《注释》。 5 新增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项目, 将转让席位权等未能纳入原营业税征税 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增加到 《注释》 中。 《注释》 的具体调整内容请见 《注释》 有关政策解读。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仅因征税范围扩大为 “应税行为” 而进行了 文字性修改。 2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19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相关知识】 、税目的定义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是指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 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它反映了 具体的征收范围,体现了征税广度,是一个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要素之一。例如,我 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环节的特定消费品,现行消费税 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如房产税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 的必要。有的税种征税对象比较复杂,一般要先分大类,在类别之下再分税目、子 目、细目 凡是无税目的税种均有统一的税率,凡是有税目的税种均无统一税率。规定税目 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 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这 样征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 通过规定各种税目,可以对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税 收政策。理论上说,设计税目时,一方面须注意不同税目的划分界限要十分明确,不 能模棱两可。否则,由于税目不同税率不同,在征税时,适用税目不明,就会发生混 另一方面应注意同一税目的税负水平尽量接近,如果同一税目的税负水平相差悬 殊,征税后,就会发生税负过轻过重的不合理现象。 设计税目的方法有二:一是列举法,二是概括法。与此相对,税目可分为列举税 目和概括税目。 、税目的作用和目的 (一)税目的作用。 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 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 归类和界定。 (二)税目的目的。 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 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 润水平相当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 税率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相关知识】 一、 税目的定义 税目, 亦称 “课税品目” 或 “征税品目”, 是指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 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它反映了 具体的征收范围, 体现了征税广度, 是一个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要素之一。 例如, 我 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和零售环节的特定消费品, 现行消费税 征税范围包括烟、 酒、 化妆品等 15 个税目。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如房产税征税对象简单、 明确, 没有另行规定税目 的必要。 有的税种征税对象比较复杂, 一般要先分大类, 在类别之下再分税目、 子 目、 细目。 凡是无税目的税种均有统一的税率, 凡是有税目的税种均无统一税率。 规定税目 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 规定征税的广度。 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 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 这 样征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 通过规定各种税目, 可以对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体现国家税 收政策。 理论上说, 设计税目时, 一方面须注意不同税目的划分界限要十分明确, 不 能模棱两可。 否则, 由于税目不同税率不同, 在征税时, 适用税目不明, 就会发生混 乱。 另一方面应注意同一税目的税负水平尽量接近, 如果同一税目的税负水平相差悬 殊, 征税后, 就会发生税负过轻过重的不合理现象。 设计税目的方法有二: 一是列举法, 二是概括法。 与此相对, 税目可分为列举税 目和概括税目。 二、 税目的作用和目的 (一) 税目的作用。 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 体现征税的广度, 凡属于列举税 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 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 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 归类和界定。 (二) 税目的目的。 设置税目的目的, 一是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 策, 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 二是体现 “简便” 原则, 对性质相同、 利 润水平相当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 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 税率。 第十条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20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2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 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才 能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的,也不征收增值税。非经营活动包括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理解“有偿 (一)有偿,是确立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的具体解读和案例参见第十一条的政策解读。 (三)例外情形。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四、如何理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 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解读第一条时已述及,“应税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确立一项经济行为 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四个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服务的接受者是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就是属于自我 服务的范畴。对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监 (印) 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 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 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才 能征收增值税。 二、 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的, 也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包括: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如何理解 “有偿”。 (一) 有偿, 是确立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 有偿, 包括取得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的具体解读和案例参见第十一条的政策解读。 (三) 例外情形。 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外, 应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征收增值税。 四、 如何理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 服务, 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解读第一条时已述及, “应税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 是确立一项经济行为 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四个必备条件之一, 也就是说服务的接受者是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就是属于自我 服务的范畴。 对于这条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 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