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 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 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 示,进一步做妤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 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 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 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 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吴 燕 联系电话: 62022288转 391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 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 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 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 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 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 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 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I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 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l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 受压力大于等于0.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 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 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l)最高工作压力(Pw)(注l)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 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025 m 3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 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 m 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 3 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 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 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 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 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 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 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 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 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 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 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 a·m3):(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⑧)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a)的材料 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 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 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 习借鉴和实验硏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 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 第8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 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 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 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 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4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 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 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l)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 MPa·m 3 );(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 3 );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 3 );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 MPa)的材料 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 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 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 m 3 );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 m 3 )。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 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 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 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 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 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 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 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 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 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材料 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 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 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 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 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 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 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 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l50第2章和附录C、GB1l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 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
5 注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 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 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 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 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 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 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 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 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 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 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 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 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 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 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 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