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住户普查表填报说明 (一)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住户普査表的登记对象是农村住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普查区住户普查表的具体登记对象是: 1.农村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2.城镇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 域的住户。 3.普查区属于农村还是城镇,由乡镇及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具体划分 方法参见“普查方案要点”中的普查地域范围。 (二)住户普查表主要内容 住户普查表共分为四张表。 1.户1表住户基本情况。由所有家庭户填写。 正面为人口与就业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本地户中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人填写。超过7人时,增加一张户 表 反面为住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保障、住宅情况、生活设施、借贷款、 承包和经营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经营行业等,按户填报。户1表续表的反面 不填写。 2.户2表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类别、数量 (2)本户雇佣的农业从业人员数量 (3)本户经营的各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面积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1 - 一、住户普查表填报说明 (一)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农村住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普查区住户普查表的具体登记对象是: 1.农村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2.城镇普查区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 域的住户。 3.普查区属于农村还是城镇,由乡镇及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具体划分 方法参见“普查方案要点”中的普查地域范围。 (二)住户普查表主要内容 住户普查表共分为四张表。 1.户 1 表 住户基本情况。由所有家庭户填写。 正面为人口与就业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本地户中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人填写。超过 7 人时,增加一张户 1 表。 反面为住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保障、住宅情况、生活设施、借贷款、 承包和经营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经营行业等,按户填报。户 1 表续表的反面 不填写。 2.户 2 表 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类别、数量 (2)本户雇佣的农业从业人员数量 (3)本户经营的各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面积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4)本户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及播种面积 5)农业技术措施的应用及数量 (6)主要禽畜存栏数量 (7)主要农林牧渔产品销售收入 (8)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情况 3.户3表集体户人口情况。由集体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户人口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籍地、 户籍性质、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主要行业等。 4.户4表住户普查长表。在抽样调查户中开展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支出和投资、食品和能源消费等情况 (三)户的基本概念 1.住户 住户是指有固定住所、由经济和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户籍上为 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分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 按一户填报。 2.家庭户和集体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住所、是否经营农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 住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住户 本地人口单身独自居住的也作为家庭户。全家外来的人口,按家庭户填报。经营 农业的人口,无论是否具有家庭户的形式,均按家庭户填报 集体户是指由相互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中、不经 营农业的人口组成的住户。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单身外来人口和在本普查区没有 其他住处、不经营农业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填报。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口, 个单位为一个集体户。散居的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 个集体户。 家庭户从户1表开始填报,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还需要填报户2表。集 体户只填报户3表。 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 根据是否经营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2 - (4)本户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及播种面积 (5)农业技术措施的应用及数量 (6)主要禽畜存栏数量 (7)主要农林牧渔产品销售收入 (8)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情况 3.户 3 表 集体户人口情况。由集体户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户人口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籍地、 户籍性质、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主要行业等。 4.户 4 表 住户普查长表。在抽样调查户中开展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支出和投资、食品和能源消费等情况。 (三)户的基本概念 1.住户 住户是指有固定住所、由经济和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户籍上为 一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分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 按一户填报。 2.家庭户和集体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住所、是否经营农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 住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住户。 本地人口单身独自居住的也作为家庭户。全家外来的人口,按家庭户填报。经营 农业的人口,无论是否具有家庭户的形式,均按家庭户填报。 集体户是指由相互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中、不经 营农业的人口组成的住户。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单身外来人口和在本普查区没有 其他住处、不经营农业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填报。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口, 一个单位为一个集体户。散居的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一 个集体户。 家庭户从户 1 表开始填报,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还需要填报户 2 表。集 体户只填报户 3 表。 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 根据是否经营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
第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务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 其他住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牲畜以及家禽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收入在500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例如,一个户如果没有任何别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饲养了5只鸡,不需要作 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但是,如果该户经营了0.1亩菜地,达到了农户的标准 有1只鸡也需要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 营户。 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 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按一 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要填报户1表和户2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家庭户只填报 户1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集体户只填报户3表。 4.本地户和外来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户籍所在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分为本地户和外 来户。 本地户:一个住户只要有1名住户成员的户籍在本普查区,即为本地户。本 地户需要登记3类人口。这三类人口是: (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本户人口; (2)本户其他户籍人口 (3)其他与本户经济和生活连为一体的人口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3 - 务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 其他住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面积在 0.1 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 1 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牲畜以及家禽 20 只及以上。 2006 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 500 元以上。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收入在 500 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例如,一个户如果没有任何别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饲养了 5 只鸡,不需要作 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但是,如果该户经营了 0.1 亩菜地,达到了农户的标准, 有 1 只鸡也需要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 营户。 一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 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按一 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户要填报户 1 表和户 2 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家庭户只填报 户 1 表,农村其他住户中的集体户只填报户 3 表。 4.本地户和外来户 根据住户成员的户籍所在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分为本地户和外 来户。 本地户:一个住户只要有 1 名住户成员的户籍在本普查区,即为本地户。本 地户需要登记 3 类人口。这三类人口是: (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本户人口; (2)本户其他户籍人口; (3)其他与本户经济和生活连为一体的人口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外来户:如果住户中全部人口的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即为外来户。外来户 只需要登记1类人口,即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人口。 (四)指标解释 1.表头部分 同一住户填写的户1表的乡(镇、街道)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 区编码、普查小区码、户编号必须与普查小区的摸底表一致。其中乡(镇、街道) 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区编码、普查小区编码应在入户登记前填写 完毕并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出现表头抄录错误重抄整张普查表 乡(镇、街道)名称指本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在农业普查中由国务院农 业普査办公室给予乡镇编码的农(林、牧、渔场)的正式名称。 乡镇编码按国务院农业普査办公室提供的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须填 满3格,不足的左补0。 普查区名称指本户所在的普查区实际称呼,一般为行政村和居委会的名称 普查区编码按国务院农业普査办公室提供的行政村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 须填满3格,不足的左补0。 普查小区编码在本次农业普查中由村农业普查小组划定的、经乡级以上普 查办公室批准的普查小区的编码。可在入户登记以前(后),由普查员根据摸底 情况一次性填写。必须填满两格,不足的左补0。 户编号户编号应与“普査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一致;编码以普査小区为 单位,从001开始升序排列。无论是“户1表”还是“户2表”,同一户的户编 号、地址码必须确保严格一致。也不要抛开“普査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另行编 号。必须填满3格,不足的左补0。 户主姓名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没有身份证的按户口 簿填写。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户主为家 庭主要决策人或收入主要来源人。户主姓和名从左往右分别填入对应光电录入格 中,少数民族姓名不分姓名直接从左往右填写。 本户共张按本户在填写户表时的实际用表张数填写 附表1不同类型住户的普查表张数 住户人数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其他家庭户 集体户 7人以下 2张(1张户1表,1张户2表)1张户1表 40人以下1户1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4 - 外来户:如果住户中全部人口的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即为外来户。外来户 只需要登记 1 类人口,即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人口。 (四)指标解释 1.表头部分 同一住户填写的户 1 表的乡(镇、街道)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 区编码、普查小区码、户编号必须与普查小区的摸底表一致。其中乡(镇、街道) 名称、乡镇编码、普查区名称、普查区编码、普查小区编码应在入户登记前填写 完毕并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出现表头抄录错误重抄整张普查表。 乡(镇、街道)名称 指本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在农业普查中由国务院农 业普查办公室给予乡镇编码的农(林、牧、渔场)的正式名称。 乡镇编码 按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须填 满 3 格,不足的左补 0。 普查区名称 指本户所在的普查区实际称呼,一般为行政村和居委会的名称。 普查区编码 按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行政村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必 须填满 3 格,不足的左补 0。 普查小区编码 在本次农业普查中由村农业普查小组划定的、经乡级以上普 查办公室批准的普查小区的编码。可在入户登记以前(后),由普查员根据摸底 情况一次性填写。必须填满两格,不足的左补 0。 户编号 户编号应与“普查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一致;编码以普查小区为 单位,从 001 开始升序排列。无论是“户 1 表”还是“户 2 表”,同一户的户编 号、地址码必须确保严格一致。也不要抛开“普查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另行编 号。必须填满 3 格,不足的左补 0。 户主姓名 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没有身份证的按户口 簿填写。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户主为家 庭主要决策人或收入主要来源人。户主姓和名从左往右分别填入对应光电录入格 中,少数民族姓名不分姓名直接从左往右填写。 本户共_张 按本户在填写户表时的实际用表张数填写。 附表 1 不同类型住户的普查表张数 住户人数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村其他家庭户 集体户 7 人以下 2 张(1 张户 1 表,1 张户 2 表) 1 张户 1 表 40 人以下 1 户 1
三部分普查表填报说明 8~14人 3张(2张户1表,1张户2表2张户1表 张户3表,40人以 15人以上 4张(3张户1表,1张户2表)3张户1表 上追加户3表续 表 本表第张第1张均为户1表,接下来是户1表续表,最后是户2表。没 有户1表续表时,第二张是户2表。住户成员超过7人时,增加1张户1表,并 将第8~14个住户成员登记在第2张户1表中(即户1表续表中)。 上述内容除户主姓名外,其他的不必询问被访者,可由普查员直接填写。 2户1表住户家庭基本情况 人口与就业情况本部分披人填报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 R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本项目设有8个选项。户 主应填在第一顺序位。户主的配偶、子女(包括媳、婿)、父母(包括岳父母)、 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成员依次填入。住户成员超过7个的再使用 张户1表 附表2 R1与户主关系 填写代码与户主关系 附加说明 1卩主家庭决策人或家庭主要挣钱者 2配偶 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子女户主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 4父母户主的父母、或岳父母、或继父母、或养父母 5祖父母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孙子女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 7兄弟姐妹卩户主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8他成员脂本户除上述七种人以外的成员 R2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填“1”,女性填“2” R3年齡按周岁计算。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 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岁”。99岁以上的填99岁。 R42006年12月31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是指被登记人在2006年12 月31日晚是否居住在本普査区。本普查区是指当前正在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区 因走亲访友、看病、办事等原因临时性外出,视为在本户居住,临时性来访不视 为在本户居住。 R52006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月)是指2006年被登记人在本普查居
第三部分 普查表填报说明 - 5 - 张户 3 表,40 人以 上追加户 3 表续 表。 8~14 人 3 张(2 张户 1 表,1 张户 2 表 2 张户 1 表 15 人以上 4 张(3 张户 1 表,1 张户 2 表) 3 张户 1 表 本表第_张 第 1 张均为户 1 表,接下来是户 1 表续表,最后是户 2 表。没 有户 1 表续表时,第二张是户 2 表。住户成员超过 7 人时,增加 1 张户 1 表,并 将第 8~14 个住户成员登记在第 2 张户 1 表中(即户 1 表续表中)。 上述内容除户主姓名外,其他的不必询问被访者,可由普查员直接填写。 2.户 1 表 住户家庭基本情况 人口与就业情况 本部分按人填报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 R1 与户主关系 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本项目设有 8 个选项。户 主应填在第一顺序位。户主的配偶、子女(包括媳、婿)、父母(包括岳父母)、 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成员依次填入。住户成员超过 7 个的再使用 一张户 1 表。 附表 2 R1 与户主关系 填写代码 与户主关系 附加说明 1 户主 家庭决策人或家庭主要挣钱者 2 配偶 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3 子女 户主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 4 父母 户主的父母、或岳父母、或继父母、或养父母 5 祖父母 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 孙子女 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 7 兄弟姐妹 户主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8 其他成员 指本户除上述七种人以外的成员 R2 性别 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填“1”,女性填“2”。 R3 年龄 按周岁计算。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 岁”。99 岁以上的填 99 岁。 R4 2006 年 12 月 31 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 是指被登记人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晚是否居住在本普查区。本普查区是指当前正在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区。 因走亲访友、看病、办事等原因临时性外出,视为在本户居住,临时性来访不视 为在本户居住。 R5 2006 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月) 是指 2006 年被登记人在本普查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