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 并不是调整一切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特点 科学技术性: 规范性和强制性 综合性和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 •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环境保护法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 • 并不是调整一切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 特点: – 科学技术性: – 规范性和强制性 – 综合性和广泛性:
环境保护洪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发展,制定本法。(《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 保护对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 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 立法目的 –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发展,制定本法。(《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 • 保护对象 –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 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 对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 资”企业等)都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宣布废止才失效 《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 空间效力:外国使馆不在其内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地下领土 大陆+岛屿内水+领海空气空间领陆下底土+领水下底土 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和终止时间。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 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 – 对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三 资”企业等)都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宣布废止才失效。 (《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 – 空间效力:外国使馆不在其内 领域= 领陆 + 领水 + 领空 + 地下领土 大陆+岛屿 内水+领海 空气空间 领陆下底土+领水下底土 – 对人的效力: – 时间效力:生效和终止时间。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WISALNPACSANNAMIM ALI 宪法条文 综合法—《环境保护法》 国 土地利用规划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环 污染防治法 法境 境 环境资源法 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律体系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 其他相关法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国际条约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环 境 法 律 体 系 国 内 环 境 法 宪法条文 综合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其他相关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资源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国际条约
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谁开发利用谁保护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 谁开发利用谁保护的原则 –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