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 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 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 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 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 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 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 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 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众性组织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 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 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 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众性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至 于其原来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所不问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至 于其原来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所不问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 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 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4月29日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 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 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 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四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准国家工作 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 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 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 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 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 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四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准国家工作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