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摩林( Dumoulin,1500 法国 1566) “当事人意思自治” 达让特菜莱 D'Argentre,15191590) 荷兰胡伯( Huber,1636-1694 “国际礼让说
法国 荷兰 胡伯(Huber,1636-1694) “国际礼让说” 杜摩林(Dumoulin,1500- 1566) 达让特莱(D’ Argentre,1519-1590) “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近代“法律关系本座说”时 代 德国 萨维尼( Savigny1779 1861)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二、近代“法律关系本座说”时 代 德国 萨维尼(Savigny,1779- 1861)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法律不是那种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 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 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 之中,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 “民族的共同意识”。正如一个民族的语言、 构成、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 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它随着民族的 成长而成长,只有对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 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萨维尼
“法律不是那种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 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 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 之中,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 “民族的共同意识”。正如一个民族的语言、 构成、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 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它随着民族的 成长而成长,只有对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 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萨维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