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国际人权 犯”以及“扣留人质”和“身体惩罚”,或以上述行为相威胁。 ⑤规定了对妇女儿童以及新闻记者的保护措施。 第五部和第六部分别规定了日内瓦四公约和本议定书的 执行以及最后条款。 1s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指1977年6月8日于 日内瓦签定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 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已于 1978年12月7日生效。我国于1983年9月14日交存加入 书,1984年3月14日对我国生效。包括序文和五个部分共28 条条文,其内容与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内容基本相同, 只是作了简略的规定。与第一附加议定书所不同的主要是适 用范围上的区别和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第二议定书所规 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内武装冲突,即内战,但不适用于一国内 部的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和暴动行为。第二议定书规定, 应适用第一议定书“所未包括、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 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率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 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 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 切武装冲突”。“本议定书不应适用于非武装冲突的内部动乱 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而不时发生的暴力行为和其他类 似性质的行为”。关于“不干涉”原则,该议定书第3条作了 如下两款规定:“①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援引以损害国 家的主权,或损害政府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或恢复国内法律 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②本议定书的任
犯 ” 以 及 “ 扣 留 人 质 ” 和 “ 身 体 惩 罚 ” , 或 以 上 述 行 为 相 威 胁 。 ⑤ 规 定 了 对 妇 女 儿 童 以 及 新 闻 记 者 的 保 护 措 施 。 第 五 部 和 第 六 部 分 别 规 定 了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和 本 议 定 书 的 执 行 以 及 最 后 条 款 。 1 9 7 7 年 第 二 附 加 议 定 书 指 1 9 7 7 年 6 月 8 日 于 日 内 瓦 签 定 的 《 1 9 4 9 年 8 月 1 2 日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非 国 际 性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 第 二 议 定 书 ) 》 。 已 于 1 9 7 8 年 1 2 月 7 日 生 效 。 我 国 于 1 9 8 3 年 9 月 1 4 日 交 存 加 入 书 , 1 9 8 4 年 3 月 1 4 日 对 我 国 生 效 。 包 括 序 文 和 五 个 部 分 共 2 8 条 条 文 , 其 内 容 与 1 9 7 7 年 第 一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内 容 基 本 相 同 , 只 是 作 了 简 略 的 规 定 。 与 第 一 附 加 议 定 书 所 不 同 的 主 要 是 适 用 范 围 上 的 区 别 和 规 定 了 “ 不 干 涉 ” 原 则 。 第 二 议 定 书 所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国 内 武 装 冲 突 , 即 内 战 , 但 不 适 用 于 一 国 内 部 的 动 乱 和 紧 张 局 势 , 如 暴 动 和 暴 动 行 为 。 第 二 议 定 书 规 定 , 应 适 用 第 一 议 定 书 “ 所 未 包 括 、 而 在 缔 约 一 方 领 土 内 发 生 的 该 方 武 装 部 队 和 在 负 责 统 率 下 对 该 方 一 部 分 领 土 行 使 控 制 权 , 从 而 使 其 能 进 行 持 久 而 协 调 的 军 事 行 动 并 执 行 本 议 定 书 的 持 不 同 政 见 的 武 装 部 队 或 其 他 有 组 织 的 武 装 集 团 之 间 的 一 切 武 装 冲 突 ” 。 “ 本 议 定 书 不 应 适 用 于 非 武 装 冲 突 的 内 部 动 乱 和 紧 张 局 势 , 如 暴 动 、 孤 立 而 不 时 发 生 的 暴 力 行 为 和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行 为 ” 。 关 于 “ 不 干 涉 ” 原 则 , 该 议 定 书 第 3 条 作 了 如 下 两 款 规 定 : “ ① 本 议 定 书 的 任 何 规 定 均 不 应 援 引 以 损 害 国 家 的 主 权 , 或 损 害 政 府 用 一 切 合 法 手 段 维 持 或 恢 复 国 内 法 律 和 秩 序 或 保 卫 国 家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的 责 任 。 ② 本 议 定 书 的 任 1 8 7 8 国 际 人 权
画1879 何规定均不应援引作为无论基于任何理由而直接或间接干涉 武装冲突或冲突发生地的缔约一方的内部或外部事务的根 人质泛指被一方以强制手段扣留作为向另一方取 得某种担保条件的自然人。“人质”一词在过去一般是特指按 协议由交战一方取得或交由交战另一方的并被扣押作为担保 条件的人,通常是一个重要人物。扣留人质的作法在古代就 有,到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了扣押市民作人质的现象。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军经常以扣留甚至杀害人质作为维 持其在占领区的统治的一种手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 军也经常采取逮捕和杀害人质的办法。针对这种情况,欧洲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第2款,把杀害人质视为战争犯罪 行为。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4条首次在国际公约中明 确规定:“禁止作为人质。”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具 体规定禁止将不实际参加战争的人员“作为人质”。自第二次 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特别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恐 怖主义活动泛滥成灾,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劫持人质事件 不断发生。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以扣押人质作为一种强制手段 要挟有关国家的政府以迫使它们作出某种让步。到了1976 年,扣留人质事件日益增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经 过几年酝酿,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
何 规 定 均 不 应 援 引 作 为 无 论 基 于 任 何 理 由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干 涉 武 装 冲 突 或 冲 突 发 生 地 的 缔 约 一 方 的 内 部 或 外 部 事 务 的 根 据 ” 。 二 画 人 质 泛 指 被 一 方 以 强 制 手 段 扣 留 作 为 向 另 一 方 取 得 某 种 担 保 条 件 的 自 然 人 。 “ 人 质 ” 一 词 在 过 去 一 般 是 特 指 按 协 议 由 交 战 一 方 取 得 或 交 由 交 战 另 一 方 的 并 被 扣 押 作 为 担 保 条 件 的 人 , 通 常 是 一 个 重 要 人 物 。 扣 留 人 质 的 作 法 在 古 代 就 有 , 到 了 1 9 世 纪 下 半 叶 开 始 出 现 了 扣 押 市 民 作 人 质 的 现 象 。 在 两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 , 德 军 经 常 以 扣 留 甚 至 杀 害 人 质 作 为 维 持 其 在 占 领 区 的 统 治 的 一 种 手 段 。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中 , 日 军 也 经 常 采 取 逮 捕 和 杀 害 人 质 的 办 法 。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 欧 洲 国 际 军 事 法 庭 宪 章 第 6 条 第 2 款 , 把 杀 害 人 质 视 为 战 争 犯 罪 行 为 。 1 9 4 9 年 日 内 瓦 第 四 公 约 第 3 4 条 首 次 在 国 际 公 约 中 明 确 规 定 : “ 禁 止 作 为 人 质 。 ” 1 9 4 9 年 日 内 瓦 公 约 共 同 第 3 条 具 体 规 定 禁 止 将 不 实 际 参 加 战 争 的 人 员 “ 作 为 人 质 ” 。 自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之 后 , 特 别 是 自 2 0 世 纪 6 0 年 代 以 来 ,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泛 滥 成 灾 ,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表 现 就 是 劫 持 人 质 事 件 不 断 发 生 。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分 子 以 扣 押 人 质 作 为 一 种 强 制 手 段 要 挟 有 关 国 家 的 政 府 以 迫 使 它 们 作 出 某 种 让 步 。 到 了 1 9 7 6 年 , 扣 留 人 质 事 件 日 益 增 多 , 引 起 了 国 际 社 会 的 严 重 关 切 。 经 过 几 年 酝 酿 ,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1 9 7 9 年 通 过 了 《 反 对 劫 持 人 质 国 二 画 1 8 7 9
1880国际人权 际公约》。 人权(二)雷纳·加善著,载《国际法学院讲演 集》,1974年第4册,第140卷。论述了以下问题:关于人权 概念的起源与发展,认为人权的概念是极古老的,宗教史上 的十诫和古希腊对某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的谴责都涉及到 人权的内容。但真正堪称为人权的权利始于中世纪英王无土 地约翰的臣民提出的要求和佛兰德(今比利时东、西佛兰德 与法国北部地区)城市布尔乔亚的要求。1689年英国的权利 法案、1778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 三个非常重要的文件。第二次大战中,纳粹德国严重侵犯被 占领国家居民的人权。由于许多殖民地附属国成为独立国家,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宣布了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关 于人权之实施,认为已进入“所有国家终于宣布了人权的阶 段,这具有不可低估的决定性意义”,“所有国家都承认它们 的公民和外国人的法律价值”。但遵守这些权利仍然是个大问 题,“原则上该由每个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满足自由与公 认的权利,立法、执行与行政工具都应用来为此目的服务 不幸的是,有许多经济、政治不太先进的国家,大部分人权 都不能受到尊重。其他国家的合作是必要的。”关于国家主权, 认为由于绝对主权的规定,有关人权文件签字国在实施言论, 迁徙自由等方面不愿受集体监督。但“我们很难正面否定主 权”,应努力在某些方面减轻主权的绝对性。最后,鼓吹制订 区域性人权公约,建立地区性“人权联盟”,培养人和制造舆
际 公 约 》 。 人 权 ( 二 ) 雷 纳 · 加 善 著 , 载 《 国 际 法 学 院 讲 演 集 》 , 1 9 7 4 年 第 4 册 , 第 1 4 0 卷 。 论 述 了 以 下 问 题 : 关 于 人 权 概 念 的 起 源 与 发 展 , 认 为 人 权 的 概 念 是 极 古 老 的 , 宗 教 史 上 的 十 诫 和 古 希 腊 对 某 些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的 谴 责 都 涉 及 到 人 权 的 内 容 。 但 真 正 堪 称 为 人 权 的 权 利 始 于 中 世 纪 英 王 无 土 地 约 翰 的 臣 民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佛 兰 德 ( 今 比 利 时 东 、 西 佛 兰 德 与 法 国 北 部 地 区 ) 城 市 布 尔 乔 亚 的 要 求 。 1 6 8 9 年 英 国 的 权 利 法 案 、 1 7 7 8 年 美 国 的 独 立 宣 言 与 1 7 8 9 年 法 国 的 人 权 宣 言 是 三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文 件 。 第 二 次 大 战 中 , 纳 粹 德 国 严 重 侵 犯 被 占 领 国 家 居 民 的 人 权 。 由 于 许 多 殖 民 地 附 属 国 成 为 独 立 国 家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与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都 宣 布 了 各 国 人 民 的 自 决 权 。 关 于 人 权 之 实 施 , 认 为 已 进 入 “ 所 有 国 家 终 于 宣 布 了 人 权 的 阶 段 , 这 具 有 不 可 低 估 的 决 定 性 意 义 ” , “ 所 有 国 家 都 承 认 它 们 的 公 民 和 外 国 人 的 法 律 价 值 ” 。 但 遵 守 这 些 权 利 仍 然 是 个 大 问 题 , “ 原 则 上 该 由 每 个 国 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以 满 足 自 由 与 公 认 的 权 利 , 立 法 、 执 行 与 行 政 工 具 都 应 用 来 为 此 目 的 服 务 ” 。 “ 不 幸 的 是 , 有 许 多 经 济 、 政 治 不 太 先 进 的 国 家 , 大 部 分 人 权 都 不 能 受 到 尊 重 。 其 他 国 家 的 合 作 是 必 要 的 。 ” 关 于 国 家 主 权 , 认 为 由 于 绝 对 主 权 的 规 定 , 有 关 人 权 文 件 签 字 国 在 实 施 言 论 , 迁 徙 自 由 等 方 面 不 愿 受 集 体 监 督 。 但 “ 我 们 很 难 正 面 否 定 主 权 ” , 应 努 力 在 某 些 方 面 减 轻 主 权 的 绝 对 性 。 最 后 , 鼓 吹 制 订 区 域 性 人 权 公 约 , 建 立 地 区 性 “ 人 权 联 盟 ” , 培 养 人 和 制 造 舆 1 8 8 0 国 际 人 权
画1881 论以支持人权。 加善是西方“人权至上”先锋之一,曾获诺贝尔和平奖, 这篇演说给西方学者制造人权舆论定了基调。 人权日联合国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而举行 庆祝活动的日子。联合国大会在1950年12月4日第423 V)号决议中请“所有各国及各有关组织定每年12月10日 为人权日,并于是日纪念1948年12月10日大会颁布之《世 界人权宣言》,且在人类进步之此一方面益加努力。”大会认 为,各国应当共同努力使世界人民都注意《宣言》,每年举行 庆祝《宣言》获得通过的适当活动,并对在通过决议之前就 已举行庆祝活动的国家表示赞赏。自1950年以来,世界许多 国家都开展了人权日活动。联合国秘书长通常在12月10日 发表一个人权日特别文告,大会也曾在这一天多次举行特别 会议来纪念《宣言》的通过。 人权标准指国际上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性的人 权标准或共同标准。是否存在具有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标准是 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西方国家竭力主张在人权上要适用 种为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标准,但他们往往以自己价值观、意 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自立标准,并以此作为国际标准去衡 量和评估别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 由于各国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别, 对人权本身的解释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人权标准上应求同存 异、慎重对待。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为
论 以 支 持 人 权 。 加 善 是 西 方 “ 人 权 至 上 ” 先 锋 之 一 , 曾 获 诺 贝 尔 和 平 奖 , 这 篇 演 说 给 西 方 学 者 制 造 人 权 舆 论 定 了 基 调 。 人 权 日 联 合 国 为 纪 念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发 表 而 举 行 庆 祝 活 动 的 日 子 。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1 9 5 0 年 1 2 月 4 日 第 4 2 3 ( V ) 号 决 议 中 请 “ 所 有 各 国 及 各 有 关 组 织 定 每 年 1 2 月 1 0 日 为 人 权 日 , 并 于 是 日 纪 念 1 9 4 8 年 1 2 月 1 0 日 大 会 颁 布 之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 且 在 人 类 进 步 之 此 一 方 面 益 加 努 力 。 ” 大 会 认 为 , 各 国 应 当 共 同 努 力 使 世 界 人 民 都 注 意 《 宣 言 》 , 每 年 举 行 庆 祝 《 宣 言 》 获 得 通 过 的 适 当 活 动 , 并 对 在 通 过 决 议 之 前 就 已 举 行 庆 祝 活 动 的 国 家 表 示 赞 赏 。 自 1 9 5 0 年 以 来 ,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都 开 展 了 人 权 日 活 动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通 常 在 1 2 月 1 0 日 发 表 一 个 人 权 日 特 别 文 告 , 大 会 也 曾 在 这 一 天 多 次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来 纪 念 《 宣 言 》 的 通 过 。 人 权 标 准 指 国 际 上 适 用 于 所 有 国 家 的 普 遍 性 的 人 权 标 准 或 共 同 标 准 。 是 否 存 在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人 权 国 际 标 准 是 一 个 争 议 很 大 的 问 题 。 西 方 国 家 竭 力 主 张 在 人 权 上 要 适 用 一 种 为 各 国 所 公 认 的 国 际 标 准 , 但 他 们 往 往 以 自 己 价 值 观 、 意 识 形 态 、 社 会 政 治 制 度 自 立 标 准 , 并 以 此 作 为 国 际 标 准 去 衡 量 和 评 估 别 的 国 家 。 包 括 中 国 在 内 的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则 主 张 , 由 于 各 国 历 史 、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法 律 制 度 存 在 巨 大 差 别 , 对 人 权 本 身 的 解 释 也 各 不 相 同 , 因 此 在 人 权 标 准 上 应 求 同 存 异 、 慎 重 对 待 。 当 今 国 际 社 会 在 人 权 活 动 中 , 存 在 着 一 些 为 二 画 1 8 8 1
1882国际人权 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标准,它们体现在联合国40多年来为大 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和国际公约之 中。换言之,国际人权标准应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构成。目 前,国际社会有许多共同承认的原则,例如要尊重各国的主 权、民族自决权、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反对外国侵略、 占领、干涉,不干涉内政、不得奉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政 策,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原则,对罪犯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不得打骂施以体罚等等,这 些不仅为联合国在开展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各 国也有义务遵守。这些就是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标准。人权的 国际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文书之中,但也不能简单地把 所有国际人权文书均说成是等于普遍的共同标准,因为人权 国际文书只对于参加国具有法律效力;人权国际文书通常只 作一般原则规定,各国总是依据本国情况来适用和解释这些 人权文书;国际人权文书需要通过各缔约国各自的立法、司 法和行政措施来实现;不少人权国际文书的监督机制尚需经 主权国家的同意方可进行。 人权年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46年6 月21日第(11)号决议中、要求联合国秘书长编纂和出版的 关于法律及其同人权有关的年鉴。其第一版包括各国现有的 人权宣言和法案。自1946年以来,一直由秘书长和各成员国 政府合作出版。从1946年至1972年每年出版一次,从1973 年至1978年每两年出版一次。根据第1979/37号决议附件规 定,《年鉴》第一编是各国有关人权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
大 多 数 国 家 所 接 受 的 标 准 , 它 们 体 现 在 联 合 国 4 0 多 年 来 为 大 多 数 国 家 所 接 受 的 一 系 列 有 关 人 权 问 题 的 宣 言 和 国 际 公 约 之 中 。 换 言 之 ,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应 由 一 系 列 国 际 公 约 所 构 成 。 目 前 , 国 际 社 会 有 许 多 共 同 承 认 的 原 则 , 例 如 要 尊 重 各 国 的 主 权 、 民 族 自 决 权 、 独 立 权 、 生 存 权 、 发 展 权 , 反 对 外 国 侵 略 、 占 领 、 干 涉 , 不 干 涉 内 政 、 不 得 奉 行 种 族 歧 视 、 种 族 隔 离 政 策 , 要 保 护 广 大 人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实 行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则 , 对 罪 犯 给 予 人 道 主 义 待 遇 、 不 得 打 骂 施 以 体 罚 等 等 , 这 些 不 仅 为 联 合 国 在 开 展 人 权 领 域 的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 各 国 也 有 义 务 遵 守 。 这 些 就 是 普 遍 性 的 人 权 国 际 标 准 。 人 权 的 国 际 标 准 主 要 体 现 在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之 中 , 但 也 不 能 简 单 地 把 所 有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均 说 成 是 等 于 普 遍 的 共 同 标 准 , 因 为 人 权 国 际 文 书 只 对 于 参 加 国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人 权 国 际 文 书 通 常 只 作 一 般 原 则 规 定 , 各 国 总 是 依 据 本 国 情 况 来 适 用 和 解 释 这 些 人 权 文 书 ;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需 要 通 过 各 缔 约 国 各 自 的 立 法 、 司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来 实 现 ; 不 少 人 权 国 际 文 书 的 监 督 机 制 尚 需 经 主 权 国 家 的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 人 权 年 鉴 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在 1 9 4 6 年 6 月 2 1 日 第 ( 1 1 ) 号 决 议 中 、 要 求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编 纂 和 出 版 的 关 于 法 律 及 其 同 人 权 有 关 的 年 鉴 。 其 第 一 版 包 括 各 国 现 有 的 人 权 宣 言 和 法 案 。 自 1 9 4 6 年 以 来 , 一 直 由 秘 书 长 和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合 作 出 版 。 从 1 9 4 6 年 至 1 9 7 2 年 每 年 出 版 一 次 , 从 1 9 7 3 年 至 1 9 7 8 年 每 两 年 出 版 一 次 。 根 据 第 1 9 7 9 A3 7 号 决 议 附 件 规 定 , 《 年 鉴 》 第 一 编 是 各 国 有 关 人 权 的 立 法 、 行 政 、 司 法 和 其 1 8 8 2 国 际 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