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反右”运动 ◇1957年8月1日,《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明示劳动教养的实体 及程序性内容 ◇正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 制度。 ◇强制及教育的实践者 ◇就业的安排者
1957 年“反右”运动 1957 年8 月1 日,《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明示劳动教养的实体 及程序性内容 正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 制度。 强制及教育的实践者 就业的安排者
◇1961年《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 ◇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署(市) 公安处、局长批准; ◇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 面要区别于劳改; ◇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内部 掌握”; ◇表现不好,延长期限 ◇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 批准才可以举办
1961 年《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 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署(市) 公安处、局长批准; 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 面要区别于劳改; 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 年到3 年,“内部 掌握” ; 表现不好,延长期限。 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 批准才可以举办
◇1979年12月5日《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 定》 ◇破茧重生。 ◇从1979年至1982年间,值得注意: ◇其一为1980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 制劳动与收容审査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 养的通知》。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1982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会见、安置 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
1979 年12 月5 日《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 定》 破茧重生。 从 1979 年至1982 年间,值得注意: 其一为1980 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 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 养的通知》。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1982 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会见、安置 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 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增 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 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文件” ◇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 1982年为终点的,而1982年之后的变化则是 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充和 调整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 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增 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 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文件”。 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 1982 年为终点的,而1982 年之后的变化则是 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充和 调整
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 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 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 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 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 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 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 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 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 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