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 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 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 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 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 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 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 权债务情况如下:
案例 2000年l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 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 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 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 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 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 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 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 权债务情况如下:
()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 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 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 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l)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 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 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 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 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 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 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 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 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 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 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 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 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 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 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 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 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 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 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 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
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 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 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 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 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 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 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 贴产2万元清偿)
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 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 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 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 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 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 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 财产2万元清偿)
n案例 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 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 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 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 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 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 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 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 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
▪ 案例 ▪ 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 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 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 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 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 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 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 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 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