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737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 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 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 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私营经济、外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 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 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 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 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 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 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 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 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
察 委 员 会 。 检 察 委 员 会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 在 检 察 长 的 主 持 下 ,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案 件 和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 我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任 务 是 : 通 过 行 使 检 察 权 , 镇 压 一 切 叛 国 的 、 分 裂 国 家 的 和 其 他 反 革 命 活 动 , 打 击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其 他 犯 罪 分 子 , 维 护 国 家 的 统 一 , 维 护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制 度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生 产 秩 序 、 工 作 秩 序 、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秩 序 ,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全 民 所 有 的 财 产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的 财 产 , 保 护 私 营 经 济 、 外 资 和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保 卫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 人 民 检 察 院 通 过 检 察 活 动 , 教 育 公 民 忠 于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 自 觉 地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积 极 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第 5 条 规 定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1 ) 对 于 叛 国 案 、 分 裂 国 家 案 以 及 严 重 破 坏 国 家 的 政 策 、 法 律 、 法 令 、 政 令 统 一 实 施 的 重 大 犯 罪 案 件 , 行 使 检 察 权 。 ( 2 ) 对 于 直 接 受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 进 行 侦 查 。 ( 3 )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的 案 件 , 进 行 审 查 , 决 定 是 否 逮 捕 、 起 诉 或 者 免 予 起 诉 ;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 4 ) 对 于 刑 事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 支 持 公 诉 ;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 5 ) 对 于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和 监 狱 、 看 守 所 、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的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此 外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对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和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 不 受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行 二 画 7 3 7
738人权的司法保护 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 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我国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 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派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检察室 的统称。包括:(1)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派出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 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 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 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派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根 据需要设立若干业务机构,并依法设立检察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省一级 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均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派出人民检察院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领导,依 法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设立的派出检察室。目前我国主要设有乡(镇)检察室、税 务检察室等,是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并在其领 导下进行工作,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若干人,设主任 人领导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委派。检 察室的设立和撤销,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本级人民代
使 检 察 权 时 , 对 于 任 何 公 民 ,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特 权 。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对 于 违 法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控 告 的 权 利 , 追 究 侵 犯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的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出 机 构 我 国 省 一 级 和 县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派 出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派 出 检 察 室 的 统 称 。 包 括 : ( 1 ) 省 一 级 和 县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设 立 的 派 出 人 民 检 察 院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 “ 省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县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 可 以 在 工 矿 区 、 农 垦 区 、 林 区 等 区 域 设 置 人 民 检 察 院 , 作 为 派 出 机 构 。 ” 派 出 人 民 检 察 院 设 检 察 长 一 人 , 副 检 察 长 和 检 察 员 若 干 人 ,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若 干 业 务 机 构 , 并 依 法 设 立 检 察 委 员 会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第 2 4 条 规 定 , 省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县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设 置 的 工 矿 区 、 农 垦 区 、 林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 副 检 察 长 、 检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检 察 员 , 均 由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 派 出 人 民 检 察 院 由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领 导 , 依 法 行 使 县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职 权 。 ( 2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设 立 的 派 出 检 察 室 。 目 前 我 国 主 要 设 有 乡 ( 镇 ) 检 察 室 、 税 务 检 察 室 等 , 是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在 其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 配 备 检 察 员 、 助 理 检 察 员 若 干 人 , 设 主 任 一 人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 工 作 人 员 由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委 派 。 检 察 室 的 设 立 和 撤 销 , 由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7 3 8 人 权 的 司 法 保 护
画739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室不是一级检察机关,对需要 批捕和起诉的案件,应送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批准。1989年 12月20日最髙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 室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县一级人民检察 院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其主要 任务是: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 罪分子的投案自首:对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査;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和实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向 执行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结合检察业务,进行法制宣 传,提出检察建议;开展调査研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劳 改检察职权、任务、原则、业务范围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方法 的法律性文件。1987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共 4章39条。该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劳改检察工作实践制 定。它规定,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是:对于刑事案件 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劳动改造机关的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直接受理的劳改工作干警、担 负看押任务的武警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 查的刑满强制留场()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和劳动改造机 关侦査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或者免予起诉;对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 检 察 室 不 是 一 级 检 察 机 关 , 对 需 要 批 捕 和 起 诉 的 案 件 , 应 送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 1 9 8 9 年 1 2 月 2 0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发 布 的 《 人 民 检 察 院 乡 ( 镇 ) 检 察 室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 规 定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县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乡 ( 镇 ) 有 重 点 地 设 置 检 察 室 , 作 为 派 出 机 构 。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 受 理 辖 区 内 公 民 的 举 报 、 控 告 和 申 诉 ; 接 受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的 投 案 自 首 ; 对 本 辖 区 内 属 于 检 察 机 关 直 接 受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立 案 前 调 查 ; 对 辖 区 内 缓 刑 、 假 释 、 管 制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和 实 行 监 外 执 行 人 员 的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检 察 , 向 执 行 机 关 提 出 纠 正 违 法 的 意 见 ; 结 合 检 察 业 务 ,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 提 出 检 察 建 议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 参 加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 办 理 派 出 它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交 办 的 工 作 。 人 民 检 察 院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规 定 劳 改 检 察 职 权 、 任 务 、 原 则 、 业 务 范 围 及 基 本 工 作 制 度 和 方 法 的 法 律 性 文 件 。 1 9 8 7 年 7 月 由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发 布 施 行 , 共 4 章 3 9 条 。 该 细 则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 结 合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实 践 制 定 。 它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劳 改 检 察 的 职 权 是 : 对 于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对 于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的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对 于 直 接 受 理 的 劳 改 工 作 干 警 、 担 负 看 押 任 务 的 武 警 的 犯 罪 案 件 , 进 行 侦 查 ;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的 刑 满 强 制 留 场 ( 厂 ) 就 业 人 员 的 犯 罪 案 件 和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侦 查 的 罪 犯 又 犯 罪 案 件 , 进 行 审 查 , 决 定 是 否 逮 捕 、 起 诉 或 者 免 予 起 诉 ; 对 公 安 机 关 、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否 二 画 7 3 9
740人权的司法保护 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劳改检察分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检察劳动改造机关 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纠正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保 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检察罪犯接受改造的情况,打 击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保障惩罚和改造 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 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对罪犯进行法制宣传 和认罪服法的教育: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劳改检 察贯彻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劳 改检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 定的执行情况,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是处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受理的有关犯罪案件 和罪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申诉和控告。该细 则还规定了一整套以监所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 动改造机关及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对劳动改造机 关监管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劳动改造场 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规定了岗位责 任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劳改检察工作制度和方法。细则还对劳 改检察机构的设置作出了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 作细则(试行)》的施行,对于保证劳改检察工作的制度化, 保障我国有关监管、改造政策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改造教育 罪犯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打击少数不肯悔改的犯罪分子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对 于 劳 改 检 察 分 工 受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人 民 检 察 院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检 察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 政 策 的 情 况 , 纠 正 违 反 法 律 、 政 策 的 行 为 , 保 障 国 家 法 律 、 政 策 的 正 确 实 施 ; 检 察 罪 犯 接 受 改 造 的 情 况 , 打 击 罪 犯 的 又 犯 罪 活 动 , 维 护 监 管 改 造 秩 序 , 保 障 惩 罚 和 改 造 罪 犯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正 确 处 理 罪 犯 及 其 家 属 的 申 诉 和 控 告 , 保 障 罪 犯 的 合 法 权 益 ; 通 过 检 察 活 动 , 对 罪 犯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和 认 罪 服 法 的 教 育 ; 促 进 文 明 管 理 , 提 高 改 造 质 量 。 劳 改 检 察 贯 彻 同 公 安 机 关 、 人 民 法 院 、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分 工 负 责 、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制 约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 劳 改 检 察 的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两 类 : 一 是 对 刑 事 案 件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 对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的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实 行 监 督 ; 二 是 处 理 人 民 检 察 院 监 所 检 察 部 门 依 法 受 理 的 有 关 犯 罪 案 件 和 罪 犯 及 其 家 属 向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出 的 有 关 申 诉 和 控 告 。 该 细 则 还 规 定 了 一 整 套 以 监 所 检 察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 人 民 法 院 、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及 武 警 部 队 的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联 系 ; 对 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监 管 工 作 中 需 要 改 进 的 问 题 提 出 检 察 建 议 ; 对 劳 动 改 造 场 所 发 生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检 察 院 报 告 ; 规 定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制 度 和 方 法 。 细 则 还 对 劳 改 检 察 机 构 的 设 置 作 出 了 专 门 规 定 。 《 人 民 检 察 院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 的 施 行 , 对 于 保 证 劳 改 检 察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 保 障 我 国 有 关 监 管 、 改 造 政 策 和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 改 造 教 育 罪 犯 和 保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打 击 少 数 不 肯 悔 改 的 犯 罪 分 子 , 7 4 0 人 权 的 司 法 保 护
画741 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貮试行)规定劳 动教养检察职权、任务、原则、业务范围及基本工作制度和 方法的法律性文件。1987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 施,共4章36条。该检察工作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 劳动教养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它规定,人民检察院 劳动教养检察的职权是: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直接受理、侦査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和担负保卫的 人民武装警察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的犯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劳动教养人员和留场 ()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批捕、起诉 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督;对于劳动教养检察管辖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 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劳动 教养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检察劳动教养机关执行有关法 律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保障法律、政策的正 确实施;检察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劳动教养 人员的犯罪活动;正确处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 告,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对劳动教 养人员进行认罪认错和遵纪守法教育。以促进文明管理,提 高教育改造质量。该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劳动教养检 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
都 有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人 民 检 察 院 劳 教 检 察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劳 动 教 养 检 察 职 权 、 任 务 、 原 则 、 业 务 范 围 及 基 本 工 作 制 度 和 方 法 的 法 律 性 文 件 。 1 9 8 7 年 7 月 由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发 布 实 施 , 共 4 章 3 6 条 。 该 检 察 工 作 办 法 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 国 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问 题 的 决 定 》 及 其 《 补 充 规 定 》 , 结 合 劳 动 教 养 检 察 工 作 的 实 践 经 验 制 定 的 。 它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劳 动 教 养 检 察 的 职 权 是 : 对 于 劳 动 教 养 机 关 的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 直 接 受 理 、 侦 查 劳 动 教 养 工 作 干 警 和 担 负 保 卫 的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在 劳 动 教 养 场 所 内 发 生 的 属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管 辖 的 犯 罪 案 件 ;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的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和 留 场 ( 厂 ) 就 业 人 员 的 犯 罪 案 件 , 进 行 审 查 , 决 定 是 否 批 捕 、 起 诉 或 者 免 予 起 诉 ,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实 行 监 督 ; 对 于 劳 动 教 养 检 察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实 行 监 督 。 劳 动 教 养 检 察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检 察 劳 动 教 养 机 关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和 劳 动 教 养 工 作 方 针 、 政 策 的 情 况 , 保 障 法 律 、 政 策 的 正 确 实 施 ; 检 察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接 受 改 造 的 情 况 , 打 击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的 犯 罪 活 动 ; 正 确 处 理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的 申 诉 控 告 , 保 障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通 过 检 察 活 动 对 劳 动 教 养 人 员 进 行 认 罪 认 错 和 遵 纪 守 法 教 育 。 以 促 进 文 明 管 理 , 提 高 教 育 改 造 质 量 。 该 办 法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进 行 劳 动 教 养 检 察 ,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二 画 7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