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一一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一一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 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 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 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 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 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 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 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 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