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 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 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 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 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 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 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 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 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 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 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 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 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 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 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
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 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 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 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 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 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 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 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 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 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 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 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仼。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 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
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 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