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 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 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 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 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 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5)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的,不计入收入 总额,不征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另 有规定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 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 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 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 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 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5)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的,不计入收入 总额,不征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另 有规定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
(7)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包括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利润 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 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 还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 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8)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 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 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 理
(7)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包括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利润 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 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 还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 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8)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 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 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 管理
(9)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 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 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 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 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 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 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如合同未逾期,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12个月)仍未返还 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 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 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 收入
(9)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 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 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 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 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 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 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如合同未逾期,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12个月)仍未返还 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 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 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