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第二节 税务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开业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 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 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 领取表格。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发给<<税务登记表>以及<<纳税人税种登记 表>>各一式三份。 2 报送资料。除上述表格外,同时附送资料包括:营业执照 副本及其他有关开业的证明性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 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 护照及其他证明的身份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税务机关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 资料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将资料原件退还 给纳税人,将复印件留存,并按规定上报或直接办理。 4. 核发证件 5. 资料归档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 领取表格。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发给<<税务登记表>>以及<<纳税人税种登记 表>>各一式三份。 2. 报送资料。除上述表格外,同时附送资料包括:营业执照 副本及其他有关开业的证明性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 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护照及其他证明的身份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税务机关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 资料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将资料原件退还 给纳税人,将复印件留存,并按规定上报或直接办理。 4. 核发证件。 5. 资料归档
开业税务登记 应注意的间题 纳税人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依法成为纳税义 务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 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 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期营业执照
开业税务登记 应注意的问题 • 纳税人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依法成为纳税义 务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 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 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期营业执照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到原税务 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1. 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 2 纳税人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3. 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 4. 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5. 纳税人改变其他基本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
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到原税务 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1. 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 2. 纳税人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3. 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 4. 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5. 纳税人改变其他基本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