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之二责任主体转向企业曾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需无条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七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需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对象由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扩展到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16
16 ◼曾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需无条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七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 条) ◼需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对象由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扩展到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 责任主体转向企业 变化之二
变化之三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用人单位拒绝(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及证据的,将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九条、五十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四十七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旧版条文)17
17 ◼用人单位拒绝(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结果等资料及证据的,将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九 条、五十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 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四十七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 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 病”。(旧版条文) 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 变化之三
变化之四法规处罚力度加大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企业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力度,将监管中心移交到了更具执行力的安监局,病同时强调工会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调解义务。★处罚金额提升:第六十三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七十条中,将以前的“三十方元以下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以下"18
18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企业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力度,将 监管中心移交到了更具执行力的安监局,病同时强调工会对企业职业 病防治的监督调解义务。 处罚金额提升: ◼第六十三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中,将以前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七十条中,将以前的“三十万元以下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 以下”。 法规处罚力度加大 变化之四
职业病防治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19
1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本办法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在何种情况下申报、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申报回应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2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 本办法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在何种情 况下申报、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申报回应 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有:①用人单位的基 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 度;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