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 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 但是该州刑法规定,除了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 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名五岁 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失业, 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麦考伊原本 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无法 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 法律的一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 法律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而被告主张,胎 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 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 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 权。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 对她来说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艾了,但她仍决定进 行这场诉讼。所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 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特定意义
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 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 但是该州刑法规定,除了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 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五岁 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失业, 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麦考伊原本 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无法 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 法律的一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 法律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而被告主张,胎 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 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 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 权。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 对她来说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但她仍决定进 行这场诉讼。所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 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特定意义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 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条所 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 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制令。于是,罗伊 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 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 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 条文第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 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条所 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 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制令。于是,罗伊 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 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 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 条文第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 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 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 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 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 预目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 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 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 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 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 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 预目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 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 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 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 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 轻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 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 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管辖 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 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 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 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 轻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 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 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管辖 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四条中的“未列举 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 权是否包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 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 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 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 的神秘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四条中的“未列举 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 权是否包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 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 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 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 的神秘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