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 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 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 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 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ⅰ)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 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 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 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 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 (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 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 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 法时,只要可行,该WT○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 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ā)项使用的方法,并应 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 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 济的标准。无论如何,(à)项(iⅱ)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 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à)项 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11
11 ⚫ 第15条 ⚫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 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 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 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 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 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 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 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 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 (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 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 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 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 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 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 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 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 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 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 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 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 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产品是造成此种情 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济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 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 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 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 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 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 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净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 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 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 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10
12 ⚫ 第16条 ⚫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 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 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 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 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 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 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 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 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 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 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 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 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 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