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 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对义 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称之 为给付义务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 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对义 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称之 为给付义务
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 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附于 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 务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 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附于 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 务
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 銘义称葡体务踏文务法鎏至交爹 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义务相 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 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可称之为 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 称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 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生之 始,又称第—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 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义务相 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 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可称之为 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 称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 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艺为 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 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履 行的义务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 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艺为 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 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履 行的义务
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 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 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王涉、妨 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 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因而应忍 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 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 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 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涉、妨 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 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因而应忍 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 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