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征有:第一,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这是行为人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卫生法律责任必须 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卫生违法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 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法律规范中作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主 体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者拒绝承担 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卫生法律责任必 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能行使这种职权。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 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在不同情况下,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 责任也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有可能同时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 (一)卫生行政责任 卫生行政声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改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郑 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1.卫生行改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所实施 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责任对一般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卫生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违纪或 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改制裁。这种责任诵常由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相。卫 生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查看、开除八种。 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行政处分虽然都属于卫生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是有区 别的。第一,主体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的是行政 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卫生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作出决定,针对的是其内部所属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第二,性质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外部行为,多属违法:卫生行政处分属内 部行为,多为失职。第三,制裁方式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以名誉、财产、人身 自由以及行为能力为处罚标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产 行政拘留等,而卫生行政处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六种。第四,法律救济不同。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对卫生行政处分不服的,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二)卫生民事责任
36 约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征有:第一,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这是行为人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卫生法律责任必须 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卫生违法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 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法律规范中作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主 体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者拒绝承担 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卫生法律责任必 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能行使这种职权。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 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在不同情况下,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 责任也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有可能同时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 (一)卫生行政责任 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 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1.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所实施 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责任对一般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卫生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违纪或 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责任通常由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卫 生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查看、开除八种。 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行政处分虽然都属于卫生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是有区 别的。第一,主体不同。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的是行政 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卫生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作出决定,针对的是其内部所属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第二,性质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外部行为,多属违法;卫生行政处分属内 部行为,多为失职。第三,制裁方式不同。卫生行政处罚是以名誉、财产、人身 自由以及行为能力为处罚标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产、 行政拘留等,而卫生行政处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六种。第四,法律救济不同。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对卫生行政处分不服的,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二)卫生民事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生产经营健康相关产 品的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所应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质 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给予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民事责任的强 制程度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自原协商解决。行改主体在管理过 程中因其违法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 偿应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其性质属于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三)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侵犯卫生管理 秩序及公民生民健康权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刑事责任是最为严 厉的法律责任,卫生违法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 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 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作出了20余个有关的罪名规定。如:生 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 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 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罪,非法经营罪(如非法经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传播性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 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有手术罪等。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中规 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由于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卫生 责任事故或医疗事故而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卫生法律救济 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玫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采取的卫生行 政行为可能会引起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服,相对人就此行政行为要求法律救 济,即卫生行政救济。当前,我国卫生行政教济的主要途径是卫生行政复议、卫 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37 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生产经营健康相关产 品的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所应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质 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给予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民事责任的强 制程度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行政主体在管理过 程中因其违法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 偿应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其性质属于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三)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侵犯卫生管理 秩序及公民生民健康权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刑事责任是最为严 厉的法律责任,卫生违法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 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 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作出了 20 余个有关的罪名规定。如:生 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 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 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罪,非法经营罪(如非法经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传播性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 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育手术罪等。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中规 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由于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卫生 责任事故或医疗事故而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采取的卫生行 政行为可能会引起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服,相对人就此行政行为要求法律救 济,即卫生行政救济。当前,我国卫生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卫生行政复议、卫 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其卫生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 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根据行政相对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的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 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是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是解 决行政争议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卫生行政复议除了具有行政性、职权性、程序性和数济性等一般特征外,还 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双方主体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卫生行 政复议必须以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2.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活动,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3.卫生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只能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卫生行政行 为而产生的,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4.卫生行政复议是对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新的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 5.卫生行改复议的依据具有多层次性、专业性。卫生行改复议机关在审杳原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依据有关卫生法规、规章 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同时由于 卫生领域的专业技术性,要求卫生行政复议人员也要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反映卫生行政复议性质的,对行政复议过程具有普 款的克指的产胶的的装资夜政 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 的决定。具体指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及职权必须合法,具有承担卫生行政复议的 法定资格;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必须合法,不能 违反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步摩、形式和顺序。 2.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1)公正性。公正性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要充分考虑 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偏祖任何一方,严格依法办事。在卫生行政复议过程中, 始终坚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平等参与的原则,任何一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 不应当享有法律、法规所未予规定的特权。 (2)公开性。公开性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从案件的受理 审理到决定都应公开,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 (3)及时性。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按现有的 38
38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其卫生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 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根据行政相对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的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 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是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是解 决行政争议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卫生行政复议除了具有行政性、职权性、程序性和救济性等一般特征外,还 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双方主体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卫生行 政复议必须以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2.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活动,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3.卫生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只能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卫生行政行 为而产生的,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4.卫生行政复议是对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新的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 5.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具有多层次性、专业性。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原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依据有关卫生法规、规章 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同时由于 卫生领域的专业技术性,要求卫生行政复议人员也要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反映卫生行政复议性质的,对行政复议过程具有普 遍意义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 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应遵 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 的决定。具体指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及职权必须合法,具有承担卫生行政复议的 法定资格;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必须合法,不能 违反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步骤、形式和顺序。 2.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1)公正性。公正性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要充分考虑 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依法办事。在卫生行政复议过程中, 始终坚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平等参与的原则,任何一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 不应当享有法律、法规所未予规定的特权。 (2)公开性。公开性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从案件的受理、 审理到决定都应公开,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 (3)及时性。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按现有的
卫生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实体上的终局决定,还可能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法律 另行规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因此,要求复议机关既要维持公正性,又要保证 行政效率,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公正、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及时原则包括:① 受理申请应当及时:②作出决定应当及时:③执行决定应当及时 (4)便民性。便民性指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以 保障其行使复议申请权,避免复议申请人耗费不必要的时间、费用和精力。 3.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独立享有卫生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可以对其行使复议权行为的合 法性讲行各种形式的监督。 4. 级复议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 一级复议制。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管理相对方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再申请复议, 但可以依照法规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卫生行 政争议的被申请人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他们没有随意处分国家行政权的权利,因此行政复议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 6.书面复议原则 该原则是卫生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卫生纠纷处理手段的显著特点,是指卫生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制 度。但同时也不排除在某些条件下运用其他的复议方式。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 权限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卫牛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沿收害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 (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有关 强制性措施不服的。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 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檄消的决定不服的。 39
39 卫生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实体上的终局决定,还可能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法律 另行规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因此,要求复议机关既要维持公正性,又要保证 行政效率,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公正、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及时原则包括:① 受理申请应当及时;②作出决定应当及时;③执行决定应当及时。 (4)便民性。便民性指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以 保障其行使复议申请权,避免复议申请人耗费不必要的时间、费用和精力。 3.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独立享有卫生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可以对其行使复议权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 4.一级复议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 一级复议制。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管理相对方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再申请复议, 但可以依照法规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卫生行 政争议的被申请人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他们没有随意处分国家行政权的权利,因此行政复议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 6.书面复议原则 该原则是卫生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卫生纠纷处理手段的显著特点,是指卫生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制 度。但同时也不排除在某些条件下运用其他的复议方式。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 权限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 (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有关 强制性措施不服的。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 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檄消的决定不服的
(6)要求卫生行改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 他义务的。 (8)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 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1)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申请 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 以向围多院申请裁决,困多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排决 (3)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 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工作部门申请行政 复议。 (4)对卫生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 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1.卫生行政复议机构 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是依法承担并履行卫生行政复议职贵的行政机关。目前 卫生行政复议工作大多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内的法制机构承担,主要负贵受理申 请、调查取证、审查和承办应诉事项等工作。因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技 术性要求很强,因此大部分卫生行政机关成立了复议委员会,共同完成复议工作, 具体工作由复议机构完成。 2.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他们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必须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 程。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1)申请人,即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 名
40 (6)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 他义务的。 (8)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 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1)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申请 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 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 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工作部门申请行政 复议。 (4)对卫生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 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1.卫生行政复议机构 I 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是依法承担并履行卫生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目前 卫生行政复议工作大多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内的法制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受理申 请、调查取证、审查和承办应诉事项等工作。因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技 术性要求很强,因此大部分卫生行政机关成立了复议委员会,共同完成复议工作, 具体工作由复议机构完成。 2.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他们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必须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 程。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1)申请人,即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