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服务企业(如 成衣店、理发馆等),不论是对外营业或者是专为本队社 员服务,其收入一般地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免予征收 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 报财政部备案。 基本核算单位所办的为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的营 业点,所得的手续费,可以不征工商统一税。 公社、生产大队所属加工一、修配厂、运输队、装 卸队和服务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但 是,对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加工广、修配厂,可以 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照顾。 二、工商所得税 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业和副业单位,直接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不征收所得税;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 香坊、酒坊等等,应当征收所得税。 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的利润收入,都应当按照 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其 他 对于公社、生产大队和基本核算单位交纳的地方各 税,应当按照现行的征税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 29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报财政部备 案。 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 征收办法的报告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 目前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征收工商 税的办法,是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五月规定的。近年来,随 着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农村经济情况的变 化,在纳税单位和征税、免税的界限上出现了一些新的 问题,需要对现行征税办法作适当的改进。为了解决这 个河题,我们根据各地区的情况,提出了初步意见,并 在今年三月全国税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起草了 《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 办法的规定(草案)》,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征求了意见。现将规定草案中所作的一些改进,简 要报告如下: 一、基本纳税单位由原来的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一 九五九年五月规定的征税办法,根据当时农村人民公社 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情况,规定生产大队为基 30
本纳税单位。农村人民公社改为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以后,在产品的分配、交换和财务核算方面也都以生产 队为单位。为了在税收上适应这个情况,各地区已经陆 续将基本纳税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因此,这一 次将纳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变动。 二、在征税范围和减税、免税办法上,对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比现行规定宽一些,对不直接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企业,比现行规定严 一些。主要的改进有三项: 第一,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按照现 行办法的规定:基本核算单位销售的工业产品,只对土 化肥和颗粒肥料两种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其余的工业 产品都要征税,社办企业销售的工业产品,全部征税。据 各地反映,目前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企业,生 产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大都赔钱,纳税确有困难。为 了照顾这个情况,准备适当扩大减税、免税范围,对生 产队销售的产品,除了土化肥和颗粒肥料继续免税以外, 农药、兽药、小农具等产品也免征工商统一税;公社、生 产大队的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凡是纳税有困难的,也可 以给予减税、免税的照顾。 第二,生产队自产自用的工业产品,现在只对烟、酒、 糖、植物油、焚化品等五种产品征税,其余产品都不征 税。不少地区反映,现在有些生产队生产的鞭炮,分给 社员的数量很大,应当征税。根据各地意见,准备对生 产队自产自用的鞭炮也进行征税。对于焚化品因各地情 31
况不同,有的准许生产,有的不准许生产,故这次改得 灵活一些。 第三,生产队经营的服务企业,现行办法规定,对 外营业的征收工商统一税,专为杜员服务的不征收。根 据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 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所办的商业的报告》中限制社队经营服务企业的精神,准 备改为对所有社队经营的服务企业,不分对外对内营业, 一般地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免予征收的,应当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推,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修改社队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现行的办 法,只对手工业合作社转为社队经营的企业征收所得税, 对社队自己举办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据各地反映,由 于近几年来农村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按照这个规定执 行,存在着三个问题:第一,农村手工业合作社恢复以 后,对手工业合作社征收所得税,对社队企业不征所得 税,在负担上摆不平,手工业部门有意见。第二,有些 社队企业利润较大,如果不征所得税,可能会引起社队 盲目发展工业,占用劳动力过多,影响农业生产。第三, 有一部分手工业合作社转为社队经营后,已经同社队自 己举办的企业合并,在生产经营、资金、财务方面无法 分开,征税和不征税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据了解,且前全国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已经改按以下办法征收,即是:公社、生产大队自已 举办的企业,凡是有利润的,都征收所得税,生产队的 32
企业,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如香坊、酒坊等)的盈 利企业,征收所得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仍 然不征收所得税。我们认为这种办法比较好,已经在规 定草案中照此作了修改。 以上这些改进,在社队负担上将会有一些变化。根 据一些地区的实际情祝来看,有的产品要增加一些税收, 有的产品要减少一些税收;有的社队要增加一些负担,有 的社队要减少一些负担。但是,总的说有增有减,基本 上维持原来的负担水平或者略有增加。 现将《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草案)》送上,请审查,如无不 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