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工矿产品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髙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 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购销合同(工矿产品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 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 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 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 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 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 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 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 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 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
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 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 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 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 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 头) 产品的交货单
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 收 。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 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 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 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 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 头) 1.产品的交货单
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 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 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 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 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 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 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