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文字教材 4.1.2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技术规章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2005年3月29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17号令公布,自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 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均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 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②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 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 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 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 的规定。 ③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④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 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⑤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和设备。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 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④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
第二讲 文字教材 4.1.2 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技术规章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 17 号令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 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均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 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②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 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 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 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 的规定。 ③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④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 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⑤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和设备。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 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④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⑤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 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⑥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 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4)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 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5)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6)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7)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⑤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 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⑥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 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4)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 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 20 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5)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6)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7)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 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2005年3月29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18号令公布,自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②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 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③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 合格证书。 ④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 技术方案。 ⑤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⑥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 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 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⑧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及设备。 第五条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 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 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 18 号令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②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 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③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 合格证书。 ④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 技术方案。 ⑤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⑥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 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 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⑧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及设备。 第五条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 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 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名录。 (4)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道部《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 (5)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6)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 证的。 ③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 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 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 20 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名录。 (4)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道部《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 (5)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6)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 证的。 ③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 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 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08年以铁运(2008)174号文公布的2008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则》,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该《危规》包括条文计23章155条、附件 14个、格式28个、附表38个及附录9个。其章节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分别说明了制定该规则的依据、适用范围、铁路危 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危险货物的定义、铁路危险货物的类项划分等。 第二章承运人、托运人资质,共4条,包括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 资质的许可程序,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编号、内容、品名范围要求、证书 的形式及资质许可公布等内容。 第三章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12条,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定 义、分类与布局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及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 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等相关业务的申办批复条件与要求,新建、改建 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托运和承运,共5条,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需在运单上填写的内 容、出具的有关证件,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需符合的条件(四个统一)以及禁 止运输的危险物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包装和标志,共6条,包括危险货物包装的定义、包装类别化分, 包装应符合的要求,包装的实验与合格标准,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等内容。 第六章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共5条,对危险货物新品名的鉴定与 试运要求,改变包装及试运,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基础管理制度,共4条,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建立台账及分类管理, 安全例会制度,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月报制度以及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发送、到达运 量统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运输及签认制度,共7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运工具的选用与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 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08 年以铁运(2008)174 号文公布的 2008 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则》,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行。该《危规》包括条文计 23 章 155 条、附件 14 个、格式 28 个、附表 38 个及附录 9 个。其章节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共 13 条,分别说明了制定该规则的依据、适用范围、铁路危 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危险货物的定义、铁路危险货物的类项划分等。 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共 4 条,包括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 资质的许可程序,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编号、内容、品名范围要求、证书 的形式及资质许可公布等内容。 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 12 条,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定 义、分类与布局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及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 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等相关业务的申办批复条件与要求,新建、改建 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共 5 条,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需在运单上填写的内 容、出具的有关证件,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需符合的条件(四个统一)以及禁 止运输的危险物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包装和标志,共 6 条,包括危险货物包装的定义、包装类别化分, 包装应符合的要求,包装的实验与合格标准,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等内容。 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共 5 条,对危险货物新品名的鉴定与 试运要求,改变包装及试运,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 基础管理制度,共 4 条,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建立台账及分类管理, 安全例会制度,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月报制度以及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发送、到达运 量统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共 7 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运工具的选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