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按2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区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和设在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江、沿 边城市、省会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 及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对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 所得,可以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享受定期免缴、减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仅 限于生产性企业
2.减按2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区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和设在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江、沿 边城市、省会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 及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对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 所得,可以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享受定期免缴、减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仅 限于生产性企业
(二)限定行业、项目定期减税、免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 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 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两年免税和3年减 半纳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缴15%~30%的企业 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 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 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限定行业、项目定期减税、免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 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 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两年免税和3年减 半纳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缴15%~30%的企业 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 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 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ε◆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 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 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由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 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 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 上的,经企业申请,由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经济 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 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 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 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
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 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 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由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 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 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 上的,经企业申请,由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经济 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 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 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 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
◆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高 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 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 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开办之日起,头3年免缴企业所得 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缴、减 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 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 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审定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 企业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减 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高 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 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 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开办之日起,头3年免缴企业所得 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缴、减 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 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 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审定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 企业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减 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 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 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税款 ◆2.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 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 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 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 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再进行计算。其公式如下
(三)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 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 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税款。 2.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 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 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 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 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再进行计算。其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