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汇)外贸合同书(1) 合同号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代表 乙方 公司(以下简称购方), 代表。 目次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现汇)外贸合同书(1) 合同号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由 代表。 乙方: 公司(以下简称购方), 由 代表。 目 次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第二条 技术资料 第三条 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 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它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 号购买合同 甲方 (供方)与乙方 (购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 保证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第八条 仲裁 第九条 通知 第十条 语言 第十一条 其它条件 附件1 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 号购买合同 甲方 (供方)与乙方 (购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 (详见本 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 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包装从 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原苏联东海岸 港 自设备从船航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 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第一条 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 。(详见本 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 第三条 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 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包装从 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原苏联东海岸 港。 自设备从船航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 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发货前 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 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它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 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 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 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发货前 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 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它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 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 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 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 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 美元(CIF 价)。购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 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 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 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3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 个月内,但不超过
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 美元(CIF 价)。购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 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 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 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 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3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 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 个月内,但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