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 关于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09
1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 关于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0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 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12
12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 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解释》第一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 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 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 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 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 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 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鉴定
1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解释》第一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 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 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 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 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 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 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鉴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 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 入。(即出售伪劣产品未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 有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4
14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 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 入。(即出售伪劣产品未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 有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 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 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 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 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15
15 3.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 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 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 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