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程序 A、企业向省外贸厅报送有关材料 B、省外贸厅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经商处征求意见, 同意后: C、对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批准,向外经贸部申领 批准证书; 对未建交、敏感、热点国家,报外经贸部批准,外 经贸部批准后,核发批准证书。 热点国家名单 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2. 审批程序 A、企业向省外贸厅报送有关材料 B、省外贸厅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经商处征求意见, 同意后: C、对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批准,向外经贸部申领 批准证书; 对未建交、敏感、热点国家,报外经贸部批准,外 经贸部批准后,核发批准证书。 热点国家名单 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二、境外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程序 企业 征求意见 驻外使领馆经仁回复省商务厅 热点国家 非热点国 上报审核 家,批准 商务部企业 批准 企业
二、境外设立非贸易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程序 企业 驻外使领馆经 省商务厅 商处 商务部 企业 企业 非热点国 家,批准 征求意见 回复 热点国家 上报审核 批准
1.申报资格 (1)申请者须是经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申请者拥有到境外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技术、 人才和经营管理能力。 2.设立程序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限额以上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须先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立项;限额以下项目其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合并编报,由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上报省商 务厅,商务部核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1. 申报资格 (1)申请者须是经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申请者拥有到境外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技术、 人才和经营管理能力。 2. 设立程序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限额以上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须先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立项;限额以下项目其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合并编报,由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上报省商 务厅,商务部核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2)一般境外非贸易企业 A.国家规定要申报立项的项目(限上项目)须先提交 项目建议书,经市发改委(境外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 的项目)或市商务局(国家规定特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 投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或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发改委或 外商务部批准立项; B.无需向国家申报立项的项目(限下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可合并编报,市商务局组织有关 单位会审后,将符合上报要求的文件汇总并上报省商务 厅复审,省商务厅复审后将全部材料转报国家商务部审 批并申领批准证书
(2)一般境外非贸易企业 A. 国家规定要申报立项的项目(限上项目)须先提交 项目建议书,经市发改委(境外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 的项目)或市商务局(国家规定特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 投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或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发改委或 外商务部批准立项; B.无需向国家申报立项的项目(限下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可合并编报,市商务局组织有关 单位会审后,将符合上报要求的文件汇总并上报省商务 厅复审,省商务厅复审后将全部材料转报国家商务部审 批并申领批准证书
3.申报材料 (1)企业报送材料: ①申请报告书 ②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④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⑤境外企业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中文)及负责人 简历; ⑥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草签协议(中文); ⑦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⑧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由我厅向我驻 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征求)
3. 申报材料 (1)企业报送材料: ① 申请报告书 ②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④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⑤ 境外企业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中文)及负责人 简历; ⑥ 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草签协议(中文); ⑦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⑧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由我厅向我驻 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