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 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 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 方委派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 方委派 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