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或根据具体情况 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増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 %或根据具体情况 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 后 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 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 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 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 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