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 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 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 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 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 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 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 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